本发明涉及一种铝合金轮毂压铸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深j铝合金轮毂的轮辋位置与字母’j’结构相似,具有较大的弯曲幅度,是改装轮毂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款式,极具个性的造型使它获得不少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产品造型的特点,如图1所示,在铸造这类产品时,从轮辐流动的铝水和在前j部(即轮辋位置的低端)流动的铝水会在轮辐末端位置相遇,即在下模的用于形成的轮辐和轮辋的两个型腔面边缘相交的位置,由于两股铝水表面氧化皮的阻隔以及由于空气阻挡而减慢了两股铝水的交会时间,从而容易在相遇位置形成冷隔,冷隔是压铸件表面的明显的、不规则的、下陷性的纹路,形状狭小而狭长,不仅影响产品外观,而且对性能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够加快两股铝水交会时间、消除两股铝水氧化皮的阻挡作用的一种改进的下模型腔面结构。
本发明解决其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所述下模的型腔面上包括边缘相交的轮辐型腔面和轮辋型腔面,分别从轮辐型腔面和轮辋型腔面向二者相交的边缘拉若干成对的凹槽,所述成对的凹槽在二者相交的边缘连通。
进一步,所述凹槽为v型凹槽。
进一步,所述v型凹槽截面夹角为60°-120°。
进一步,所述v型凹槽深度为0.4-0.8mm。
进一步,相邻的成对的v型凹槽间的间隔距离为5-10mm。
进一步,所述v型凹槽的长度范围为50-100mm。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采用的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通过在模具下模的型腔面上容易形成冷隔的轮辐型腔面和轮辋型腔面相交的边缘位置附近,分别从轮辐型腔面和轮辋型腔面向二者相交的边缘拉若干成对的凹槽,并且所述成对的凹槽在二者相交的边缘连通,按此方法设计的铝合金轮毂模具的下模型腔面结构。
一方面,由于模具中的铝水是紧贴着下模表面向位于轮辐型腔面边缘的轮辋型腔面流动,由于轮辐型腔面表面光滑,因此造成铝水在轮辐型腔面上流动时的各个方向的速度一致且流速较慢,特别在轮辐型腔面与轮辋型腔面相交的边缘,铝水仍然以较慢的速度紧贴着下模的轮辋型腔面缓缓流入模具中的轮辋位置,从而造成铝水中掺杂的空气无法排出,并且较慢的流速导致铝水间的结合能力下降,容易形成冷隔。而本发明通过多个设置在下模轮辐型腔面和轮辋型腔面相交边缘附近的凹槽,在铝水流动的轮辐型腔面边缘时,打乱整股铝水的流动方向和速度,加快了铝水流动,被加速的铝水不再紧贴下模的轮辋型腔面缓慢流入轮辋位置,而是由多个方向加快流入,而且还可以释放其中的空气,保证铝水之间的结合性能。
另一方面,由于模具中的铝水在流动面型腔中流动填充时,表面会受到氧化而在铝水表面形成一层较薄的氧化皮,由于铝水紧密贴着光滑的型腔面流动,这层氧化片会一直保持,在形成轮毂和轮辋的两股铝水相汇时,成为形成冷隔的重要原因。本发明通过在两股铝水相交位置设置凹槽,不仅通过打乱铝水流向,加快其流速而打破氧化皮,而通过凹槽也可以刺破铝水表面的氧化皮,使两股铝水相汇时可以互融,加强了消除冷隔的效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深j铝合金轮毂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具有本发明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的模具的结构剖视图;
图3是本发明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的结构俯视图;
图4是本发明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的局部放大图;
图5是本发明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的b-b面剖视图。
图中,1-轮辐型腔面、2-轮辋型腔面、3-v型凹槽、4-轮毂。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2-图5,本发明的一种改进的铝合金轮毂下模型腔面结构,所述下模的型腔面上包括边缘相交的轮辐型腔面1和轮辋型腔面2,分别从轮辐型腔面1和轮辋型腔面2向二者相交的边缘拉若干成对的凹槽,所述成对的凹槽在二者相交的边缘连通。
对应上述实施例,如图5所示,所述凹槽为v型凹槽3,且所述v型凹槽3截面夹角为60°-120°。由于型腔面上设有凹槽,因此在轮毂4压铸完成后,在轮毂4的轮辐和轮辋位置会产生于凹槽对应的凸块,需要经过车床和铣工将消除,为了节省原料以及方便车床加工,应当选择v型凹槽3,而非方形槽;同时由于v型凹槽3在局部型槽三个角点,也具有更好的打乱铝水流速流向以及刺破氧化片的效果。
优选地,所述v型凹槽3深度为0.4-0.8mm,所述v型凹槽3的长度范围为50-100mm。如果v型凹槽3的深度过窄、长度太短则达不到加速铝水流动的效果,如果深度太深、长度过长则会影响后续的加工,因此应当根据需要生产的轮毂4的具体厚度和尺寸选择合适的深度和长度。
进一步,相邻的成对的v型凹槽3间的间隔距离为5-10mm。由于单对的v型凹槽3只能对局部的范围内的铝水起到加速流动和刺破表面氧化皮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整体效果良好,v型凹槽3之间的间隔不能太大,具体的间隔也应当根据生产的轮毂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得到最好的效果。
以上所述,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