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制备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04300阅读:239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物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到一种制备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设备。



背景技术:

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作为有机肥的一种,是以水产品加工下脚料或深海低值鱼虾为原料,经生化处理,发酵后添加微量元素制成的氨基酸液体肥料。低值鱼除了含有大量的蛋白质、氨基酸和鱼油等物质外,还含有许多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等。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除了保留鱼体中丰富的蛋白质、矿质元素等,还含有许多生物活性物质,具有能够迅速补充作物养分,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作物品质等特点。可增强作物抗逆性,促进作物的生长,且有保花、保果等功能,增产增收效果明显。

申请公布号CN104557339A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制备方法,其得到的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具有良好的施用效果,尤其对瓜果蔬菜效果明显。当上述方法并不能直接实现工业化生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实现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工业化生产,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制备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设备。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制备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设备,包括依次设置的冻库、解冻间、碎鱼装置、发酵装置、固液分离器、螯合罐及灌装机,所述碎鱼装置与发酵装置之间设泥浆泵,所述发酵装置配消泡罐与尾气处理装置。

所述冻库的冷源为氨机。

所述解冻间内设解冻池与解冻托架。

所述碎鱼装置为二级破碎机,依次包括剪切辊破碎机与磨盘粉碎机。

所述固液分离器为压滤机。

所述螯合罐为搪玻璃反应釜。

所述发酵装置包括若干并列布置的有氧发酵罐。

所述消泡罐与有氧发酵罐之间管路配消泡剂泵,所述有氧发酵罐内设有用于控制消泡剂泵启闭的消泡电极。

所述尾气处理装置为碱液喷淋——臭氧分解——活性炭吸附三级处理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为一套从粉碎到罐装完成的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生产设备,单台装置设置合理,流程简洁;而且在本设备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改造就能实现自动化生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一种制备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设备,包括依次设置的冻库、解冻间、碎鱼装置、发酵装置、固液分离器、螯合罐及灌装机,所述碎鱼装置与发酵装置之间设泥浆泵,所述发酵装置配消泡罐与尾气处理装置。本实施例为一套从粉碎到罐装完成的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生产设备,单台装置设置合理,流程简洁;而且在本设备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改造就能实现自动化生产。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冻库的冷源为氨机。因国家的“禁渔期”政策(根据捕鱼方式进行分批次禁捕,通常在每年的6-9月),为保证原料质量及生产原料的充足,生产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必须要配备冻库,氨机作为目前最成熟、成本最低的冷冻设备,为最佳选择。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解冻间内设解冻池与解冻托架。本实施例的解冻间具有水解冻与自然解冻两种功能,解冻池用于水解冻,解冻托架用于自然解冻;在生产过程中,可根据气候或生产需求选择合适的解冻方式。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碎鱼装置为二级破碎机,依次包括剪切辊破碎机与磨盘粉碎机。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原料以深海鱼虾位置,部分鱼虾含有坚固的骨刺或甲壳,而剪切辊破碎机破碎力强,再配以性能优良的磨盘粉碎机,兼顾效率与质量。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固液分离器为压滤机。本实施选用压滤机作为固液分离器,优选板框压滤机,具有分离效果好,分离彻底的特点,避免产品的浪费。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螯合罐为搪玻璃反应釜。本实施例发酵得到的鱼肽并不稳定,所以需要设置螯合罐,一是利用螯合作用形成稳定的产物,二是在过程中添加其他组份以保证肥料营养的均衡。搪瓷设备的不粘性,搪瓷设备具有光滑洁净的表面,不易粘结物料,非常适用于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这种易粘接的物料。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发酵装置包括若干并列布置的有氧发酵罐;所述消泡罐与有氧发酵罐之间管路配消泡剂泵,所述有氧发酵罐内设有用于控制消泡剂泵启闭的消泡电极。多台发酵罐并列设置便于连续化生产,消泡电极用于消泡剂的自动添加,以上这些都为自动化生产提供了基础。

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尾气处理装置为碱液喷淋——臭氧分解——活性炭吸附三级处理装置。鱼蛋白氨基酸水溶肥料在生产中空气用量大,会产生大量废气,其中含有发酵代谢产物,有特殊难闻气味产生,所有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除大气。本实施例选用三级尾气处理装置,碱液喷淋吸收流程简单,运行费用低、效率高,臭氧分解除臭效果明显而且处理效果彻底,最后的活性炭吸附不仅能处理的废气,还可吸附残存的臭氧,三种方式有序结合,兼顾效率、效果及成本。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了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例。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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