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耐磨涂料。
背景技术:
普通uv涂料通常包括活性试剂、低聚物、光引发剂及助剂。其中,低聚物也有称齐聚物或寡聚物,是uv涂料中的基本骨架,在紫外线光子的作用下形成具有立体结构的漆膜,并赋予漆膜的各种特性,例如硬度、柔韧性、附着力、光泽、耐老化等性能。例如中国专利cn1112594a中公开的一种辐射线可光固化的耐磨涂料,其中该耐磨涂料由多官能团的丙烯酸聚合物和硅烷基组合物配置而成。多官能团丙烯酸酯聚合物选择聚酯丙烯酸酯,环氧丙烯酸酯、尿烷丙烯酸枝及其混合物。硅烷基组合物是由多官能团丙烯酸酯单体和氨基官能团硅烷形成的michael加合物与胶体二氧化硅的组合物。该涂料的耐磨性还难以满足高耐磨场合的需要。同样的道理,普通uv涂料也会因其基体本身的特性限制,很难满足高耐磨性的场合的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增加抗刮耐磨效果的耐磨涂料。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耐磨涂料,包括氟化烷基硅酸酯、芥酸酰胺、环氧树脂、纳米抗刮耐磨粉、偶联剂及碳化硅微粉,所述氟化烷基硅酸酯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0.5:100~10:100,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00~20:100,所述碳化硅微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0.5:100~10:100,所述偶联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00~10:100,所述环氧树脂与氟化烷基硅酸酯的质量比为1:2-1:4。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的粒径为4000目-80目。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为主要成分为聚甲基硅氧烷的有机热固型硅酮树脂聚合物。
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所述碳化硅微粉的粒径为4000目-80目。
所述耐磨涂料还包括硅烷消泡剂,且所述消泡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0.1:100~2:100。
本发明所述的耐磨涂料,涂覆于铝合金走线架表面,能够使得铝合金走线架耐磨性能大大增加,延长其使用寿命。
本发明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耐磨涂料的成分中含有氟化烷基硅酸酯、芥酸酰胺、环氧树脂、纳米抗刮耐磨粉、偶联剂及碳化硅微粉,具有较佳的耐磨性和抗刮性,使本发明的耐磨涂料具有较佳的耐磨性和抗刮性。
上述说明仅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发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详细说明如下。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耐磨涂料,包括氟化烷基硅酸酯、芥酸酰胺、环氧树脂、纳米抗刮耐磨粉、偶联剂及碳化硅微粉,所述氟化烷基硅酸酯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3:100,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5:100,所述碳化硅微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8:100,所述偶联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6:100,所述环氧树脂与氟化烷基硅酸酯的质量比为1:4。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的粒径为80目。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为主要成分为聚甲基硅氧烷的有机热固型硅酮树脂聚合物。
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所述碳化硅微粉的粒径为80目。
所述耐磨涂料还包括硅烷消泡剂,且所述消泡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2:100。
实施例2:
一种耐磨涂料,包括氟化烷基硅酸酯、芥酸酰胺、环氧树脂、纳米抗刮耐磨粉、偶联剂及碳化硅微粉,所述氟化烷基硅酸酯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5:100,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100,所述碳化硅微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5:100,所述偶联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3:100,所述环氧树脂与氟化烷基硅酸酯的质量比为1:2。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的粒径为4000目。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为主要成分为聚甲基硅氧烷的有机热固型硅酮树脂聚合物。
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所述碳化硅微粉的粒径为4000目。
所述耐磨涂料还包括硅烷消泡剂,且所述消泡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00。
实施例3:
一种耐磨涂料,包括氟化烷基硅酸酯、芥酸酰胺、环氧树脂、纳米抗刮耐磨粉、偶联剂及碳化硅微粉,所述氟化烷基硅酸酯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0.5:100,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00,所述碳化硅微粉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0.5:100,所述偶联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1:100,所述环氧树脂与氟化烷基硅酸酯的质量比为1:2。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的粒径为4000目。
所述纳米抗刮耐磨粉为主要成分为聚甲基硅氧烷的有机热固型硅酮树脂聚合物。
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所述碳化硅微粉的粒径为4000目-80目。
所述耐磨涂料还包括硅烷消泡剂,且所述消泡剂与所述芥酸酰胺的质量比为2:100。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范围内,当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作出些许更动或修饰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