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04903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一种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属于举升支座结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矿用卡车是露天矿山开采和大规模土方建设中的关键设备,是用于矿石或土方运输的专业设备,具有载重大、工作效率高等特点,所处的工作环境恶劣,工况复杂。目前矿用卡车有朝超大型化、巨型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对矿用卡车的举升支座受力的要求更加苛刻。

大型矿用自卸车的举升支座受力大,一般受百吨级力作用,且受复杂叠加载荷作用。目前矿用自卸车的举升支座存在由于左右举升举升支座的同轴度不高,造成举升偏载,从而造成货物跌落等安全事故,若采用焊后整体加工,不但机加工成本高,并且由于左右举升支座距离过大,有时无法整体加工。举升支座为悬臂梁结构,易造成应力集中,从而降低举升支座的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分散了悬臂梁结构的应力,使用寿命长、同轴度好的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包括左举升缸安装轴、右举升缸安装轴、右举升支座、连接轴和左举升支座,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所述左举升支座、所述连接轴、所述右举升支座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依次从左向后沿直线首尾相互卡合并固定连接。

优先地,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右端面、所述左举升支座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左举升支座左端面。

优先地,所述左举升支座右端面、所述连接轴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左举升支座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连接轴左端面。

优先地,所述连接轴右端面、所述右举升支座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连接轴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右举升支座左端面。

优先地,所述右举升支座右端面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右举升支座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左端面。

优先地,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所述左举升支座、所述连接轴、所述右举升支座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均同轴。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矿用自卸车举升支座整体加工困难的问题,通过各个部件上相互配合的公止口和母止口保证了本实用新型装置的同轴度,同时降低了机加工费用。将左右举升支座通过铸造钢管连接成整体结构,避免了悬臂梁结构造成的应力集中问题,提高了举升支座的使用寿命,避免了油缸支座损坏造成的举升货物跌落的安全隐患问题,保证了整车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局部图。

附图中标记含义,1-左举升缸安装轴,2-右举升支座,3-连接轴,4-左举升支座,5-右举升缸安装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以下实施例仅用于更加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以此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一种矿用自卸车车架举升支座结构,包括左举升缸安装轴、右举升缸安装轴、右举升支座、连接轴和左举升支座,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所述左举升支座、所述连接轴、所述右举升支座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依次从左向后沿直线首尾相互卡合并固定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右端面、所述左举升支座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左举升支座左端面。

进一步地,所述左举升支座右端面、所述连接轴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左举升支座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连接轴左端面。

进一步地,所述连接轴右端面、所述右举升支座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连接轴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右举升支座左端面。

进一步地,所述右举升支座右端面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左端面开设相互配合的母止口、公止口,所述右举升支座右端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连接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左端面。

进一步地,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结构相同,所述右举升支座、所述左举升支座结构相同。

进一步地,所述左举升缸安装轴、所述左举升支座、所述连接轴、所述右举升支座和所述右举升缸安装轴均同轴。

由于举升缸安装轴1,右举升支座2,连接结构3,左举升支座4的连接止口都按照同轴度要求进行单件机加工,采用止口定位后有效的的保证了左右支座的同轴度,避免了举升偏载造成的举升座破坏。通过连接轴3将右举升支座2和左举升支座4构成整体封闭结构,避免了悬臂梁受力,降低了应力集中水平,提高了举升支座的使用寿命。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形,这些改进和变形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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