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82835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船艇通风装置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敞开式高速艇使用的均为自然通风装置,基本上采用在机舱的侧面安装通风格栅或在艇的艏部安装通风通道的方式,上述方式能够满足敞开式船艇在正常航行状态下通风。由于现有的敞开式高速艇总长度较小,遇到风浪时可能会产生侧翻,一旦船艇侧翻后,机舱侧面的通风格栅或者艏部的通风通道会引起机舱的大量灌水,从而导致船艇无法扶正及发动机的损坏,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的敞开式船艇侧翻后,机舱上的通风装置易大量进水,导致船艇无法扶正及发动机的损坏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包括通风口罩和机舱罩,所述通风口罩安装在机舱罩的前部,通风口罩的前侧壁上开设有通风口,通风口罩的左侧壁上开设有第一进风口,通风口罩的右侧壁上开设有第二进风口,第一进风口连接有第一进风管路,第二进风口连接有第二进风管路,第一进风管路和第二进风管路均盘绕在机舱罩内。优选地,所述第一进风口管路自第一进风口处向左侧延伸,再向下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右侧壁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右侧壁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优选地,所述第二进风口管路自第二进风口处向右侧延伸,再向上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左侧壁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左侧壁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优选地,所述第一进风管路和第二进风管路均通过绑扎带固定在机舱罩侧壁上。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在船艇的机舱罩的前部安装通风口罩,通风口罩上开设有两个进风口,每一个进风口连接一个进风管路,两个进风管路均盘绕在机舱罩内,进风管路的下端延伸至机舱的底部,两个进风管路能将风送至机舱底部。该通风装置通过进风管路的盘绕布置,实现了船艇在整个360°翻转过程中只有很小一截水柱存在于进风管路中,避免了船艇侧翻后发电机损坏和船艇无法扶正的问题,实现了船艇在360°翻转后及扶正过程中机舱内无大量进水的要求。附图说明图1为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在船艇上的布置示意图。图2为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图3为船艇翻转90°时通风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图4为船艇翻转180°时通风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下面结合附图对实用新型进行具体的说明:结合图1至图4,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包括通风口罩1和机舱罩,通风口罩1安装在机舱罩的前部,在保证进风量的同时尽量节省了空间。其中,通风口罩1的前侧壁上开设有通风口2,通风口2呈长方形,通风口罩1的左侧壁上开设有第一进风口3,通风口罩1的右侧壁上开设有第二进风口4,第一进风口3连接有第一进风管路5,第二进风口4连接有第二进风管路6。第一进风管路5和第二进风管路6均盘绕在机舱罩内,第一进风管路4和第二进风管路6均通过绑扎带7固定在机舱罩侧壁上。实施例1第一进风口管路5自第一进风口处向左侧延伸,再向下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右侧壁10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右侧壁10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8。第二进风口管路6自第二进风口处向右侧延伸,再向上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左侧壁9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左侧壁9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8。实施例2第一进风口管路5自第一进风口处向左侧延伸,再向上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右侧壁10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右侧壁10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8。第二进风口管路6自第二进风口处向右侧延伸,再向下延伸,之后沿水平方向延伸至机舱罩的左侧壁9处,再沿着机舱罩的左侧壁9向下延伸至机舱底部8。第一进风管路5和第二进风管路6能将风送至机舱底部8。如图3所示,船艇在翻转过程中,当朝右侧翻转90°时,第一进风口3始终在水面以上,第一进风管路5不会进水,第二进风口4在水面以下,水自通风口进入第二进风管路6内,如图2中阴影所示,因为第二进风管路6的结构特点,第二进风管路6内只有小部分进水。同理,当船艇朝左侧翻转90°时,第一进风管路5内只有小部分进水。这样就使得船艇很容易被扶正,并且在扶正过程中,进风管路内的水一部分进入机舱,一部分从通风口排出,少量进水不会影响船艇发电机的使用。如图4所示,当船艇继续翻转至180°时,第一进风口3和第二进风口4均位于水面以下,水自通风口进入第一进风口管路5和第二进风管路6内,如图3中阴影所示,因为两个进风管路的结构特点,两个进风管路内都只储存了一段水柱,此时机舱内不会进水,当船艇翻转时,进风管路内的水一部分进入机舱,一部分从通风口排出,使得船艇扶正容易,少量进水不会影响船艇发电机的使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敞开式船艇机舱通风装置结构设计简单,占用空间小,能够解决船艇翻转时机舱大量进水的问题。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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