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1033阅读:290来源:国知局
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附属设备领域,尤其是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



背景技术:

建筑施工电梯井是建筑施工临时性设施,电梯井又是发生高处坠落的诱因之一,属于建筑施工必须防范的对象,在建筑施工中,现有的电梯井口往往是采取简易的防护方法,有的钢管靠在井口旁,稍有外力就会倒塌,甚至坠入施工电梯内碰到作业人员,有的采用废旧木板加水泥钉,经不起外力,起不到防高处坠落的作用,这些简易防护方法既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又不符合规范要求,同时也可能由于检修人员的疏忽而导致电梯安全设施得不到维护,往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电梯井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电梯尚未安装,电梯井口由各层上下贯通,存在安全隐患,故应设电梯井防护门,但传统防护门对电梯井口两侧剪力墙造成破坏且防护门布设时不够简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

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包括栏杆主体,所述栏杆主体的左侧与固定侧L型卡槽对应连接,所述栏杆主体的右侧与多个伸缩单元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单元与可调侧L型卡槽对应连接;

所述伸缩单元包括伸缩套筒固定块,所述伸缩套筒固定块与栏杆主体的右侧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套筒固定块与伸缩套筒的一端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套筒的另一端与调节悬丝对应连接,所述调节悬丝与可调侧L型卡槽对应连接。

在所述栏杆主体其中一面的下部对应设有水平踢脚板。

在所述伸缩套筒内开设有空心的柱状结构,所述调节悬丝为柱状结构,所述调节悬丝可以在伸缩套筒的空心的柱状结构内伸缩。

在所述栏杆主体其中一面的中部对应设有警示牌,在所述警示牌的中部设有多个夜光反射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可以避免传统防护门对电梯井口两侧剪力墙造成破坏且防护门布设时不够简便的缺陷,采用本实用新型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可以调整宽度,循环利用,对两侧剪力墙混凝土无破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栏杆主体,2为固定侧L型卡槽,3为警示牌,4为水平踢脚板,5为伸缩套筒,6为可调侧L型卡槽,7为伸缩套筒固定块,8为调节悬丝,9为剪力墙混凝土,10为夜光反射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对本实用新型优选的实施例进一步说明:

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包括栏杆主体1,所述栏杆主体1的左侧与固定侧L型卡槽2对应连接,所述栏杆主体1的右侧与多个伸缩单元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单元与可调侧L型卡槽6对应连接;在本实施例中,设有上部和下部两个伸缩单元。本实用新型的固定侧L型卡槽和可调侧L型卡槽均采用了L型卡槽,不仅可以牢固的贴合于两侧剪力墙混凝土,而且对混凝土有很好的保护作用,不破坏混凝土。

所述伸缩单元包括伸缩套筒固定块7,所述伸缩套筒固定块7与栏杆主体1的右侧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套筒固定块7与伸缩套筒5的一端对应连接,所述伸缩套筒5的另一端与调节悬丝8对应连接,所述调节悬丝8与可调侧L型卡槽6对应连接。在所述栏杆主体1其中一面的下部对应设有水平踢脚板4,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不仅对电梯井口有很好的防护作用,而且不破坏剪力墙混凝土。在所述伸缩套筒5内开设有空心的柱状结构,所述调节悬丝8为柱状结构,所述调节悬丝8可以在伸缩套筒5的空心的柱状结构内伸缩,伸缩套筒5及调节悬丝8的相互配合伸缩的工作原理和细部结构均为现有公知技术,在此不再赘述。

在所述栏杆主体1其中一面的中部对应设有警示牌3,在所述警示牌3的中部设有多个夜光反射板10。夜光反射板可以在夜间或者光线不佳的时候提高安全系数。

在使用时,将固定侧L型卡槽与栏杆主体直接焊接,用伸缩套筒固定块将调节悬丝与栏杆主体相连,需要安装的时候,首先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运抵现场,然后调节伸缩套筒,将本实用新型调窄以便顺利放入电梯井口,通过两侧的固定侧L型卡槽和可调侧L型卡槽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卡入两侧剪力墙混凝土9,确认无误后,利用两名工人同时调节上部和下部的伸缩套筒,使可调测L型卡槽水平向外移动,直至使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卡紧两侧剪力墙,仔细检查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是否紧固到位,无误后安装完成,拆除时,首先利用伸缩套筒将可调测L型卡槽水平向内移动,待达到合适范围后,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取下,注意取下时应小心谨慎,避免破话剪力墙,然后装车运走,等待下一步使用,至此,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用电梯井口防护门装置使用完毕。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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