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物料输送装置,具体说是一种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
背景技术:
溜管是一种用于物料输送转接过程中,将物料输送到不同带式输送机的一种装置。但在物料落入溜管后,由于物料具有粘性,容易与溜管沾粘,物料不断的积累,最终会造成堵料的发生,一般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溜管上安装振打器或定期进行人工清理,但振打器长期使用后破坏性较大,人工清理工程量较大且不易清理。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缺陷,从而实现一种能够利用物料的冲击,使溜管产生一定频率的震动,通过振动使沾粘的物料脱落的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包括溜管本体,所述溜管本体上部外侧壁上垂直或者水平设置有溜管本体耳板,溜管本体下部外侧壁上垂直或者水平设置有溜管本体耳板,溜管本体上部和下部的溜管本体耳板设置方向互不相同;垂直方向的溜管本体耳板上安装有垂直弹簧机构,水平方向的溜管本体耳板上安装有水平弹簧机构,溜管本体通过垂直弹簧机构和水平弹簧机构固定设置于机架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垂直弹簧机构包括竖直螺杆、竖直螺母、竖直弹簧和弹簧套管,所述竖直螺母固定设置于机架的支座上,竖直螺杆与竖直螺母配合,溜管本体耳板和机架支座之间的螺杆外围设置竖直弹簧,竖直弹簧两端的机架支座和溜管本体耳板上分别固定设置弹簧套管,弹簧套管给竖直弹簧提供限位功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水平弹簧机构包括水平螺杆、水平螺母、弹簧套管和水平弹簧,水平螺母固定设置于机架的支座上,水平螺杆与水平螺母配合安装,机架支座和溜管本体耳板之间的水平螺杆外围设置水平弹簧,水平弹簧两端的机架支座和溜管本体耳板上分别固定设置弹簧套管,弹簧套管给水平弹簧提供限位功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水平弹簧机构包括水平螺杆、水平螺母、弹簧套管和水平弹簧,水平螺母固定设置于机架的支座上,螺杆与螺母配合安装,机架支座和溜管本体耳板之间的螺杆外围设置水平弹簧,水平弹簧一端的溜管本体耳板上固定设置弹簧套管,水平弹簧另一端的螺杆外围套装有耐磨板,耐磨板上固定有弹簧套管;所述耐磨板采用聚四氟乙烯做成,且耐磨板于水平螺杆采用间隙配合安装。
本实用新型的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在物料输送过程中,物料对溜管产生一定的冲击力,在冲击力作用下,竖直弹簧和水平弹簧产生一定频率的震动,使沾粘在溜管上的物料与溜管分离,避免定期进行人工清理或采取振打器方式清理物料,降低了人工成本并且节省了电量,提高了设备的自动化程度。
附图说明
图1是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的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2是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的垂直弹簧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实施例2的水平弹簧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参见图1-3:1-溜管本体,2-溜管本体耳板,3-垂直弹簧机构,301-竖直螺杆,302-竖直螺母,303-竖直弹簧,4-水平弹簧机构,401-水平螺杆,402-水平螺母,403-水平弹簧,5-机架,6-弹簧套管,7-耐磨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做更加详细的描述。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基于弹簧振动的自清理式溜管,包括溜管本体1,所述溜管本体1上部外侧壁上垂直设置有溜管本体耳板2,溜管本体下部外侧壁上水平设置有溜管本体耳板2;垂直方向的溜管本体耳板2上安装有垂直弹簧机构3,水平方向的溜管本体耳板2上安装有水平弹簧机构4,溜管本体1通过垂直弹簧机构3和水平弹簧机构4固定设置于机架5上。
垂直弹簧机构3包括竖直螺杆301、竖直螺母302、竖直弹簧303和弹簧套管6,所述竖直螺母302固定设置于机架5的支座上,竖直螺杆301与竖直螺母302配合,溜管本体耳板2和机架支座501之间的竖直螺杆301外围设置竖直弹簧303,竖直弹簧303两端的机架支座501和溜管本体耳板2上分别固定设置弹簧套管6,弹簧套管6给竖直弹簧303提供限位功能。
水平弹簧机构4包括水平螺杆401、水平螺母402、弹簧套管6和水平弹簧403,水平螺母402固定设置于机架5的支座上,水平螺杆401与水平螺母402配合安装,机架支座501和溜管本体耳板2之间的水平螺杆401外围设置水平弹簧403,水平弹簧403两端的机架支座501和溜管本体耳板2上分别固定设置弹簧套管6,弹簧套管6给水平弹簧403提供限位功能。
实施例2:
与实施例1相同之处不再赘述,不同之处在于:
水平弹簧403一端的溜管本体耳板2上固定设置弹簧套管6,水平弹簧403另一端的水平螺杆401外围套装有耐磨板7,耐磨板7上固定有弹簧套管6;所述耐磨板7采用聚四氟乙烯做成,且耐磨板7于水平螺杆401采用间隙配合安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