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货箱体吊装保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64974发布日期:2018-07-04 11:08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一种货箱体吊装保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货箱体起吊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货箱体起吊保护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渣土车\自卸车货箱体加工行业中,总是涉及到货箱体的吊装问题,大型货箱体无论是毛坯件或是半成品,其拐角边缘处均存在一定的棱边,起吊过程中由于着力点集中非常容易损伤吊索具,且会对货箱体边缘造成磨损,因此,在起重过程中对吊索具的保护非常重要。为了防止对起吊锁具的损伤,通常做法是添加一些简易保护装置,例如垫块、纸板等,但实际起吊过程中要多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费时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吊装货箱体时费时费力,不能有效保护锁具及货箱体的技术不足,提供了一种货箱体的吊装保护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的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货箱体吊装保护装置,包括固定臂及通过销轴铰接在固定臂一端的转动臂,所述固定臂上设置有导绳体,所述导绳体上开设有弧形导绳槽;所述销轴上缠绕有两节扭簧,所述扭簧的一只扭臂搭接在固定臂上,另一只扭臂搭接在转动臂上;所述两节扭簧之间设置有穿设在销轴上的导绳轮。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臂包括第一槽钢,所述导绳体设置在所述的第一槽钢中,所述第一槽钢在靠近铰接端处开设有第一槽钢缺口;所述第一槽钢上端面焊接有自第一槽钢端部延伸至所述第一槽钢缺口处的第一方钢。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方钢上端面设置有第一防滑垫。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方钢中设置有永磁体,所述永磁体穿过第一方钢延伸至所述第一防滑垫上表面。

进一步地,所述转动臂包括第二槽钢,所述第二槽钢在靠近铰接端处开设有第二槽钢缺口;所述第二槽钢上端面焊接有自第二槽钢端部延伸至所述第二槽钢缺口处的第二方钢。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方钢上端面设置有第二防滑垫。

进一步地,所述扭簧的一只扭臂搭接在第一槽钢上,另一只扭臂搭接在第二槽钢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设置了固定臂和转动臂,转动臂可绕固定臂转动,配合扭簧可使得固定臂和转动臂在90°-150°范围内灵活转动,依此适应多种不规则坡度的工件,与现有技术相比,适用范围更广。

2、本实用新型在销轴上设置了位于两节扭簧之间的导绳轮以及在固定臂上设置了导绳体,可使得绳索顺利绕过固定臂和转动臂的铰接位置,同时也保护了扭簧,巧妙地解决了绳索的绕线定位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的固定臂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一种货箱体吊装保护装置,包括固定臂1及通过销轴2铰接在固定臂1一端的转动臂3,所述固定臂1上设置有导绳体100,所述导绳体100上开设有弧形导绳槽100a,其中:

所述固定臂1包括第一槽钢10,所述导绳体100设置在所述的第一槽钢10中,所述第一槽钢10在靠近铰接端处开设有第一槽钢缺口13;所述第一槽钢10上端面焊接有自第一槽钢10端部延伸至所述第一槽钢缺口13处的第一方钢11;

所述转动臂3包括第二槽钢30,所述第二槽钢30在靠近铰接端处开设有第二槽钢缺口33;所述第二槽钢30上端面焊接有自第二槽钢30 端部延伸至所述第二槽钢缺口33处的第二方钢31;

所述销轴2上缠绕有两节扭簧5,所述扭簧5的一只扭臂搭接在固定臂1上,另一只扭臂搭接在转动臂3;所述两节扭簧5之间设置有穿设在销轴2上的导绳轮4,所述导绳轮4的表面为内凹的弧形面,目的是定位绳索,保护销轴2和扭簧5。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第一方钢11上端面设置有第一防滑垫12,所述第一方钢11中设置有永磁体110,所述永磁体110穿过第一方钢11延伸至所述第一防滑垫12上表面。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第二方钢31上端面设置有第二防滑垫 32。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扭簧5的一只扭臂搭接在第一槽钢10 上,另一只扭臂搭接在第二槽钢30上。

本实用新型工作时,通过转动转动臂3,使得固定臂1和转动臂3 形成一个适合于被吊工件坡度的夹角,此后扭动旋转按钮110a,使得永磁体110发生作用,将固定臂1吸附在被吊工件的下表面,旋转臂3通过扭簧5的作用则贴合在被吊工件边角的另一面,固定完成后,将绳索卡接在导绳体10中的导绳槽100a、导绳轮4、第二槽钢30上即可。

此外,为了便于适应被吊工件的拐角处,本实用新型设置了第一槽钢缺口13和第二槽钢缺口33,两个缺口形成了一个空心部43。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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