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收粮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80999发布日期:2018-08-14 19:52阅读:14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农用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收粮机。



背景技术:

稻谷等农作物在从田间收集上来之后,需要进行晾晒,为了效率,都是铺平晾晒,便于进行后期的保藏储存。为了替代传统的人工装袋,以及在恶劣天气下实现快速收粮,出现了各种收粮机。

现有的收粮机适合大型农场用的,一般采用刮板式收粮机进行收粮,由于体型太大,对晾晒的场地要求较高,效果并不理想,无法适合农户低成本使用。而小型收粮机自动化程度不高、又效率低下、应用范围不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新型收粮机。

为了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新型收粮机,包括吸粮装置、发动机和粮仓;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粮装置包括搅龙、出粮口、吸粮管道、吸粮口和风机;所述吸粮管道内部横置搅龙,底部设有吸粮口,所述风机位于吸粮管道外侧且配备变速箱。

吸粮装置于吸粮管道与出粮口的交接处设有发动机。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粮仓可为固定于移动滑轮板上的仓体,仓体和移动滑轮板之间设有仓体提升装置,粮仓位于出粮口下方,移动滑轮板可活动卡扣于发动机底部。

作为另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粮仓选用稻麦联合收割机,将收割机割台上带动拨禾轮的皮带拆下,再将联动割刀组卸下,在割台左右两侧用螺丝各固定一个卡槽,在卡槽间安装一挡板,挡板上设有4个挂钩,用于固定吸粮装置。

进一步地,所述吸粮装置与收割机割台连接最多可设置3组。

进一步地,所述吸粮装置可不自设发动机,利用传动平带轮和变速齿轮箱与收割机割台中割油菜的传动机构相连。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自动化程度高,效率高,成本低;基础吸粮装置配备可自卸粮仓,可用于中小型晒场,与稻麦联合收割机结合,能快速收集大型晒场的粮食,一机多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其中,1-搅龙;2-出粮口;3-吸粮管道;4-吸粮口;5-风机;6-发动机;7-粮仓;8-仓体提升装置;9-移动滑轮板;10-吸粮装置;11-挂钩;12-挡板;13-卡槽;14-割台;15-割台搅龙;16-传动皮带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以下参照具体的实施例来说明本实用新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其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新型收粮机,包括吸粮装置、发动机和粮仓;吸粮装置包括搅龙(1)、出粮口(2)、吸粮管道(3)、吸粮口(4)和风机(5);所述吸粮管道(3)内部横置搅龙(1),底部设有吸粮口(2),所述风机(5)位于吸粮管道(3)外侧;

上述结构中,粮仓(7)位于出粮口(2)下方,固定于设有仓体提升装置(8)的移动滑轮板(9)上,移动滑轮板(9)则活动卡扣于发动机(6)底部。所述发动机(6)固定于吸粮管道(3)与出粮口(2)的交接处。其中粮仓(7)顶部开口,仓壁设有仓门便于倾斜粮食。

本实施例可用于中小型晒场,操作人员位于粮仓后方操作即可,粮仓(7)装满时,将移动滑轮板(9)从发动机(6)底部拆卸,通过仓体提升装置(8)将粮食从粮仓(7)内倾倒至仓库内。

实施例2

一种新型收粮机,包括图1中的吸粮装置(10),还包括发动机和稻麦联合收割机;如图2所示,吸粮装置(10)通过挡板(12)上的挂钩(11)和两端的卡槽(13)固定于收割机的割台(14)上。

本实施例可用于大型晒场,操作人员在收割机驾驶室操作,固定于割台(14)前边的吸粮装置(10)将地面上的粮食落入到割台搅龙(15),割台搅龙(15)将粮食输送到伸缩拨指机构,由拨指机构将源源不断的送来的粮食以一定的速度向后拖送给中间的输送槽,通过输送槽靶齿的抓取作用,将粮食不断的送给脱粒机并落到震动的筛上,通过筛孔到集合搅龙上,进入集合搅龙的谷粒,经过提开搅龙进入粮箱,随即包装或卸入运输车,完成联合收粮的过程。

实施例3

一种新型收粮机,包括吸粮装置和稻麦联合收割机,如图2所示,吸粮装置通过挡板(12)上的挂钩(11)和两端的卡槽(13)固定于收割机的割台(14)上;如图3所示,因吸粮装置不自设发动机,利用传动皮带轮(16)以及变速齿轮箱与收割机中割油菜的传动机构相连。

本实施例中由于吸粮装置与稻麦联合收割机的连接位置不同,吸粮口的位置更低于实施例2中的位置,此设计更加节油,优化其各零部件的顺序使得其结构更为轻巧。

本实施例结构更加精简,利用收割机不同粮食的收割机构,充分利用收割机能大量收集、直走收粮的优势是,方便实用。

以上内容是结合优选技术方案对本实用新型所做的详细说明,不能认定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仅限于这些,对于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思想前提下做出的简单推演及替换,都应当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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