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08830发布日期:2018-10-19 21:13阅读:15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包装带生产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



背景技术:

并丝机是包装带纺织生产设备的一种,在包装带加工工艺中,常常需要使用并丝机将多股丝线按一定的路径在各个纺织机械间移动,以完成丝线的合并,形成带状,目前的并丝机中使用的导丝装置安装固定不动,不能根据生产需要和丝线输送角度进行相应的调节,在空间布局上缺乏灵活性,适用范围局限,导丝效果差,若增设不同导丝装置的并丝机,占用厂房空间,增加设备成本浪费,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十分需要一种可灵活调节的导丝装置,以满足多样的包装带生产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灵活调节、操作简单的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安装在包装带并丝机的机架上,包括导向机构和分丝机构,所述导向机构包括水平设置在机架上的导丝杆、直立安装在机架上的导丝板和安装在机架上的若干张力杆,所述导丝杆两端设置有定位座,所述定位座上安装有固定锁紧定位座的螺钉,所述机架上设置有与螺钉对应配合的导槽;所述分丝机构包括活动分丝板和驱动活动分丝板的气缸。设置可调节的定位座将导向机构安装在机架上,通过螺栓和导槽配合,使得定位座具有松开和锁紧状态,在松开状态下,定位座可根据需要进行位置调节,锁紧状态下可固定导向机构满足导向要求,调节灵活,操作简单,能在一台并丝机上满足不同包装带的导丝需求,节省生产设备和厂房空间,节约设备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定位座中设置有用于套装导丝杆的开口通孔。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定位座的开口通孔设置为单边开口。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导丝板上竖直设置水平有供丝线穿过的细缝。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张力杆设置在所述导丝板后方,且丝线上下交错地绕过张力杆。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活动分丝板穿设在导板上,且安装间距相等,所述导板竖直安装机架上。

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若干导丝杆成斜面安装在机架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结构简单,设置可调节的定位座将导向机构安装在机架上,通过螺栓和导槽配合,使得定位座具有松开和锁紧状态,在松开状态下,定位座可根据需要进行位置调节,锁紧状态下可固定导向机构满足导向要求,调节灵活,操作简单,能在一台并丝机上满足不同包装带的导丝需求,节省生产设备和厂房空间,节约设备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1、机架;2、导丝杆;3、导丝板;4、张力杆;5、定位座;6、螺钉;7、导槽;8、活动分丝板;9、导板。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实施例之一,包装带并丝机的导丝装置,安装在包装带并丝机的机架1上,包括导向机构和分丝机构,所述导向机构包括水平设置在机架1上的导丝杆2、直立安装在机架1上的导丝板3和安装在机架1上的若干张力杆4,所述导丝杆3两端设置有定位座5,所述定位座5上安装有固定锁紧定位座5的螺钉6,所述机架1上设置有与螺钉6对应配合的导槽7;所述分丝机构包括活动分丝板8和驱动活动分丝板8的气缸。设置可调节的定位座5将导向机构安装在机架1上,通过螺栓6和导槽7配合,使得定位座5具有松开和锁紧状态,在松开状态下,定位座5可根据需要进行位置调节,锁紧状态下可固定导向机构满足导向要求,调节灵活,操作简单,能在一台并丝机上满足不同包装带的导丝需求,节省生产设备和厂房空间,节约设备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所述定位座5中设置有用于套装导丝杆2的开口通孔。通过开口通孔,定位座5套装在导丝杆2两端,通过调节定位座5,可调节导丝杆2的位置。

所述定位座5的开口通孔设置为单边开口。便于将导丝杆2安装在通孔内,再加以调整、固定。

所述导丝板3上竖直设置水平有供丝线穿过的细缝。通过导丝板3上的细缝将丝线一根一根梳理、分开,避免丝线打结,也便于后续进行有序地并丝。

所述张力杆4设置在所述导丝板3后方,且丝线上下交错地绕过张力杆4。丝线经过张力杆4后被拉紧,避免丝线松动而无法完成紧密的并丝成带状,保证并丝质量。

所述活动分丝板8穿设在导板9上,且安装间距相等,所述导板9竖直安装机架1上。使得丝线按需要分成若干束,以备同时进行若干条包装带并丝、纺织。

所述若干导丝杆2成斜面安装在机架1上。导丝杆2成一定角度安装,便于按生产需要导丝,保证丝线张力的同时,避免丝线张力过大而拉断。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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