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68632发布日期:2019-01-02 22:55阅读:835来源:国知局
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



背景技术:

随着手机行业的快速发展,手机摄像功能越来越高端,像素从过去的三十万到如今的千万级别,能与普通数码相机水平持平,而与像素高同时兼备的自动调焦功能使得手机摄像能应对一般远近景的拍摄,手机自动对焦镜头的快速发展,使得生产厂商对出厂手机摄像模组的对焦功能测试进行质量控制,目前,手机摄像头模组往往通过人工操作的方式,对其取放料进行测试,人工成本较高,效率低,而且容易出错,已有的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输送机构输送料不稳定,对于细小的摄像头模组而言,甚至容易出现抖落,致使取放料不顺畅,需要人工纠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其输送料过程平稳可靠,能很好衔接取放料过程,自动化程度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包括输送机构,取放料机构,所述输送机构包括料盘托板,托板支撑架,所述托板支撑架底部安装有运动连接板,所述运动连接板与滑块连接,所述滑块配合运动方向上的导轨来回运动带动所述料盘托板输送料,所述滑块通过步进电机以皮带传动的方式驱动,所述取放料机构从输送机构取放料,实现上下料功能。

其中,所述取放料机构包括机械臂,机械臂连接器,夹手主板,所述机械臂前臂终端通过机械臂连接器连接于夹手主板一端,所述夹手主板水平放置,所述夹手主板上设置有视觉固定块,所述视觉固定块上固定有视觉,所述视觉下方安装有光源,所述光源通过光源固定块固定于视觉固定块;还包括带夹头的气夹、气动滑台、气夹连接板,所述气夹对称分布在光源两侧,所述气夹安装于气动滑台上,可以上下滑动,所述气动滑台通过气夹连接板固定于夹手主板。

其中,所述气夹、夹头、气动滑台、气夹连接板为四组。

进一步的,所述视觉和光源分别通过两个螺栓可活动的固定于视觉固定块。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通过步进电机配合皮带传动来驱动输送料托盘,其输送启停过程平缓,配合滑块和导轨,增加输送稳定性,能很好的衔接取放料工序进行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其带有视觉定位功能的机械臂取代人工取放料,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上下料效率,自动化程度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输送机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取放料机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所示为1-输送机构、2-取放料机构、21-机械臂、22-机械臂连接器、23-夹手主板、24-视觉固定块、25-视觉、26-光源、27-光源固定块、211-气夹、212-夹头、213-气动滑台、214-气夹连接板、3-料盘托板、4-托板支撑架、5-运动连接板、6-滑块、7-步进电机、8-导轨。

具体实施方式:

为加深本实用新型的理解,下面将结合实施案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本实用新型可通过如下方式实施:

一种测试手机摄像头模组的上下料机构,包括输送机构1,取放料机构2,所述输送机构1包括料盘托板3,托板支撑架4,所述托板支撑架4底部安装有运动连接板5,所述运动连接板5与滑块6连接,所述滑块6配合运动方向上的导轨8来回运动带动所述料盘托板3输送料,所述滑块6通过步进电机7以皮带传动的方式驱动,所述取放料机构2包括机械臂21,机械臂连接器22,夹手主板23,所述机械臂21前臂终端通过机械臂连接器22连接于夹手主板23一端,所述夹手主板23水平放置,所述夹手主板23上设置有视觉固定块24,所述视觉固定块24上固定有视觉25,所述视觉25下方安装有光源26,所述光源26通过光源固定块27固定于视觉固定块24;还包括带夹头212的气夹211、气动滑台213、气夹连接板214,所述气夹211、夹头212、气动滑台213、气夹连接板214为四组,对称分布在光源26两侧,所述气夹211安装于气动滑台213上,可以上下滑动,所述气动滑台213通过气夹连接板214固定于夹手主板23。

具体实施时,将待测摄像头模组放置在输送机构1的料盘托板3上,料盘托板3在底部安装有运动连接板5,滑块6的托板支撑架4上,通过步进电机7以皮带传动的方式驱动在导轨8上来回运动输送料,当输送机构1在上料位置时,机械臂21在视觉25的定位下带动固定在夹手主板23的四组气夹211到料盘托板3上抓取料,并送到检测位置,整个输送料过程平稳,取放料过程由机械臂21替代人工操作,并通过视觉25定位,精度高,效率高,有效的解决了输送料过程不稳定,上下料过程需要人工参与的缺陷,自动化程度高。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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