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物料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
背景技术:
在物料加工过程中,目前采用单道程单回流结构的螺杆,PP原料原本流动性极差,PE相对PP好点但流动性也很差,因此,PE和PP材料一起经过高温混合成塑化效果不明显,管材易破损;所需产品达不到所需的厚度和宽度,导致同样型号的设备产生不同样的产量;原技术在同等成本控制下产量没有明显的优势;结构不成熟而达不到所需的密度及强度,产生大量废品,破碎产生严重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PP和PE原料流动性差、一起经过高温混合成塑化效果不明显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避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热分解,达到节能、高效挤出的目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依次包括进料段、第一塑化段、混合段、输送段、第二塑化段和磨头;
所述进料段的长度为150mm,靠近第一塑化段的一端,所述进料段设有粉末反推槽;
所述第一塑化段的长度为1400mm,第一塑化段的螺纹为倾斜设置,计量塑化段的螺纹宽度为12mm,计量塑化段的螺纹间距为120mm;
所述混合段的长度为1500mm,混合段的螺纹为倾斜设置;
所述输送段的长度为800mm,输送段的螺纹为倾斜设置,输送段的螺纹宽度为12mm,输送段的螺纹间距为120mm;
所述第二塑化段的长度为320mm,第二塑化段的螺纹为间断式设置,螺纹宽度为15mm。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塑化段的螺纹与轴向的夹角为60度。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塑化段的螺纹的个数为10条。
进一步地,所述螺杆的直径为80~12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可以在同一种螺杆使用2种不同的原料,经过第一塑化段进行第一次混合塑化,再中间混合段进行良好的充分融合,接着进入输送段进行平稳挤出,最后到螺杆末端的第二塑化段进行搅拌,二次塑化进入磨头,成功的将2种原料结合完成。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送料更加稳定快速,不容易提前分解;走料均匀又能使2中原料达到充分得塑化;原料在输送的过程中能让其中的水份和杂质有效的排出,更加提高产品的性能;原料快速到达磨头,不变色及过塑。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进料段;2、第一塑化段;3、混合段;4、输送段;5、第二塑化段;6、磨头。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参见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依次包括进料段1、第一塑化段2、混合段3、输送段4、第二塑化段5和磨头6;
所述进料段1的长度为150mm,靠近第一塑化段的一端,所述进料段设有粉末反推槽;
所述第一塑化段2的长度为1400mm,第一塑化段2的螺纹为倾斜设置,计量塑化段2的螺纹宽度为12mm,计量塑化段2的螺纹间距为120mm;
所述混合段3的长度为1500mm,混合段3的螺纹为倾斜设置;
所述输送段4的长度为800mm,输送段4的螺纹为倾斜设置,输送段4的螺纹宽度为12mm,输送段4的螺纹间距为120mm;
所述第二塑化段5的长度为320mm,第二塑化段5的螺纹为间断式设置,螺纹宽度为15mm。
作为优选的实施例,所述第一塑化段2的螺纹与轴向的夹角为60度。
作为优选的实施例,所述第二塑化段5的螺纹的个数为10条。
作为优选的实施例,所述螺杆的直径为80~12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可以在同一种螺杆使用2种不同的原料,由进料段1经过第一塑化段2进行第一次混合塑化,再中间的混合段3进行良好的充分融合,接着进入输送段4进行平稳挤出,最后到螺杆末端的第二塑化段5进行搅拌,二次塑化进入磨头6,成功的将2种原料结合完成。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PP、PE同时生产的螺杆,送料更加稳定快速,不容易提前分解;走料均匀又能使2中原料达到充分得塑化;原料在输送的过程中能让其中的水份和杂质有效的排出,更加提高产品的性能;原料快速到达磨头,不变色及过塑。它独有的设计让产品的塑化产量及成本都大大的提升,在国内的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脱颖而出。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