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54936阅读:631来源:国知局
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属于脱硝催化剂生产辅助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SO2和NOX的排放问题。NOX能引起酸雨、光化学烟雾、地表水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并且能够危害人类健康,因此针对其采取防护措施刻不容缓。目前脱硝效率最高、最为成熟的技术是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该技术依赖催化剂中的活性组分将NOx催化还原为无污染的N2,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现有技术中SCR脱硝催化剂在制备过程中,需要经过干燥、煅烧工艺,而后得到蜂窝结构的催化剂产品,其中干燥工艺分为一次、二次干燥,在一次干燥工序中,对干燥室内的温度和湿度有较高要求,而现有技术中,为了达到干燥室内湿度相对稳定的目的,通常采用通入水蒸气的方法,而水蒸气的通入会直接导致干燥室内温度上升,从而导致干燥室内环境参数精确控制性较差的问题,现有技术中该问题始终难以很好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次干燥工艺的稳定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包括干燥室,所述干燥室上设置有加湿系统,所述加湿系统按照空气流动方向依次包括:伸入干燥室的抽风口、抽风机、热交换器和伸入干燥室的送风管,所述抽风机和热交换器之间设置有超声波加湿发生器。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送风管端部与干燥室内的“L”形加湿管道连接,所述加湿管道底部均匀开设有多个透气孔。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超声波加湿发生器与送风管之间设置有分流管道。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器上设置有外部换热管路。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干燥室上还连接有排湿管路。

上述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通过采用超声波加湿发生器产生水汽加入到干燥室中,有效的避免了现有技术中使用水蒸气加湿造成的干燥室内温度上升的问题,并且热交换器的存在能够实时控制加湿系统内空气的温度,从而将温度、湿度的调节合二为一,减少了设备投入,调节方式更为简单快捷,有益效果显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的在干燥室顶部观测的示意图(图中干燥室上表面未示出);

图2为本发明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的侧面示意图(图中干燥室侧面未示出);

图3为本发明中加湿管道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A区域的局部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脱硝催化剂一次干燥工序的湿度控制系统,包括干燥室10,所述干燥室10上设置有加湿系统,所述加湿系统按照空气流动方向依次包括:伸入干燥室10的抽风口20、抽风机21、热交换器22和伸入干燥室10的送风管23,所述抽风机21和热交换器22之间设置有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该技术方案通过采用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产生水汽加入到干燥室10中,有效的避免了现有技术中使用水蒸气加湿造成的干燥室10内温度上升的问题,并且热交换器22的存在能够实时控制加湿系统内空气的温度,从而将温度、湿度的调节合二为一,减少了设备投入,调节方式更为简单快捷。

进一步的,如图3、图4所示,所述送风管23端部与干燥室10内的“L”形加湿管道24连接,所述加湿管道24底部均匀开设有多个透气孔241,该加湿管道24能够将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产生的水汽送入到干燥室10内,而透气孔241则可以确保干燥室10内各区域湿度的一致性。

更进一步的,所述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与送风管23之间设置有分流管道25,由于一般的一次干燥工序通常会有多组干燥室10并列布置,该分流管道25的作用是将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产生的水汽送至相邻的其他干燥室10中。

在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热交换器22上设置有外部换热管路40,该外部换热管路40,该外部换热管路40采用低谷电加热的90℃~95℃的高温热水作为热媒,与加湿系统中的空气进行换热,将加湿系统内的空气加热到干燥室10需要的工艺温度,该工艺温度一般在40℃~65℃之间,由于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布置在热交换器22之前,热交换器22在工作时可以同时对热空气和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产生的水汽进行加热,确保干燥室10内的温度不会受湿度调节影响。

进一步的,所述干燥室10上还连接有排湿管路50,该排湿管路50的作用是在干燥室10内湿度较高时,将干燥室10内的空气排出一部分,并降低超声波加湿发生器30的水汽发生量,从而调节干燥10内湿度到正常范围。

以上对本发明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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