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槽式太阳能聚光器的立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12098阅读:476来源:国知局
用于槽式太阳能聚光器的立柱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槽式聚光集热器,具体说,涉及一种用于槽式太阳能聚光器的立柱。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减排和雾霾治理的压力增大,太阳能光热发电和太阳能中高温热利用,已日益受到国家和能源行业的高度关注。

现在我国太阳能光热行业发展属于起步阶段,制约太阳能光热产业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是光热技术尚未形成完整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另一方面是光热产业的核心部件如:聚光支架、集热管、反射镜等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如聚光支架目前还只能从国外公司通过购买许可权的形式来获得。如何建立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并能大幅降低光热核心装备成本是摆在我国整个光热产业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

聚光支架中,立柱是其支撑部件。随着技术的进步,对于立柱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现在使用的立柱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安装自动化控制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槽式太阳能聚光器的立柱,现场安装方便,并且能够使得聚光支架实现电动控制反射镜的倾角。

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槽式太阳能聚光器的立柱,包括杆体、驱动电机和减速机;所述杆体在底部设置有底部连接法兰,所述底部连接法兰开有通孔;所述杆体在顶部设置有顶部连接法兰,所述顶部连接法兰开有通孔;所述驱动电机和所述减速机固定在所述顶部连接法兰的上部,所述驱动电机和所述减速机相连接。

进一步:所述杆体和所述底部连接法兰之间设置有第一加强筋板。

进一步:所述杆体和所述顶部连接法兰之间设置有第二加强筋板。

进一步:还包括连接底座,所述连接底座开有通孔,所述连接底座位于所述顶部连接法兰的上部,所述顶部连接法兰的通孔与所述连接底座的通孔通过螺栓相连接;所述驱动电机和所述减速机设置在所述连接底座的上部。

进一步:所述连接底座与所述驱动电机和所述减速机的连接部位设置有第三加强筋板。

进一步:所述减速机的输出轴端部设置有端部法兰,所述端部法兰开有通孔。

进一步:所述输出轴的端部的截面形状为矩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技术效果包括:

本实用新型利于加工、现场安装方便,并且能够使得聚光支架实现电动控制反射镜的倾角。另外,本实用新型还可以进一步升级,在立柱上安装避险装置,以进一步保护反射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立柱的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立柱的使用状态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将参考附图更全面地描述示例实施方式。然而,示例实施方式能够以多种形式实施,且不应被理解为限于在此阐述的实施方式;相反,提供这些实施方式使得本实用新型更全面和完整,并将示例实施方式的构思全面地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如图1所示,是本实用新型中立柱的结构图。

立柱的结构包括:杆体1、驱动电机2、减速机3;驱动电机2、减速机3固定在杆体1的顶端。

杆体1在底部设置(焊接)有底部连接法兰11,底部连接法兰11开有通孔,在杆体1和底部连接法兰11之间设置(焊接)有第一加强筋板13。杆体1在顶部设置(焊接)有顶部连接法兰12,顶部连接法兰12开有通孔,在杆体1和顶部连接法兰12之间设置(焊接)有第二加强筋板14。底部连接法兰11用于连接地基,顶部连接法兰12用于连接其上部的驱动电机2、减速机3。

连接底座4开有通孔,连接底座4位于顶部连接法兰12的上部,顶部连接法兰12的通孔与连接底座4的通孔通过螺栓相连接。驱动电机2、减速机3设置在连接底座4的上部,并且驱动电机2、减速机3相连接,驱动电机2给减速机3提供动力。驱动电机17为直流电机。

减速机3的输出轴31端部设置有端部法兰32,端部法兰32开有通孔。为了便于连接端板51的轴安装通孔(矩形通孔),输出轴31的端部的截面形状为矩形,便于输出轴31的端部伸入矩形通孔。

为了将减速机3牢固地固定在连接底座4上,在连接底座4与驱动电机2和减速机3的连接部位设置有第三加强筋板41。

如图2所示,是本实用新型中立柱的使用状态图。

反射镜桁架5的扭矩管52两端分别连接有一个端板51,减速机3的输出轴31的端部伸入端板51的矩形通孔,并利用螺栓与端部法兰32相连接。整个连接过程可以利用吊装在现场完成,保证了安装精度。输出轴31带动端板51旋转,端板51带动扭矩管52旋转,从而实现电动控制反射镜桁架5的旋转,实现反射镜支架1旋转和电动控制倾角。也有利于在立柱增设避险装置,避险装置带动端板51旋转,端板51带动扭矩管52旋转,使得反射镜桁架5迅速到达安全位置。

本实用新型所用的术语是说明和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术语。由于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多种形式具体实施而不脱离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实质,所以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不限于任何前述的细节,而应在随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广泛地解释,因此落入权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围内的全部变化和改型都应为随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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