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热式偏心轴推送的污泥干燥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52712发布日期:2018-06-08 22:10阅读:24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污泥干燥机,具体涉及一种内热式偏心轴推送的污泥干燥机。



背景技术:

在现代城市中污水的处理是必不可少的,而随着污水的处理会产生大量的污泥。在污泥处理过程中需要降低污泥中的含水率,污泥干燥是降低污泥中含水率的关键环节之一,经过干燥后的污泥,含水率降低,便于利用。现有的污泥干燥机虽可以降低污泥含水率,但干燥效率较低,使用效果不理想。



技术实现要素:

对此,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结构合理且干燥效率高的污泥干燥机。

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内热式偏心轴推送的污泥干燥机,包括设置在支撑架上的卧式炉体、穿设于所述卧式炉体内且平行于所述卧式炉体中轴线设置的偏心轴、设于所述卧式炉体外部的用于驱动所述偏心轴旋转的电机驱动装置、用于调节所述卧式炉体倾斜角度的液压调节系统以及用于将所述卧式炉体内水蒸气排出的排气管道,在所述卧式炉体的前端上部设有污泥进口,在所述卧式炉体的后端下部设有污泥出口,所述偏心轴上固定有推送叶片,所述卧式炉体内前端下部设置有向后上方倾斜的高温烟气喷嘴。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排气管道上设有引风机,所述引风机为变频引风机,所述排气管道的一端与所述卧式炉体的后端上部连接。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电机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减速机和变频器,所述变频器与所述电机电连接,所述电机经所述减速机与所述偏心轴的前端连接。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电机驱动装置带动所述偏心轴的旋转速度在1~8r/min范围内可调。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液压调节系统控制所述卧式炉体的倾斜角度在2.5~10°范围内可调。

本发明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发明中的污泥干燥机利用高温烟气向内喷射与由污泥进口进入卧式炉体内的污泥颗粒产生强对流,通过污泥颗粒与高温烟气的正面接触使污泥在炉体内处于被悬浮状态,提高污泥颗粒与高温烟气的接触面,使固体污泥颗粒快速脱水,再利用推送叶片旋转将干燥的物料推送至污泥出口实现污泥干燥,干燥效率高,具有很好的使用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中的污泥干燥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附图标记为:1-支撑架;2-卧式炉体;3-偏心轴;4-液压调节系统;5-排气管道;6-保温层;7-污泥进口;8-污泥出口;9-推送叶片;10-高温烟气喷嘴;11-电机;12-引风机;13-减速机;14-变频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发明中的污泥干燥机的具体结构做以说明:

一种污泥干燥机的结构如图1所示,其包括设置在支撑架1上的卧式炉体2、穿设于所述卧式炉体2内且平行于所述卧式炉体2中轴线设置的偏心轴3、设于所述卧式炉体2外部的用于驱动所述偏心轴3旋转的电机驱动装置、用于调节所述卧式炉体2倾斜角度的液压调节系统4以及用于将所述卧式炉体2内水蒸气排出的排气管道5,所述卧式炉体2的外部设有保温层6,在所述卧式炉体2的前端上部设有污泥进口7,在所述卧式炉体2的后端下部设有污泥出口8,所述偏心轴3上固定有推送叶片9,所述卧式炉体2内前端下部设置有向后上方倾斜的高温烟气喷嘴10,实际使用时,所述高温烟气喷嘴10与所述燃烧器的高温烟气出口连通,上述污泥干燥机运行时利用高温烟气以一定压力(2kpa左右)向内喷射与由污泥进口进入卧式炉体2内的污泥颗粒产生强对流,通过污泥颗粒与高温烟气的正面接触使污泥在卧式炉体2内处于被悬浮状态,提高污泥颗粒与高温烟气的接触面,使固体污泥颗粒快速脱水,再利用推送叶片9旋转将干燥的物料推送至污泥出口8实现污泥干燥,干燥效率高,干化过程中,控制污泥在所述卧式炉体2内停留的时间为20~40min,控制污泥干化温度控制为200~300℃;通过排气管道5能够将卧式炉体42内的水蒸气排出。

本实施例中的推送叶片9为螺旋形片状结构,实际操作中所述推送叶片9也可采用其它结构。

进一步,所述液压调节系统4控制所述卧式炉体2的倾斜角度在2.5~10°范围内可调,通过调节卧式炉体2倾角,以实现对不同特性污泥流动性的操控;再进一步,所述电机驱动装置包括电机11、减速机13和变频器14,所述变频器14与所述电机11电连接,所述电机11经所述减速机13与所述偏心轴3的前端连接,实际操作中通过电机驱动装置带动所述偏心轴3的旋转速度在1~8r/min范围内可调,从而控制污泥在所述卧式炉体2内停留的时间为20~40min,以保证干化后的含水率降低至20%以下。

本实施例中,所述排气管道5上设有引风机12,所述引风机12为变频引风机,所述排气管道5的一端与所述卧式炉体2的后端上部连接,通过引风机的转速调节从而通过改变排气量大小,进而改变卧式炉体2内的气压,进而针对卧式炉体42内不同比重的污泥以提高污泥悬浮的可操作性。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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