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171610发布日期:2019-03-22 19:48阅读:460来源:国知局
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毛毯烘干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



背景技术:

毛毯是一种常用的床上用品,具有保暖功能,与被子相比较薄。其原料多采用动物纤维如羊毛、马海毛、兔毛、羊绒、驼绒或腈纶、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也有的是动物纤维与化纤混纺制成的。

在毛毯制作过程中难免会有污渍,因此在包装前都需要将毛毯进行强力清洗并烘干。目前,大多数毛毯烘干机为了提高烘干效率都是将毛毯通过机械结构的夹子夹持在一个不断旋转的圆筒上然后通过风机对其进行烘干。但是由于毛毯在烘干前期吸有水分重量大,因此在旋转期间毛毯受到离心力的作用极容易被夹子扯裂导致报废,提高产品的废品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不仅可以保证烘干效率,还可以避免毛毯在包装前的烘干过程被扯裂。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方法是: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包括机壳、位于所述机壳内部的毛毯固定架;所述机壳为上部开口的中空薄壁状圆柱形筒,所述毛毯固定架固定设置在所述机壳底部正中间,所述毛毯固定架上方还设有烘干组件,所述烘干组件包括位于所述机壳正上方的旋转台、位于所述机壳内且与所述旋转台固接的的烘干圆台,所述旋转台经电机驱动在所述机壳上方绕机壳中心轴转动,所述机壳内位于所述毛毯固定架上方的烘干圆台固接有伸缩气缸,所述伸缩气缸的伸缩杆朝下且其端部固接有风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机壳上端面设有用于承接烘干组件的承接台,所述旋转台通过滚轮在所述承接台上旋转滚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承接台上设有限位轨道。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烘干圆台与所述旋转台通过连接杆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伸缩气缸有六个,均布在所述毛毯固定架的四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所述承接台内端面与所述烘干圆台之间还设有密封环。

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采用转动式的烘干组件对毛毯进行烘干,无需毛毯自身转动,从而避免了毛毯因离心力而被扯坏,降低了毛毯废品率,节省了生产成本;

2、通过承接台的轨道限制整个烘干组件的旋转轨迹,避免伸缩气缸与毛毯固定架之间发生碰撞;

3、密封环的作用主要是避免烘干机内的热量通过间隙过快的散发出去。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各构件为:

1-机壳,2-毛毯固定架,3-旋转台,4-烘干圆台,5-电机,6-伸缩气缸,7-风机,8-承接台,9-滚轮,10-限位轨道,11-连接杆,12-密封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并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应理解下述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幅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如图所述,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包括机壳1、位于所述机壳1内部的毛毯固定架2;所述机壳1为上部开口的中空薄壁状圆柱形筒,所述毛毯固定架2固定设置在所述机壳1底部正中间,所述毛毯固定架2上方还设有烘干组件,所述烘干组件包括位于所述机壳1正上方的旋转台3、位于所述机壳1内且与所述旋转台3固接的的烘干圆台4,所述烘干圆台4与所述旋转台3通过连接杆11固定连接。所述旋转台3经电机5驱动在所述机壳1上方绕机壳中心轴转动,所述机壳1上端面设有用于承接烘干组件的承接台8,所述旋转台3通过滚轮9在所述承接台8上旋转滚动。所述承接台8上设有限位轨道10。所述机壳1内位于所述毛毯固定架2上方的烘干圆台4固接有伸缩气缸6,所述伸缩气缸6的伸缩杆朝下且其端部固接有风机7。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位于上方的电机带动旋转台3在承接台8上的限位轨道10上转动,而旋转台3再带动位于机壳1内部的烘干圆台4转动,这样固定在烘干圆台4上的伸缩气缸6就会连同固接在伸缩杆上的风机7围着毛毯做圆周运动,在旋转过程中伸缩杆也不停的往复上下移动,这样在此过程中也就对毛毯的各个方位进行烘干了。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实施例,为了确保烘干效果与烘干效率,所述伸缩气缸6有六个,均布在所述毛毯固定架2的四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实施例,为了避免烘干机内的热量通过间隙过快的散发出去,所述承接台8内端面与所述烘干圆台4之间还设有密封环12。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避免毛毯扯坏的烘干机,采用转动式的烘干组件对毛毯进行烘干,无需毛毯自身转动,从而避免了毛毯因离心力而被扯坏,降低了毛毯废品率,节省了生产成本。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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