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66280发布日期:2019-05-24 22:27阅读:397来源:国知局
一种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厨余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提高、能源结构和饮食习惯的变化,厨余垃圾在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家庭厨余垃圾具有高含水率、高有机质、高油盐含量和含有病原菌等的特点。对于厨余垃圾处理,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有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等一些物理方法,如没得到妥善处理和利用而进行填埋,或采用传统的直接焚烧等垃圾处理方法不仅大量占据填埋场库容,浪费土地,产生渗滤液、恶臭等,还会造成对地下水和大气的二次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的:

提供一种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其中,包括机架以及设于所述机架上的副减速电机、滚筒筛、转鼓、主电机、固体收集箱和液体收集箱,所述滚筒筛的一端设有进料口,所述转鼓分别设于所述滚筒筛的前后两端,所述转鼓在所述主电机和所述副减速电机的作用下带动所述滚筒筛旋转,所述液体收集箱位于所述滚筒筛的下方,所述固体收集箱位于所述滚筒筛的出口端,所述滚筒筛内设有螺旋输送器和输送槽,所述螺旋输送器设于所述滚筒筛的旋转主轴上,所述输送槽旋绕所述螺旋输送器布置,所述螺旋输送器的上方设有清理刷辊,所述副减速电机的电机轴与所述清理刷辊连接,所述液体收集箱内设有油水分离器。

上述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机架上设有四个支撑轮,每个所述转鼓分别设于一组所述支撑轮上。

上述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油水分离器为抽屉式结构。

上述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机架采用70×70×5mm的方管制成。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装置可以独立安装,实现厨余垃圾的固液分离,可有效提高后续垃圾处理的回收效率,装置结构简单,操作便捷,使用稳定性好,适用性强,具有推广性。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参考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装置包括机架1以及设于机架1上的副减速电机2、滚筒筛3、转鼓4、主电机5、固体收集箱6和液体收集箱7,滚筒筛3的一端设有进料口8,转鼓4分别设于滚筒筛3的前后两端,转鼓4在主电机5和副减速电机2的作用下带动滚筒筛3旋转,液体收集箱7位于滚筒筛3的下方,固体收集箱6位于滚筒筛3的出口端,滚筒筛3内设有螺旋输送器9和输送槽10,螺旋输送器9设于滚筒筛3的旋转主轴上,输送槽10旋绕螺旋输送器9布置,螺旋输送器9的上方设有清理刷辊11,副减速电机2的电机轴与清理刷辊11连接,液体收集箱7内设有油水分离器12。本技术方案中,机架1上设有四个支撑轮13,每个转鼓4分别设于一组支撑轮13上。油水分离器12为抽屉式结构。机架1采用70×70×5mm的方管制成,方管与圆钢等一些实心钢材相比,在抗弯抗扭强度相同时,重量较轻。

作业时,将呈固、液、油三态的厨余垃圾混合流状物由进料口8进入滚筒筛3中,由于滚筒筛3的分选作用,液态及纤维状细小颗粒物自然进入到液态收集箱7中,后经油水分离器12的过滤作用,液态部分通过液态收集箱7从排水口排出,而油状物留在油水分离器12上,定期清理,固态物留在滚筒筛3上,在其滚动作用下,固态物由于固连在滚筒筛3上而作圆周滚动,通过一定的转速,固态物会被抛离或被带起到一定高度,后由于自身重力作用和清理刷辊11的清理而掉落到输送槽10中,然后在螺旋输送器9的作用下进入固态收集箱6内并排出。

从上述实施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

本装置可以独立安装,实现厨余垃圾的固液分离,可有效提高后续垃圾处理的回收效率,装置结构简单,操作便捷,使用稳定性好,适用性强,具有推广性。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只是作为范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出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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