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碳素残极上料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残极车间上料系统。
背景技术:
为了满足残极车间残极量的需求,需要在阳极车间上料的同时通过外包人员从外上料车间上料,现有的残极车间上料系统,阳极车间与外上料车间共用一台破碎机对物料进行破碎,因此极易发生瞬间料量过大造成颚式破碎机堵料;若分开上料,阳极车间每天占用16小时左右,但上料量却不及车间需求量的四分之一,影响车间生产,增加了能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残极车间上料系统,能有效地防止破碎机堵料,最大限度的保证了物料的供应量,降低能耗。
为了实现上述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残极车间上料系统,其包括残极车间以及为所述残极车间提供物料的阳极车间和外上料车间,所述阳极车间与所述残极车间之间设置有第一破碎机,所述阳极车间使用所述第一破碎机破碎物料,所述外上料车间与所述残极车间之间设置有第二破碎机,所述外上料车间使用所述第二破碎机破碎物料。
此外,本实用新型还包括如下附属技术方案:
所述阳极车间与所述第一破碎机之间设置有第一运料皮带,所述第一运料皮带将所述阳极车间的物料运送到所述第一破碎机进行破碎。
所述外上料车间与所述第二破碎机之间设置有第二运料皮带,所述第二运料皮带将所述外上料车间的物料运送到所述第二破碎机进行破碎。
所述第一运料皮带与所述第二破碎机之间设置有第三运料皮带,所述第三运料皮带也设置在所述第二运料皮带与所述第一破碎机之间。
所述第一破碎机与所述残极车间之间设置有第一运输皮带,所述第一运输皮带将所述第一破碎机破碎好的物料运输至所述残极车间,完成阳极车间对残极车间的上料。
所述第一运输皮带上设置有第一永磁除铁器。
所述第二破碎机与所述残极车间之间设置有第二运输皮带,所述第二运输皮带将所述第一破碎机破碎好的物料运输至所述残极车间,完成外上料车间对残极车间的上料。
所述第二运输皮带上设置有第二永磁除铁器。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的残极车间上料系统,能有效地防止破碎机堵料,两套上料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影响,降低了设备故障率,最大限度的保证了物料的供应量,起到了提产增效的良好效果。在单个破碎机出现故障时,可以互相转换使用,保障了上料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残极车间上料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两台破碎机均无故障时的皮带转动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第二破碎机出现故障时的皮带转动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较佳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非限制性的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残极车间上料系统,其包括残极车间1以及为残极车间1提供物料的阳极车间2和外上料车间3。
阳极车间2与残极车间1之间设置有第一破碎机4,阳极车间2与第一破碎机4之间设置有第一运料皮带6,第一运料皮带6将阳极车间2的物料运送到第一破碎机4进行破碎。第一破碎机4与残极车间1之间设置有第一运输皮带9,第一运输皮带9将第一破碎机4破碎好的物料运输至残极车间1,完成阳极车间2对残极车间1的上料。第一运输皮带9上设置有第一永磁除铁器11,用于去除物料中的铁磁性杂物。
外上料车间3与残极车间1之间设置有第二破碎机5,外上料车间3与第二破碎机5之间设置有第二运料皮带7,第二运料皮带7将外上料车间3的物料运送到第二破碎机5进行破碎。第二破碎机5与残极车间1之间设置有第二运输皮带10,第二运输皮带10将第一破碎机4破碎好的物料运输至残极车间1,完成外上料车间3对残极车间1的上料。第二运输皮带10上设置有第二永磁除铁器12,用于去除物料中的铁磁性杂物。
第一运料皮带6与第二破碎机5之间设置有第三运料皮带8,第三运料皮带8也设置在第二运料皮带7与第一破碎机4之间。当第一破碎机4或第二破碎机5其中之一出现故障时,可以通过第三运料皮带8将物料运送至没有故障的破碎机进行破碎。
具体地,如图2所示,当第一破碎机4和第二破碎机5均无故障时,第三运料皮带8停止运动,第一运料皮带6和第二运料皮带7按照图中箭头方向运动,分别将阳极车间2中的物料运送至第一破碎机4,将外上料车间3中的物料运送至第二破碎机5。
当两台破碎机其中之一出现故障时,如图3所示,当第二破碎机5故障时,第一运料皮带6正常运动,运输阳极车间的物料至第一破碎机4,第二运料皮带7运动方向与正常运动方向相反(如图中箭头所示),将外上料车间3的物料运送至第三运料皮带8上,第三运料皮带8往第一破碎机4方向运动,将物料运送至第一破碎机4。
本实用新型的残极车间上料系统,能有效地防止破碎机堵料,两套上料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影响,降低了设备故障率,最大限度的保证了物料的供应量,起到了提产增效的良好效果。在单个破碎机出现故障时,可以互相转换使用,保障了上料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较佳实施例仅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