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09191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排气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



背景技术:

汽车传统的排气结构包括有净化器、消音器和导气管,从发动机排气门排出的尾气温度高达600℃,高温高压的尾气从排气门排出后进入净化器,再经过多组消音器消音后从排气尾管导出;这种排气管结构对净化器和消音器的伤害较大,高温气体会加速净化器、消音器的老化,缩短排气管的寿命,因此急需一种可以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排气管散热效果差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包括管体,所述管体上相对设有两个半圆形的外筒体,外筒体的两端均径向延伸有连接板,外筒体的中部内壁上分布有固接板;所述固接板的两侧壁上均设有凹槽,每个凹槽内均纵向活动设有活动板,活动板与凹槽内壁之间连接有弹簧;所述活动板的外端面上横向设有定位销柱;所述外筒体的两端内壁处均相对设有弧形密封块。

两个外筒体上位于同侧的连接板均通过连接螺栓连接,两块弧形密封块的同侧端面接触,且其中一个外筒体的顶端两侧分设有进水口、出水口。

所述管体的两端外壁上均相对凹陷有两个第一弧形槽,每端上相对设置的两个第一弧形槽分别与两个外筒体同侧端上的弧形密封块对应,且弧形密封块位于对应的第一弧形槽内。

所述管体的外壁中部分布有与外筒体上固接板一一对应的中间弧形槽,所述中间弧形槽的两侧壁上分设有与固接板两侧凹槽内定位销柱对应的销孔,且定位销柱的外端部位于对应的销孔内。

进一步的,两个所述外筒体的接触面设有密封橡胶垫。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弧形槽的底面设有一层吸水海绵。

进一步的,所述固接板上开有贯穿其本体的通水孔。

进一步的,所述外筒体的表面设有条形板状的散热鳍片。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设置了将排气管包围住的两个外筒体,这样两个外筒体与排气管外表面形成一个密闭的空间,冷却液通过外筒体上的进水口进入该空腔内,带着排气管热量,再从排水口排出,结构简单,能够有效的对排气管进行冷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的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图1的A处放大图。

图中:管体1、进水口2、外筒体3、出水口4、通水孔5、固接板6、活动板7、凹槽8、中间弧形槽9、定位销柱10、销孔11、连接螺栓12、连接板13、密封橡胶垫14、弧形密封块15、第一弧形槽16、弹簧17、散热鳍片1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带有冷却结构的排气管,包括管体1,所述管体1上相对设有两个半圆形的外筒体3,外筒体3的两端均径向延伸有连接板13,外筒体3的中部内壁上分布有固接板6;所述固接板6的两侧壁上均设有凹槽8,每个凹槽8内均纵向活动设有活动板7,活动板7与凹槽8内壁之间连接有弹簧17;所述活动板7的外端面上横向设有定位销柱10;所述外筒体3的两端内壁处均相对设有弧形密封块15。

两个外筒体3上位于同侧的连接板13均通过连接螺栓12连接,两块限位块15的同侧端面接触,且其中一个外筒体3的顶端两侧分设有进水口2、出水口4。

所述管体1的两端外壁上均相对凹陷有两个第一弧形槽16,每端上相对设置的两个第一弧形槽16分别与两个外筒体3同侧端上的弧形密封块15对应,且弧形密封块15位于对应的第一弧形槽16内。

所述管体1的外壁中部分布有与外筒体3上固接板6一一对应的中间弧形槽9,所述中间弧形槽9的两侧壁上分设有与固接板6两侧凹槽8内定位销柱10对应的销孔11,且定位销柱10的外端部位于对应的销孔11内。

进一步的,两个外筒体3的接触面设有密封橡胶垫14,密封橡胶垫4可以起到防漏水的作用。

进一步的,两端弧形槽16的底面设有一层吸水海绵,这样弧形密封块15与两端弧形槽16的连接处可以保持不漏水,节约资源。

进一步的,固接板6上开有贯穿其本体的通水孔5,增强水流的流通性,冷却效果更好。

进一步的,外筒体3的表面设有散热鳍片18,散热鳍片18可以增强排气管的整体散热性能。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冷却液通过外筒体3上的进水口2进入该空腔内,带着排气管热量,再从排水口4排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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