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非开挖定向钻的补浆短接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5512发布日期:2018-12-25 21:25阅读:89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非开挖定向钻的补浆短接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定向钻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非开挖定向钻的补浆短接。



背景技术:

非开挖定向钻施工过程中,在对长距离岩石、砂层等地层进行施工时,因距离长会造成孔内泥浆流动速度逐渐减慢,进而导致泥浆返浆量小或者不返,使得钻屑慢慢沉淀堆积滞留在孔内等,从而引起钻具磨损严重损坏或者钻具发生卡钻、抱钻等事故,轻则影响施工周期,重则钻具报废、钻孔报废。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因钻屑堆积引起钻具损坏或发生卡、抱钻等事故,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非开挖定向钻的补浆短接,包括短接本体和套管;所述短接本体上设置有第一斜孔和第二斜孔,并且所述第一斜孔和第二斜孔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所述第一斜孔和第二斜孔内均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固定有水嘴;所述套管套设在所述短接本体外层,并且所述套管两端与所述短接本体密封连接;所述套管上设置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一斜孔、第二斜孔均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所述第二通孔与所述第一通孔、第一斜孔、第二斜孔均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

所述水嘴通过卡簧固定在所述凹槽内。

所述第一斜孔和第二斜孔的孔径均为30mm。

所述套管内径比所述短接本体外径大2cm-4cm。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补浆短接,通过短接本体上的水嘴和套管上的通孔,增加了泥浆在孔内的流速,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钻屑携带量,避免了钻屑沉淀堆积,保护补浆短接水嘴不受磨损,降低了施工过程中因钻屑严重堆积,导致卡、抱钻事故对整个施工进程的影响。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补浆短接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A-A向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水嘴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补浆短接的安装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作进一步描述。

参见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用于非开挖定向钻的补浆短接,包括短接本体1和套管2;其中,短接本体1上设置有第一斜孔11和第二斜孔12,并且第一斜孔11和第二斜孔12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第一斜孔11和第二斜孔12内均设有凹槽,凹槽内固定有水嘴3;套管2套设在短接本体1外层,并且套管2两端与短接本体1密封连接;套管2上设置有第一通孔21和第二通孔22,第一通孔21与第一斜孔11、第二斜孔12均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第二通孔22与第一通孔21、第一斜孔11、第二斜孔12均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补浆短接的制作过程为:选取壁厚为55mm-65mm、长度为60cm-80cm的钻挺(通常钻挺一端设有外螺纹,另一端设有内螺纹,以便实现连接)作为短接本体,在短接本体上加工两个孔径均为30mm的斜孔,两个斜孔不能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以便防止钻机拉力、旋转压力过大时发生断裂;两个斜孔内均加工凹槽,在凹槽内安装水嘴,通过卡簧钳安装卡簧固定水嘴,以便防止水嘴脱落;选取长度为20cm-30cm的钢管作为套管,套管内径要比短接本体外径大2cm-4cm,在套管上加工两个通孔,这两个通孔不仅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而且与短接本体上两个斜孔也均不位于同一纵向断面上;将套管套设在短接本体外层,并使套管两端与短接本体焊接密封。套管的主要作用包括:1)防止短接本体上斜孔内固定的水嘴因磨损严重而脱落,导致泥浆严重泄压,使得钻头水眼泥浆压力大大减小而堵塞;2)防止因负压导致较大颗粒钻屑从固定水嘴的斜孔内吸入而造成堵塞。需要说明的是:套管外径要小于钻机夹持器内径,这样可以直接用钻机夹持器拆卸补浆短接,省去使用吊钳的麻烦,方便操作。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补浆短接的应用过程为:使用钻机夹持器夹持补浆短接,将其安装在两根钻杆41和42之间,如图4所示;将配置好的泥浆通过钻机泥浆管送入到钻杆,充满整个钻杆和扩孔钻头内腔达到一定压力后从补浆短接水嘴喷出,充满整个套管达到一定压力后从套管上的通孔喷出,增加泥浆在孔内的流速。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泥浆性能和施工距离来确定补浆短接的安装数量和间距;当洞口距离钻机位置较远,在补浆短接出洞时,为防止钻头水眼堵塞,因此泥浆一直供应,这样就会使得泥浆到处喷洒,此时需选用金属或者木材加工圆锥形的(类似子弹头形状)塞子,临时堵住钻头水眼,以防止泥浆喷洒。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补浆短接,通过短接本体上的水嘴和套管上的通孔,增加了泥浆在孔内的流速,提高了单位时间内的钻屑携带量,避免了钻屑沉淀堆积,保护补浆短接水嘴不受磨损,降低了施工过程中因钻屑严重堆积,导致卡、抱钻事故对整个施工进程的影响。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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