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050675发布日期:2019-11-06 00:16阅读:385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离心风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



背景技术:

吸尘器的离心风机内使用的风轮产品主要包括风轮本体、设置于风轮本体上的多个叶片,风轮本体的中心具有出风口,多个叶片以风轮本体的出风口为中心的螺旋排列。其为目前风轮产品的普遍结构,属于发展多年后较为成熟的产品,但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人们的需要不再仅仅局限于可使用的最基础目的,更进一步的追求高效、低噪等需求。而对于成熟的产品来说,进一步的优化是极其困难和研发的,但在优化成功后又会得到较大的回报。

参阅专利号为CN201720275270.2的国内专利“一种离心风机动叶轮”,其包括:叶轮本体以及设置于叶轮本体上的多个叶片,叶轮本体的中心具有出风口,多个叶片以叶轮本体的出风口为中心呈螺旋排列,叶片为弧形薄叶,叶片进口侧切线方向与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为叶片进口角;叶片出口侧切线方向与叶轮本体出口侧的切线方向之间的夹角为叶片出口角;叶轮本体出口侧的位置为在叶轮本体上叶片出口侧的位置;叶片进口角在22~28度之间;叶片出口角在12~18度之间。

上述专利对叶轮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主要在于叶片进口角和叶片出口角的角度优化上,但申请人认为,这是值得再次优化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旨在能够进一步提升风轮产品的工作效率的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用以克服上述技术缺陷。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包括风轮本体及设置于风轮本体上的多个叶片,风轮本体的中心具有出风口,多个叶片以风轮本体的出风口为中心呈螺旋排列,叶片进口侧切线方向与风轮本体的出风口内缘切线方向的夹角为叶片进口角α,叶片出口侧切线方向与风轮本体的外缘切线方向的夹角为叶片出口角β;其中,

叶片进口角α的角度在30度至35度之间;

叶片出口角β的角度在30度至35度之间。

较佳的,风轮本体的出风口内缘的直径d为22.7cm。

较佳的,风轮本体的外缘的直径D为41cm。

较佳的,叶片为弧形薄叶。

较佳的,每一叶片进口侧的一端均延伸至风轮本体的出风口以内。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在于:

叶片进口角α的角度设置在30度至35度之间,叶片出口角β的角度设置在30度至35度之间,能够进一步提升风轮产品的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侧剖面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中叶片的布置示意图;

图5为对比文件中的离心风机动叶轮的具体测试数据截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的具体测试数据截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以下实施例结合附图1至6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作具体阐述。

参阅图1至6中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应用于离心风机内的风轮包括风轮本体1及设置于风轮本体1上的多个叶片2,风轮本体1的中心具有出风口3,多个叶片2以风轮本体1的出风口3为中心呈螺旋排列,其中,叶片2进口侧切线方向与风轮本体1的出风口3内缘切线方向的夹角为叶片进口角α,叶片2出口侧切线方向与风轮本体1的外缘切线方向的夹角为叶片出口角β;其中,叶片进口角α的角度在30度至35度之间;叶片出口角β的角度在30度至35度之间。

值得指出的是,如图4中所示,图中所标示的A为上述的风轮本体1的出风口3内缘,B为上述的风轮本体1的外缘,且在本实施例中,上述的叶片进口角α的优选角度为33度,叶片出口角β的优选角度为33度。且上述的30度至35度之间均意指包括30度与35度。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风轮本体1的出风口3内缘的直径d为22.7cm,风轮本体1的外缘的直径D为41cm。进一步的,叶片2为弧形薄叶。进一步的,结合图2和图4中所示,每一叶片2进口侧的一端均延伸至风轮本体1的出风口3以内,使得吸风效率更高。

具体应用中,结合图5和图6中所示,分别为对比文件专利(申请号为CN201720275270.2)生产的产品与本申请生产的产品于同一运行条件下的测试数据,其中,图表中第一列中所示的plat意指测试机板孔口径大小,单位为in(英寸),且从两图表进行对比后可知:

在同等测试条件下,本申请提供的产品的工作效率明显优于上述专利相关产品的工作效率,能够有效提升2.5%至5%的效率,这对于已趋向于成熟稳定的风轮产品而言是极其重要且非常有价值的改进。故,本申请采用方案能够进一步提升风轮产品的工作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而言仅仅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可对其进行许多改变,修改,甚至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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