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07204发布日期:2018-06-15 23:40阅读:35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变速机构,具体涉及一种齿轮传动的变速机构。



背景技术:

目前,由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耐用性突出,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共自行车上,但齿轮传动自行车普遍不可变速,对于路面情况的适用性不强,现有的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采用的多是行星齿轮内三速变速机构,该机构的生产制造成本高,使得其无法推广在公共自行车上,并且三挡变速对于日常骑行来说稍显累赘,不利于推广在公共自行车上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实现齿轮传动自行车二级变速,并降低生产成本。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包括用于动力输入的第一箱体和动力输出的第二箱体,所述第一箱体设有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所述第二箱体设有第三轴承,所述第一轴承设有若干空套斜齿轮以及与空套斜齿轮侧面第一花键配合的离合器,所述第二轴承设有与空套斜齿轮对应啮合的传动斜齿轮,所述第一箱体通过传动轴连接于第二箱体,所述第二轴承与传动轴以及传动轴与第三轴承均通过锥形齿轮组件传动。

优选的,所述空套斜齿轮设有两组。

优选的,所述离合器套设于第一轴承中部的花键部,所述离合器两端面设有与空套斜齿轮侧面第一花键配合的第二花键,所述离合器中部夹持有拨叉,拨叉带动离合器沿花键部轴向移动,并分别与其两侧的第一花键啮合或分离改变传动比。

优选的,所述拨叉尾端连接有移动块,所述移动块滑动设于第一箱体的滑槽内,所述移动块一端与滑槽顶端内壁之间设有弹簧,该端部还设有穿出滑槽的钢丝拉线,所述钢丝拉线连接于手拨。

优选的,所述锥形齿轮组件包括两个垂直啮合的锥形齿轮。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通过手拨拉动钢丝拉线带动拨叉,控制离合器的第二花键分别与两组空套齿轮的第一花键啮合或分离,改变齿轮传动比,再经连接于传动轴的两组锥形齿轮组件将输入扭矩传递到第三轴承,进而传递到与第三轴承连接的后轮,实现变速,结构简单且成本较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齿轮和轴承配合的SolidWorks建模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第一箱体换挡状态时的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第一箱体采用上坡挡位时的剖面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第一箱体采用平路挡位时的剖面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第二箱体的剖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如图1至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齿轮传动自行车的变速机构,包括用于动力输入的第一箱体1和动力输出的第二箱体2,第一箱体1设有第一轴承3和第二轴承4,第二箱体2设有第三轴承5,第一轴承3设有两组空套斜齿轮61,62以及与空套斜齿轮61,62侧面第一花键71,72配合的离合器18,第二轴承4设有与空套斜齿轮61,62 对应啮合的传动斜齿轮91,92,第一箱体1通过传动轴10连接于第二箱体2,第二轴承 4与传动轴10以及传动轴10与第三轴承5均通过锥形齿轮组件111,112传动,离合器 18套设于第一轴承3中部的花键部19,离合器18两端面设有与空套斜齿轮61,62侧面第一花键71,72配合的第二花键121,122,离合器18中部夹持有拨叉13,拨叉13带动离合器18沿花键部19轴向移动,并分别与其两侧的第一花键71,72啮合或分离改变传动比,拨叉13尾端连接有移动块14,移动块14滑动设于第一箱体1的滑槽15内,移动块14一端与滑槽15顶端内壁之间设有弹簧16,该端部还设有穿出滑槽15的钢丝拉线8,钢丝拉线8连接于手拨17,锥形齿轮组件111,112包括两个垂直啮合的锥形齿轮,使用时,初始平路的状态下,弹簧16处于放松状态,离合器18与其中一个空套斜齿轮 61啮合,该空套斜齿轮61带动与其啮合的传动斜齿轮91并带动第二轴承4转动,第二轴承4经锥形齿轮组件111带动传动轴10一端转动,传动轴10的另一端通过锥形齿轮组件112将输入扭矩传递到第三轴承5,进而带动与其连接的后轮,在上坡时,通过手拨17拉动钢丝拉线8,钢丝拉线8带动移动块14沿滑槽15移动,进而带动拨叉13移动,拨叉13带动离合器18沿花键部19轴向移动,离合器18与另一个空套斜齿轮62 啮合,此时弹簧16处于压缩状态,当放松手拨17后,在弹簧16弹力的作用下,离合器18回到初始位置,由于空套斜齿轮61,62与对应啮合的传动斜齿轮91,92的规格不同,从而实现自行车骑行过程中改变传动比,达到变挡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变速机构的变挡操作类似于日常变速车的换挡动作,不需要进行新的学习过程,更适于推广,且造价更低。

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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