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球涨堵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73944发布日期:2018-09-18 20:54阅读:72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



背景技术:

球涨堵头广泛应用于现代各种机器设备中,用工具将其压入油道孔口,可以用于封闭各种结构复杂的压力润滑油路。

现有技术中球涨堵头的装配,一般将球涨堵头的钢球压入圆柱壳体孔口,圆柱壳体依靠一定的过盈量抱紧钢珠。为了便于装配,这个过盈量很小,而且圆柱壳体内壁与钢珠是线接触,导致抱紧力非常小,圆柱壳体和钢珠连接不可靠,经常发生钢珠脱落的问题,导致球胀堵头无法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球涨堵头,钢珠镶嵌于圆柱壳体的内孔的口部设置的圆弧卡槽内,圆弧卡槽与钢珠面贴合抱住钢珠,接触面积大,连接可靠,能够有效防止钢珠脱落,质量可靠,产品合格率高。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球涨堵头,包括圆柱壳体及钢珠,所述圆柱壳体的内部设置有内孔,所述内孔的口部设置有与钢珠等径的圆弧卡槽,所述钢珠镶嵌于圆弧卡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圆柱壳体的外表面沿周向设置有多个环槽。

进一步的,所述环槽为锯齿形环槽。

进一步的,所述内孔为一端封闭的盲孔。

进一步的,所述内孔直径小于钢珠球径。

进一步的,内孔直径与钢珠球径的直径差值为0.2~0.3mm。

进一步的,内孔直径与钢珠球径的直径差值为0.25mm。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取得了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球涨堵头,圆柱壳体的内孔的口部设置有与钢珠等径的圆弧卡槽,钢珠镶嵌于圆弧卡槽内,圆弧卡槽与钢珠面贴合抱住钢珠,接触面积大,连接可靠,能够有效防止钢珠脱落,质量可靠,合格率高。

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球涨堵头,圆柱壳体的外表面沿周向设置有一个或多个环槽,使用时,将钢珠完全压入圆柱壳体的内孔内,钢珠向外挤压圆柱壳体的侧壁,使圆柱壳体胀大,配合圆柱壳体的外表面上的环槽,使堵头完全胀紧,密封性好;特别设计的锯齿形环槽,膨胀变形性能好,能够进一步提高球涨堵头的密封性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球涨堵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圆柱壳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圆柱壳体;2、钢珠;3,内孔;4,圆弧卡槽;5,环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一种新型球涨堵头,包括圆柱壳体1及钢珠2,所述圆柱壳体1的内部设置有内孔3,所述内孔3的口部设置有与钢珠2等径的圆弧卡槽4,所述钢珠2镶嵌于圆弧卡槽4内。

圆弧卡槽4的槽口处直径略小于钢珠2直径,钢球能够稳固镶嵌于圆弧卡槽4内,圆弧卡槽4与钢珠2面贴合抱住钢珠2,接触面积大,连接可靠,能够有效防止钢珠2脱落,质量可靠,产品合格率高。

优选的方案,所述圆柱壳体1的外表面沿周向设置有多个环槽5。使用时,将钢珠2完全压入圆柱壳体1的内孔3内,钢珠2向外挤压圆柱壳体1的侧壁,使圆柱壳体1胀大,配合圆柱壳体1的外表面上的环槽5,使堵头完全胀紧,密封性好。

环槽5具有多种结构形式,例如直条形环槽或锯齿形环槽。优选的方案,所述环槽5为锯齿形环槽,锯齿形环槽膨胀变形性能好,提高球涨堵头与管道之间的胀紧配合程度,能够进一步提高球涨堵头的密封性能。

优选的方案,所述内孔3为一端封闭的盲孔。

优选的方案,所述内孔3直径小于钢珠2球径。

优选的方案,内孔3直径与钢珠2球径的直径差值为0.2~0.3mm。

优选的方案,内孔3直径与钢珠2球径的直径差值为0.25mm。

直径差值等于钢珠2球径减内孔3直径,即球涨堵头的最大膨胀量。

本实用新型的球涨堵头,使用时,将球涨堵头塞入待封闭的管道安装孔中,用手锤和专用冲子等工具将钢珠2完全压入圆柱壳体1的内孔3内,钢珠2向外挤压圆柱壳体1的侧壁,使圆柱壳体1胀大,配合圆柱壳体1的外表面上的环槽5,使堵头完全胀紧,就可以牢固封堵管道,实现管道密封。

本实用新型的新型球涨堵头,钢珠2镶嵌于圆柱壳体1的内孔3的口部设置的圆弧卡槽4内,圆弧卡槽4抱住钢珠2,接触面积大,连接可靠,能够有效防止钢珠2脱落,质量可靠,产品合格率高。

本说明书实施例所述的内容仅仅是对实用新型构思的实现形式的列举,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应当被视为仅限于实施例所陈述的具体形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也及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构思所能够想到的等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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