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瓶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20015阅读:222来源:国知局
一种开瓶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活用品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开瓶器。



背景技术:

在人们购买了饮料后,由于开瓶者的力气小,瓶盖与手的摩擦力不足导致无法打开瓶盖,目前出现了一些开瓶器,但是大多数都是机械式的手动开瓶器,这种开瓶器在卡住瓶盖后仍然需要手动拧开开瓶,使用不方便,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更加便利的开瓶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鉴以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开瓶器,方便人们打开瓶盖,解决购买后无法打开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开瓶器,包括把手和头部,所述把手内设有电池和开关,所述头部内设有电机、减速器和内齿圈,所述电池通过开关与电机连接,所述电机通过减速器驱动所述内齿圈,所述内齿圈与瓶盖啮合。

进一步的,所述内齿圈的为齿型为单向齿,齿型朝向内齿圈旋转方向。

进一步的,所述内齿圈包括两个半环形内齿圈组成,两个所述半环形内齿圈通过用于齿圈缩紧的缩紧机构与所述减速器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缩紧机构包括与半环形内齿圈的固定连接的凸轮转轴和与减速器固定连接的带有椭圆形凹槽的转盘,所述凸轮转轴安装于转盘凹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内齿圈端面设有吸盘。

进一步的,所述头部设有活动钢圈。

进一步的,所述活动钢圈设有限位凸块。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电动的驱动开启瓶盖,操作简单省力。设有把手,在抓握方便,符合人们的使用习惯。把手与头部连接,按压方便,便于开瓶器与瓶盖啮合,操作稳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一种开瓶器正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一种开瓶器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A-A平面剖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一种开瓶器结构示意图;

图中,1把手,2头部,3电池,4开关,5电机,6减速器,7内齿圈,8半环形内齿圈,9缩紧机构,10凸轮转轴,11转盘,12吸盘,13活动钢圈,14限位凸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理解本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下面提供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1

参见图1至3,一种开瓶器,包括把手1和头部2,所述把手1内设有电池3和开关4,所述头部2内设有电机5、减速器6和内齿圈7,所述电池3通过开关4与电机5连接,所述电机5通过减速器6驱动所述内齿圈7,所述内齿圈7与瓶盖啮合。使用时将头部2压在瓶盖上,使得内齿圈7与瓶盖啮合,打开控制开关4,电机5转动,经过减速器减速增矩后驱动内齿圈7,由于内齿圈7与瓶盖相互啮合,经减速增矩后转动扭矩增大,因此内齿圈7带动瓶盖转动,打开瓶盖。

优选的,所述减速器6为行星齿轮减速器6。行星齿轮减速器体积小,质量轻。

具体地,所述内齿圈7的为齿型为单向齿,齿型朝向内齿圈7旋转方向。增加内齿圈7与瓶盖的啮合力度,避免开瓶过程出现内齿圈7与瓶盖发生打滑现象,提高的稳定性。

具体地,所述内齿圈7包括两个半环形内齿圈8组成,两个所述半环形内齿圈8通过用于齿圈缩紧的缩紧机构9与所述减速器6连接。提高装置的稳定性,利用缩紧机构9改变内齿圈7的大小,使得装置适用不同大小的瓶盖。

具体地,所述缩紧机构9包括与半环形内齿圈8的固定连接的凸轮转轴10和与减速器6固定连接的带有椭圆形凹槽的转盘11,所述凸轮转轴10安装于转盘11的凹槽内。减速器6输出轴与转盘11连接,转盘11内的凹槽与凸轮转轴10配合,转盘11转动过程中由于凹槽的作用使凸轮转轴10向中间缩紧,凸轮转轴10与半环形内齿圈8固定连接因此半环形内齿圈8向中间缩紧,半环形内齿圈8缩小至与瓶盖啮合。缩紧机构9结构简单,体积小,性能稳定。

进一步的,两个所述凸轮转轴10之间通过伸缩杆连接,保持凸轮转轴10在缩紧过程中不会发生偏移,保证凸轮转轴10向中间靠拢,以便缩紧半环形内齿圈8。

实施例2

参见图4,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所述内齿圈7端面设有吸盘12。在用于开启瓶盖直径大且表面为光滑面时,将吸盘12吸在瓶盖上,通过驱动内齿圈7即可将瓶盖旋转打开。在吸盘12吸附瓶盖前将半环形内齿圈8缩紧,避免吸附后由于缩紧机构9再将半环形内齿圈8缩紧导致受力不平稳而时吸盘12与瓶盖分离,提高装置的稳定性。

优选的,所述吸盘12数量为4~10个,所述吸盘12对称分布。保证吸盘12与瓶盖吸附稳定,同时对称分布保证受力均匀,避免受力不均导致吸盘12逐个打开,提高装置稳定性。

具体地,所述头部2设有活动钢圈13。使用吸盘12吸附在瓶盖时将活动钢圈13往头部2内移动,将吸盘12露出,便于将吸盘12与瓶盖吸附。

具体地,所述活动钢圈13设有限位凸块14。限位凸块14用于将两个半环形齿圈缩紧,活动钢圈13向头部2内部移动时即可缩紧半环形内齿圈,无需手动缩紧。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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