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03578阅读:6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土壤氨挥发监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利用真空泵的抽吸,使空气交换装置的内部收集的氨气经洗气瓶的作用,被收集起来,然后将洗气瓶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但在装置的实地安装过程中,洗气瓶的安放并不固定,细口瓶易与瓶塞分离,细口瓶外表面易受污物粘附,增加了清洗操作,很不方便;由于采用软管连接各个部件,软管的自身重量和弹性变形容易对瓶塞处的玻璃连通管产生不利的作用力,易影响实际安装操作,为缓和软管的自身重量和弹性变形,可以通过调节细口瓶的位置高度来实现。

现有的空气交换装置,在结构设计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其进出气口尺寸相同、且口径均较小,但易使有机玻璃罩内外产生较大的温差,而影响收集氨气数据检测的准确性,其进气管采用了普通的塑料管,不利于阻碍灰尘、杂质的进入。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旨在方便该测定装置的组装、安放、固定,避免外界因素对设备本身和试验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包括通过管路依次相连的真空泵、玻璃转子流量计、流量调节阀、氨气采集装置、和空气交换装置,所述氨气采集装置包括底座、固定在底座上的长筒套杯、穿插在长筒套杯内的细口瓶、夹持在长筒套杯与细口瓶之间的橡胶套圈,橡胶套圈轴向固定在长筒套杯内圆周上,长筒套杯上设置调节顶丝,调节顶丝端部设置有推板,推板夹持在橡胶套圈与长筒套杯之间,所述空气交换装置包括有机玻璃罩和设置在其上的进气管及出气管,所述进气管采用弹性波纹管,弹性波纹管的自由端连通有与其垂直的短导管,进气管的口径大于出气管的口径。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设置有用于固定细口瓶的长筒套杯,并使细口瓶的摆放高度具有可调节性,方便整个装置的安装,避免了户外的风沙、雨水对装置检测的影响;

2、对空气交换装置的进、出气口、和进气口的连接管进行改进,增大进气口的口径并采用弹性波纹管进行连接;增大进气口的口径促进了有机玻璃罩的内外空气流动,避免产生不利的内外温差,弹性波纹管上设置的短导管,在真空泵抽吸过程中,可以减缓气流的流速,避免杂质的吸入,弹性波纹管自身的沟槽处易于灰尘的沉积,这些改进为实验数据检测的准确性提供了保障;

3、通过顶丝的作用可以使细口瓶固定,便于高度的调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真空泵;2-玻璃转子流量计;3-流量调节阀;4-氨气采集装置;5-空气交换装置;6-底座;7-长筒套杯;8-细口瓶;9-橡胶套圈;10-调节顶丝;11-推板;12-有机玻璃罩;13-进气管;14-短导管。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田间土壤氨挥发原位测定装置,包括通过管路依次相连的真空泵1、玻璃转子流量计2、流量调节阀3、氨气采集装置4、和空气交换装置5,所述氨气采集装置4包括底座6、固定在底座6上的长筒套杯7、穿插在长筒套杯7内的细口瓶8、夹持在长筒套杯7与细口瓶8之间的橡胶套圈9,橡胶套圈9轴向固定在长筒套杯7内圆周上,长筒套杯7上设置调节顶丝10,调节顶丝10端部设置有推板11,推板11夹持在橡胶套圈9与长筒套杯7之间,所述空气交换装置5包括有机玻璃罩12和设置在其上的进气管13及出气管,所述进气管13采用弹性波纹管,弹性波纹管的自由端连通有与其垂直的短导管14,进气管13的口径大于出气管的口径。

在本实用新型中:采用两组细口瓶8进行氨气采集,细口瓶8内部装有吸收液,在实地安装时,将有机玻璃罩12扣到待测的田间土壤上,进气管13缠绕盘折放置,出气口与细口瓶8的进气管连接,细口瓶8的进气管深入瓶内液体下方,细口瓶8的出气管位于瓶内液面上方,并与另一个细口瓶8的进气管连接,另一个细口瓶8的出气管与流量调节阀3连接,流量调节阀3与玻璃转子流量计2连接,玻璃转子流量计2与真空泵1连接,底座6水平放置,细口瓶8穿插到长筒套杯7中,橡胶套圈9可以起到减震的作用和增加摩擦阻力的作用,调节好适当高度位置后,通过调节顶丝10的作用,使推板11将橡胶套圈9压紧到细口瓶8上,从而起到定位作用;通过流量调节阀3和玻璃转子流量计2调控好气体流速,在真空泵1的作用下,有机玻璃罩12内挥发出来的氨气经管路被吸附到细口瓶8中,并被吸收液吸收。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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