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盗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52835阅读:852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盗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燃气表防盗结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防盗结构。



背景技术:

为了对燃气进行计量,现有技术中具有一种膜式燃气表,其包括外壳和安装在外壳内部的计量结构。外壳一般包括上壳和下壳,上壳具有下凸缘,下壳具有上凸缘,上、下凸缘上对应设有通孔,使用螺钉穿过设在上、下凸缘上的通孔后,将上下壳固定形成密闭的容纳空间,计量结构安装在该空间内进行计量工作。

为了避免用户私自打开外壳篡改计量结果,现有技术中具有一种铅封螺钉,其穿过设置在上壳和下壳上的通孔后,将上壳和下壳固定在一起。一旦用户私自打开外壳,铅封螺钉即被损坏,从而能够向燃气公司示警。然而,现在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特殊的螺丝刀,其可以在无损铅封螺钉的情况下,打开外壳,导致铅封螺钉丧失了防盗作用。一旦用户采用上述螺丝刀打开外壳篡改计量数据,势必给燃气公司带来较大损失。

因此,如何设计一种新的防盗装置,是现有技术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铅封螺钉能够被市面上出现的特殊螺丝刀无损拆卸,导致铅封螺钉失去防盗作用的技术缺陷,从而提供一种新的防盗结构。

为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盗结构,包括至少一个卡扣,所述卡扣包括:

本体,适于布置在对扣的燃气表上壳体的下凸缘和燃气表下壳体的上凸缘外侧,具有位于所述上凸缘上方的第一阻挡部,和位于所述下凸缘下方的第二阻挡部;

第一结合部,设置在所述本体的一端;

第二结合部,设置在所述本体的另一端,能够与所述第一结合部结合,且结合后不能无损分开;

至少一个所述卡扣能够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包覆固定在所述上凸缘和所述下凸缘的外侧。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卡扣为两个。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第一结合部包括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具有与所述本体的一端连接的第一端,和与所述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所述第二端上设有至少一个向着所述第一端的方向逐渐延伸并张开的倒齿;

所述第二结合部设置在所述本体的另一端上,具有供所述连接部插入的内腔,以及阻止插入到所述内腔内部的所述倒齿抽出的第一阻挡台。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倒齿在所述连接部上设有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连接部靠近所述第一端部分的直径大于所述连接部靠近所述第二端部分的直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第二结合部上还设有对所述第一结合部进行阻挡,从而使所述连接部位于所述内腔中部的第二阻挡台。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还包括固定设置在所述卡扣上的条形码,所述条形码与所述燃气表一一对应。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还包括固定在所述卡扣上的遮挡板,用于遮挡将盖板固定安装在所述下壳体上以遮盖操作口的固定螺钉。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防盗结构,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包括至少一个卡扣,卡扣包括本体,本体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结合部和第二结合部,第一结合部与第二结合部能够结合,且结合后不能无损分开;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可以采用至少一个卡扣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包覆固定在燃气表上壳体的下凸缘和下壳体的上凸缘外侧,由于本体上设有位于上凸缘上方的第一阻挡部和位于下凸缘下方的第二阻挡部,因而扣合后的卡扣不能沿壳体上下方向被移走,人们如果想要打开上下壳体,只能将卡扣拆除,又由于第一结合部和第二结合部不能无损分开,用户强制拆除卡扣后,必将在卡扣上留下痕迹(或者燃气表上无卡扣),这些信息就会给燃气公司示警,达到防盗的目的。

2.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第一结合部包连接部,连接部的第二端上设有至少一个向着第一端方向逐渐延伸并张开的倒齿,第二结合部上设有供连接部插入的内腔,以及阻止插入到内腔内部的倒齿抽出的第一阻挡台;第一结合部插入到内腔内部后,倒齿被第一阻挡台阻挡住不能被抽出,如果强制抽出,必将损坏倒齿,导致第一结合部和第二结合部无法再次结合。也即,如果损坏倒齿,卡扣则不能被再次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固定在壳体上,从而给燃气公司示警。作为优选方案,倒齿在连接部上设有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能够起到更好的连接效果。

3.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连接部靠近第一端部分的直径大于连接部靠近第二端部分的直径,从而使得连接部更为结实耐用,不易折断。

4.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第二结合部上还设有对第一结合部进行阻挡,从而使连接部位于内腔中部的第二阻挡台,第二阻挡台对第一结合部进行阻挡限位后,使得连接部位于内腔中部,可以防止连接部与内腔内壁之间发生挤压,避免降低结合效果。

5.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还包括条形码,条形码与燃气表一一对应,当某些用户获取到上述的卡扣时,存在盗气后重新安装新的卡扣1的可能,设置条形码后,原来的卡扣被丢弃后,条形码也被丢弃,当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卡扣上无条形码或条形码与燃气表不对应时,可以得到示警。

6.本实用新型的防盗结构,还包括遮挡板,用于遮挡将盖板固定在下壳体上以遮盖操作口的固定螺钉,由于存在私自打开盖板,通过操作口盗气的可能,遮挡板将该位置的固定螺钉遮挡后,可起到防盗作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现有技术或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对现有技术或具体实施方式描述中所使用的附图作简单介绍,显而易见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卡扣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主视图。

图3是图1的俯视图。

图4是图1的后视图。

图5是两个卡扣首尾结合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6是图5中A部分的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中的卡扣在燃气表上安装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8是图7的主视图。

图9是图7的俯视图。

图10是图7的左视图。

附图标记:1-卡扣,10-本体,101-第一阻挡部,102-第二阻挡部,11-第一结合部,12-第二结合部,120-内腔,121-第一阻挡台,122-第二阻挡台,2-燃气表上壳体,3-燃气表下壳体,4-连接部,41-第一端,42-第二端,43-倒齿,5-条形码,6-遮挡板,7-盖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描述,显然,下述的实施例不是本发明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所描述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其他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防盗结构,如图1并参考图7所示,包括至少一个卡扣1,所述卡扣1包括:本体10,适于布置在对扣的燃气表上壳体2的下凸缘和燃气表下壳体3的上凸缘外侧,具有位于所述上凸缘上方的第一阻挡部101,和位于所述下凸缘下方的第二阻挡部102;第一结合部11,设置在所述本体10的一端;第二结合部12,设置在所述本体10的另一端,能够与所述第一结合部11结合,且结合后不能无损分开;至少一个所述卡扣1能够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包覆固定在所述上凸缘和所述下凸缘的外侧。

本实施例的防盗结构,由于本体10上设有位于上凸缘上方的第一阻挡部101和位于下凸缘下方的第二阻挡部102,因而扣合后的卡扣1不能沿壳体上下方向被移走,人们如果想要打开上下壳体,只能将卡扣1拆除,又由于第一结合部11和第二结合部12不能无损分开,用户强制拆除卡扣1后,必将在卡扣1上留下痕迹(或者燃气表上无卡扣),这些信息就会给燃气公司示警,达到防盗的目的。

本实施例中,所述卡扣1为两个,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包覆固定在上凸缘和下凸缘的外侧。

作为变形设计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个或多个卡扣1,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包覆固定在上凸缘和下凸缘的外侧,能达到同样的发明目的。

如图1-6所示,所述第一结合部11包括连接部4,所述连接部4具有与所述本体10的一端连接的第一端41,和与所述第一端41相对的第二端42,所述第二端42上设有至少一个向着所述第一端41的方向逐渐延伸并张开的倒齿43;所述第二结合部12设置在所述本体10的另一端上,具有供所述连接部4插入的内腔120,以及阻止插入到所述内腔120内部的所述倒齿43抽出的第一阻挡台121。

本实施例的防盗结构,第一结合部11插入到内腔120内部后,倒齿43被第一阻挡台121阻挡住不能被抽出,如果强制抽出,必将损坏倒齿43,导致第一结合部11和第二结合部12无法再次结合。也即,如果损坏倒齿43,卡扣1则不能被再次以首尾结合的方式固定在壳体上,从而给燃气公司示警。作为优选方案,倒齿43在连接部4上设有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能够起到更好的连接效果。

如图6所示,所述连接部4靠近所述第一端41部分的直径大于所述连接部4靠近所述第二端42部分的直径,这种设计可使连接部4更为结实耐用,不易折断。

所述第二结合部12上还设有对所述第一结合部11进行阻挡,从而使所述连接部4位于所述内腔120中部的第二阻挡台122。第二阻挡台122对第一结合部12进行阻挡限位后,使得连接部4位于内腔120中部,可以防止连接部4与内腔120内壁之间发生挤压,避免降低结合效果。

如图8所示,还包括固定设置在所述卡扣1上的条形码5,所述条形码5与所述燃气表一一对应(图7中的条形码未示出)。当某些用户获取到上述的卡扣1时,存在盗气后重新安装新的卡扣1的可能,设置条形码5后,原来的卡扣1被丢弃后,条形码5也被丢弃,当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卡扣1上无条形码5或条形码5与燃气表不对应时,可以得到示警。

还包括固定在所述卡扣1上的遮挡板6,用于遮挡将盖板7固定安装在所述下壳体2上以遮盖操作口的固定螺钉。由于存在私自打开盖板7,通过操作口盗气的可能,遮挡板6将该位置的固定螺钉遮挡后,可起到更好的防盗作用。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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