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58549阅读:1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紫外辐照计计量检定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了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



背景技术:

紫外辐照计是用于测量紫外辐射照度的仪器。随着紫外辐照计应用的增多,对紫外辐照计的检定效率和精确度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使用的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完全通过人工操作,检定过程繁琐,耗时时间长,准确度低,很难满足现在的检定工作需要。根据检定规程的要求,每台紫外辐照计选择3-4个测量点进行检定,其检定过程繁琐,劳动量大,检定一台紫外辐照计的时间约为30分钟。工作人员常常需要长时间持续进行检定工作,这不仅会使工作人员疲劳,还经常会因为工作人员的疲劳导致检定结果误差变大,甚至出错;此外,工作人员长时间工作在紫外辐射环境中,将对身体将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设计一套高精度的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来实现紫外辐照计的自动化检定是势在必行的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特提供了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

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回转工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转工作台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与第一步进电机连接,实现了回转工作台的回转运动;所述回转工作台通过滚珠丝杆机构与光轨上第二步进电机连接,实现了回转工作台在光轨上水平位移运动;所述光轨上安装有光栅尺位移传感器,光栅尺位移传感器的动尺随回转工作台水平运动,并将回转工作台的位置信号反馈给单片机控制系统;所述第一步进电机和第二步进电机均与单片机控制系统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光轨的另一端通过立杆支撑着标准紫外光源,所述回转工作台上设置有夹持被检紫外辐照计的夹具,所述标准紫外光源与被检紫外辐照计在同一个水平面上。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光轨的量程为60mm -120mm,线性度为0.10%,分辨率20um。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夹具为360°旋转夹具,被检紫外辐照计可在夹具上沿任意角度旋转。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实用新型所述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实现了紫外辐照计的准确定位,并根据检定工作的需要,实现了系统定位装置的自动回转和水平位移运动,从而实现了紫外辐照计的自动化检定,从而保证了检定效率和检定精度, 降低了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检定能力。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紫外辐照计检定装置的位移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回转工作台1,所述回转工作台1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与第一步进电机2连接,实现了回转工作台1的回转运动;所述回转工作台1通过滚珠丝杆机构与光轨3上第二步进电机4连接,实现了回转工作台1在光轨3上水平位移运动;所述光轨3上安装有光栅尺位移传感器5,光栅尺位移传感器5的动尺随回转工作台1水平运动,并将回转工作台1的位置信号反馈给单片机控制系统6,单片机控制系统6对位置信号进行处理,获取回转工作台1的位置信息,单片机控制系统6并根据得到的回转工作台1的位置信息调整驱动第二步进电机4的脉冲信号,对第二步进电机4进行控制,实现运动控制系统的闭环控制,保证了准确定位,当回转工作台1运动距离达到检定工作的需要时,第一步进电机2和第二步进电机4在单片机控制系统6的作用下,回转工作台1按照检定工作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角位移和水平位移的运动,完成紫外辐照计的检定。

光轨3的另一端通过立杆支撑着标准紫外光源7,所述回转工作台1上设置有夹持被检紫外辐照计8的夹具9,所述夹具9为360°旋转夹具,被检紫外辐照计8可在夹具9上沿任意角度旋转,保证了标准紫外光源7与被检紫外辐照计8在同一个水平面上。

系统用单片机控制系统6控制第一步进电机2和第二步进电机4的运行,用光栅尺位移传感器5控制定位装置运动,并用它的信号作为位移运动系统的反馈信号,实现控制系统的控制要求。根据紫外辐照计检定规程,对每一台仪器进行检定时,都要改变紫外辐照计的紫外光接受面与标准紫外光源之间的距离,使仪器产生不同的辐照度值。在每个测量点进行检测时都要先将被检紫外辐照计8的接收部分安装在夹具9上,并调整光阑,标准紫外光源7与被检紫外辐照计8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记录仪器的显示值,每台被检紫外辐照计8要检定三遍,取其平均值作为最后的检定结果。

由于很难保证被检紫外辐照计8的紫外光接受面和标准紫外光源7在同一个水平面上,导致计量结果不准确。选用可90度活动的激光位移传感器与回转工作台1共同工作,对安装在夹具9上的被检紫外辐照计8的紫外光接受面和标准紫外光源7的位移差进行测量并存储。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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