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保护生产实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51513阅读:23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能够保护生产实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



背景技术: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尤其是质检和监管问题,但是,到目前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来监控产品的质量状态,当遇到涉及生产企业的质量纠纷或质疑问题时,往往是生产企业难以为自己作出涉及自己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实例,提供仲裁方作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提不出上述的关键举证实例,只得依靠各种“蛛丝马迹”性质的现象再加上主观上的推理分析,最后只会得出一个令人难以信服的“似是而非”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的参考性“意见”予以裁决,而且,就是作出这样的“裁决”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拖的时间不会短,这就为“各种小道消息的生成或制造”创造了条件。——由于存在生产企业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或质疑时难以令人信服地为自己举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这就成为一个令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尤其对于生产量巨大的诸大型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之目的:

就是为了解决上述“令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能够在质量纠纷或质疑裁决中得以迅速解决问题且令人信服的技术方案。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拟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有:质保容器以及由生产方生产的产品;

其特征在于:

由监控方确定的方式从生产方提取产品,并将该产品密封在的保质容器内,形成由产品与保质容器两者合成的质量保全样品,存放在监控方内的安全空间中,作为生产方在以后需要时能够对外提出的实物证据予以保存;

所述的由监控方确定的方式从生产方提取产品是指:在生产方所涉及的任何地方以人手动抓取的方式或/和机械手;

所述的安全空间是指:具有符合国标规定的存放该产品的环境条件与保密条件。

——所述的监控方是指公证处以及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由政府批准的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特设的部门。

本发明的特点:

一.由于本发明能够妥善解决了:一旦发生涉及生产方在产品质量纠纷或质疑时能够立即提出该产品的质量保全实物证据,为在仲裁方可以迅速作出公正的裁决创造了条件;——对于一个产品2质量一贯良好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大型企业来说,应该不会害怕上述的质量保全事宜,而且,凡是能够越多次数(与产品2数量成正比)的通过了本发明中所述的质量取样保全中的质量检验,就反而说明了该生产方的产品质量是一向过硬的,反倒可以在社会公众中不断地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若一个产品生产企业愿意实施本发明所指的产品质量保全方案,尽管长期以来没有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或质疑的情况下,由于自愿提出了愿意参加产品质量保全事宜的本身,就可以起到一个向社会公众承诺:从自己企业出去的产品质量是一贯优良的,即为社会公众展示了企业自身的良好形象又创造了条件。

三.一般的小型企业,出厂的产品不多,在社会上发生产品纠纷或质疑的概率也极低,而一般的大型企业,其产品数量越多,在社会上发生产品纠纷或质疑的概率也会越多,然而,很可能其中绝大多数或根本就没有一个是由于该大型企业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没有质量保全实物证据为自己说话,事情往往就难办了,因此说,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针对质量一贯良好的实物性产品生产企业而言的,尤其是对于其中的大型生产企业更具有其实际意义。

附图说明

附图示意了作为本发明中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在涉及的两个地点之间的法定位移路线(详见图中箭头的方向示意)。

1:质保容器;2:产品;Y: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a:产品的生产方;b:产量保全样品的监控方(与生产方无关的法律授权方);P:安全空间。

具体实施方式

例如:有一个大型酸奶产品2的生产企业,其保质期为半年;在其最终的酸奶产品2包装生线上,每隔1个小时让监管方b在生产线上手动取其由质保容器1与产品2两者合成的作为生产方a生产的质量保全样品Y,并交到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监管方b来依法保存,直到超过保质期为止。——实际上,当其满半年的保质时,即可陆续地从监管方b撤出。

之后,一旦在作为销售方的某个超市中发生了涉及上述酸奶产品2的质量纠纷,并由作为仲裁方的法院仲裁,这时,生产方a即可要求从监控方b提出已经保存在监控方b处的与发生质量纠纷的酸奶产品2有关的质量保全样品Y(其生产日期与质量纠纷案中用户使用的酸奶产品2的生产日期一致),作为实物证据递交给仲裁方,……,之后的仲裁结果定会迅速而令人信服的:

若受检的质量保全样品Y是质量不合格的,该酸奶产品2的生产方a就成为败诉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若受检的质量保全样品Y是质量合格的,该酸奶产品2的生产方a就成为胜诉方,即说明了造成质量不合格后果(例如:伤亡)的环节就出在该酸奶产品2在保质期内离开了生产方a(出厂)以后的事了,……;显然,仲裁方的仲裁就能够依据作为实物证据的质量保全样品Y给生产方a一个“酸奶产品2合格”的清白。

不难看出:

只要有了质量保全样品Y,对于仲裁方迅速公正的裁决是绝对有利的。

当然,对于质量保全样品Y的仲裁检验,尚有不少细节需要进一步解决,例如,上述的质量保全样品Y取样的间隔时间T(取样的密度),以及同时取样的数量与涉及质量纠纷时取出质量保全样品Y法定取样时间段S的范围,等等问题,是个尚需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通过法律确定上述有关问题量化的尺度问题,然而,本发明对于“产品质量取样保全方法”的提出,至少揭示了通过质量保全样品Y的“监管存储”与“依法提取”,将会至少会给目前难以恰当解决的产品2的质量纠纷问题,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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