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79136发布日期:2018-07-07 09:18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全景行车记录仪,特别是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



背景技术:

行车记录仪即记录车辆行驶途中的影像及声音等相关资讯的仪器。安装行车记录仪后,能够记录汽车行驶全过程的视频图像和声音,可为交通事故提供证据。

现下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特别是中低端行车记录仪,配置的支架多为夹具样式,安装时,通过粘条固定,固定方式为单向固定,稳定性差,行车记录仪摆动明显,拍摄效果不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

具体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录仪主体呈圆柱形,其所呈的圆柱形的两侧设有对称的2个弧形导向块,记录仪主体的后侧设有连接块,所述弧形导向块的截面呈圆弧形,2个弧形导向块平行设置,所述连接块内嵌入有圆环形的第一永磁体;

所述安装支架包括卡管,所述卡管呈中通圆柱形,其中间为卡口,所述卡口呈圆柱形,其内设有对称的2个弧形导向槽,所述弧形导向槽与弧形导向块对应契合,卡管的两端分别为卡入端和贴合端,所述卡入端上嵌入有圆环形的第二永磁体,所述第二永磁体和第一永磁体对应配合,所述贴合端上设有斜向设置的第一吸盘;

所述卡入端的外壁上设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上设有2个对称的第一连接杆,所述2个第一连接杆分别铰接于连接板的两侧,第一连接杆上铰接有第二连接杆,所述第二连接杆上固定设有第二吸盘;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块呈圆柱形,其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与卡管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相同;

进一步的,所述卡口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与记录仪主体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相同,记录仪主体通过卡口,与卡管间隙配合。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安装支架,记录仪主体上设弧形导向块,并嵌入第一永磁体,安装支架包括卡管,卡管内设弧形导向槽和第二永磁体,外置第一吸盘,并通过多个连接板连接第二吸盘,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记录仪主体与卡管契合,并通过永磁铁磁性吸附,第一吸盘与车窗吸附,第二吸盘与车顶内壁吸附,从而定位记录仪,定位效果稳定,不易晃动,保证了拍摄效果,其次,记录仪与安装支架为可拆卸式连接,安装支架与车为可拆卸连接,不仅便于检修,同时也方便了视角调整,安装也十分方便快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侧视图。

图3为图2中,A-A向截面图。

图4为图3中,B-B向截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晰明确,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描述,任何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等价替换和常规推理得出的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

如图所示的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1和安装支架2,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录仪主体1呈圆柱形,其所呈的圆柱形的两侧设有对称的2个弧形导向块3,记录仪主体1的后侧设有连接块4,所述弧形导向块3 的截面呈圆弧形,2个弧形导向块3平行设置,所述连接块4内嵌入有圆环形的第一永磁体5;

所述安装支架2包括卡管6,所述卡管6呈中通圆柱形,其中间为卡口7,所述卡口7呈圆柱形,其内设有对称的2个弧形导向槽8,所述弧形导向槽8与弧形导向块3对应契合,卡管6的两端分别为卡入端9和贴合端10,所述卡入端9上嵌入有圆环形的第二永磁体11,所述第二永磁体11和第一永磁体5对应配合,所述贴合端10上设有斜向设置的第一吸盘12;

所述卡入端9的外壁上设有连接板13,所述连接板13上设有2个对称的第一连接杆14,所述2个第一连接杆14分别铰接于连接板13的两侧,第一连接杆14上铰接有第二连接杆15,所述第二连接杆15上固定设有第二吸盘16;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块4呈圆柱形,其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与卡管6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相同;

进一步的,所述卡口7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与记录仪主体1所呈的圆柱形的直径相同,记录仪主体1通过卡口7,与卡管6间隙配合。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便于安装的全景行车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安装支架,记录仪主体上设弧形导向块,并嵌入第一永磁体,安装支架包括卡管,卡管内设弧形导向槽和第二永磁体,外置第一吸盘,并通过多个连接板连接第二吸盘,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记录仪主体与卡管契合,并通过永磁铁磁性吸附,第一吸盘与车窗吸附,第二吸盘与车顶内壁吸附,从而定位记录仪,定位效果稳定,不易晃动,保证了拍摄效果,其次,记录仪与安装支架为可拆卸式连接,安装支架与车为可拆卸连接,不仅便于检修,同时也方便了视角调整,安装也十分方便快捷。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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