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触头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53277发布日期:2018-12-05 18:42阅读:11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动触头组件,属于断路器附件结构设计领域。



背景技术:

专利文献CN205376449U中公开了一种小型断路器触头结构,包括,两个动触头,设置在支架上,并且可分别转动,互不干扰;静触头,与两个所述动触头对应配合设置;两个压紧弹簧,分别设置在两个所述动触头与支架之间,用于向所述动触头施加向着所述静触头方向的弹力。上述断路器触头由于结构限制在组装时,必须先将压紧弹簧装在支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持件)上,然后将动触头装在支架上,最后将导线与动触头焊接实现电连接,然而将动触头安装后在焊接导线,在焊接时容易烧伤支架,进而影响产品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对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结构合理的动触头组件,在组装操作时,可先将导线与动触头焊接后再将动粗头装在支持件上,从而可以避免焊接导线时烧伤支持件。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动触头组件,包括支持件和动触头;

所述支持件上成型有触头安装槽,所述动触头的上部处于所述触头安装槽内,并通过枢转轴枢转安装在所述支持件上;

在所述触头安装槽内还装有为所述动触头提供弹性力的弹簧,在所述触头安装槽的侧壁上与所述弹簧正对位置开设有供所述弹簧装入的通槽,所述通槽的长度小于所述弹簧在常态下的长度。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动触头上与所述弹簧对应的位置成型有第一定位槽,所述触头安装槽内成型有第二定位槽,所述弹簧的两端分别处于所述第一定位槽和所述第二定位槽内。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触头安装槽为并列设置的两个,两个所述触头安装槽中分别设置有一所述的动触头,两个动触头通过同一根所述枢转轴枢转安装。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支持件的顶部一体成型有向上的凸起,所述凸起的顶端面上具有两个颜色指示区,两个颜色指示区的颜色不相同。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中动触头组件的结构合理,该动触头组件具体在组装操作时,先将动触头与导线焊接,然后将所述动触头装在支持件的触头安装槽内并插上枢转轴,最后将弹簧压缩后由侧部的通槽装入弹簧安装位置,从而完成组装,由于先将导线与动触头焊接后再将动触头装在支持件上因而可以避免焊接导线时烧伤支持件的情况发生,具有很好的使用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动触头组件的立体图;

图2为图1所述动触头组件的正向视图;

图3为沿图2中A-A线剖切的剖视图;

图4为图2所示动触头组件的左视图;

图5为沿图4中B-B线剖切的剖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支持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附图标记为:1-支持件;11-凸起;12-顶端面;2-动触头;21-第一定位槽;3-触头安装槽;31-第二定位槽;4-弹簧;5-通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结构做以说明:

一种动触头组件,如图1至图6所示,包括支持件1和动触头2;所述支持件1上成型有触头安装槽3,所述动触头2的上部处于所述触头安装槽3内,并通过枢转轴枢转安装在所述支持件1上;在所述触头安装槽3内还装有为所述动触头2提供弹性力的弹簧4,在所述触头安装槽3的侧壁上与所述弹簧4正对位置开设有供所述弹簧4装入的通槽5,所述通槽5的长度小于所述弹簧4在常态下的长度,弹簧3在常态下的长度即就是弹簧未受外力时的长度。本实施例中动触头组件的结构合理,该动触头组件具体在组装操作时,先将动触头2与导线焊接,然后将所述动触头2装在支持件1的触头安装槽3内并插上枢转轴,最后将弹簧4压缩后由侧部的通槽5装入弹簧安装的位置,从而完成组装,由于先将导线与动触头2焊接后再将动触头装在支持件1上因而可以避免焊接导线时烧伤支持件1的情况发生,具有很好的使用效果。

本实施例中,所述动触头2上与所述弹簧4对应的位置成型有第一定位槽21,所述触头安装槽3内成型有第二定位槽31,所述弹簧4的两端分别处于所述第一定位槽21和所述第二定位槽31内,通过采用上述结构能够对弹簧进行有效定位,保证弹簧弹力的稳定性及有效性。

进一步,所述触头安装槽3为并列设置的两个,两个所述触头安装槽3中分别设置有一所述的动触头2,两个动触头2通过同一根所述枢转轴枢转安装,该动触头组件安装使用时,两个动触头2与同一静触头接触能够保证足够的接触面,进而保证导电性能。

本实施例中,所述支持件1的顶部一体成型有向上的凸起11,所述凸起11的顶端面12上具有两个颜色指示区,两个颜色指示区的颜色不相同,在安装使用时,断路器壳体顶部与所述凸起11对应的位置设有观察窗口,不同颜色指示区正对观察窗口时表示断路器通/断状态。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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