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功补偿电网变压调节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85701阅读:26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力工程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无功补偿电网变压调节装置。



背景技术:

在电力系统中,无功功率不足会使电压下降,电网损耗增加,严重时会导致设备损坏,系统瘫痪。在电网中增加无功补偿设备,可以使无功功率保持平衡,提高电能质量,降低电网损耗。

目前,使用最多的是晶闸管投切电容器,它的优势是成本低,能够进行大容量的无功补偿,但是只能间断的进行补偿,而且装置的反应速度不迅速,无法满足新时代下智能电网技术的发展。最新的无功补偿设备是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它的优势就是能精确、连续的进行无功补偿,自动化程度高,但是如果要进行大容量的无功补偿时,电力电子器件价格昂贵,一般用户难以负担。因此,发展大容量、低成本的无功补偿装置成为了今后无功领域研究的热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无功补偿电网变压调节装置,解决现有技术中无功补偿装置难以兼顾效率和成本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无功补偿电网变压调节装置,包括: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1和至少一个晶闸管投切并联电容2,其中,所述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1包括第一滤波电感3、直流侧稳压电容4和逆变桥组成5,所述晶闸管投切并联电容2包括第二滤波电感6、电容器8和晶闸管组7,所述第一滤波电感3一端与所述直流侧稳压电容4一端连接,所述直流侧稳压电容4的另一端均连接在一起,所述电容器8一端与所述晶闸管组7的一端连接,所述晶闸管组7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滤波电感6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一滤波电感3的另一端与三相电源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滤波电感6的另一端与三相电源输入端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实现了HVC混合补偿系统,具备不间断、精确调节无功和大容量补偿的优势,使无功补偿成本大幅降低,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DSTATCOM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2、TSC晶闸管投切并联电容;3、滤波电感;4、直流侧稳压电容;5、逆变桥;6、电感;7、晶闸管组;8、电容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为一种无功补偿电网变压调节装置,包括: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1和至少一个晶闸管投切并联电容2,其中,所述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1包括第一滤波电感3、直流侧稳压电容4和逆变桥组成5,所述晶闸管投切并联电容2包括第二滤波电感6、电容器8和晶闸管组7,所述第一滤波电感3一端与所述直流侧稳压电容4一端连接,所述直流侧稳压电容4的另一端均连接在一起,所述电容器8一端与所述晶闸管组7的一端连接,所述晶闸管组7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滤波电感6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一滤波电感3的另一端与三相电源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滤波电感6的另一端与三相电源输入端连接。

其中,还可以包括第一处理器、TSC控制器和DSTATCOM控制器,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与电压采集模块、电流采集模块连接、所述TSC控制器、所述DSTATCOM控制器连接。

本实用新型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和多组容量较大的晶闸管投切电容器组成。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主电路由直流侧稳压电容、逆变桥、滤波电感等组成,为系统提供连续的感性和容性无功;晶闸管投切电容器由电容器和两个反并联组成。通过系统判断需要在m组和m+1组TSC时,则投m组TSC,剩余的无功由DSTATCOM补偿。晶闸管投切电容器主要补偿大容量的无功功率,配电网静止无功补偿器主要动态的补偿剩余的无功功率

因此,可知第一处理器根据采样信息,得出电网中无功缺额,推理判断,确定需要投入的TSC组数和DSTATCOM的无功补偿期望值。根据第一处理器的指令,TSC控制器产生晶闸管开关的信号,DSTATCOM控制器产生SPWM信号。TSC和DSTATCOM接受到相应信号后,分别投入电网中进行无功补偿,从而实现两者的协调运行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实现了HVC混合补偿系统,具备不间断、精确调节无功和大容量补偿的优势,使无功补偿成本大幅降低,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可以理解的是,图中示出的系统结构并不构成对系统的限定,可以包括比图示更多或更少的设备,或者组合某些设备,或者不同的设备部署。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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