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缆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01911阅读:1015来源:国知局
电力线缆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力线缆安装检修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力线缆支架。



背景技术:

在电力线缆的安装检修过程中,往往需要同时处理大量的线缆逐。在梳理和检修线缆的过程中,目前常见的做法是直接将线缆放置在地面,然后逐一整理和检查,这种方式处理方式存在以下缺陷:

1)线缆放置在地面,在很多时候会造成地面凌乱的情况,工作人员或路人在来回行走时,容易绊脚;

2)线缆直接放在地面,被工作人员经常来回拉扯,与地面摩擦,容易损坏线缆表皮,以至于留下安全隐患;

3)由于线缆凌乱,导致工作人员在对线缆进行检查时,往往不能分清哪些线缆已经检查完毕,哪些线缆还未检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电力线缆支架。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上述目的:

一种电力线缆支架,包括竖直安装的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的下端支撑在一底座上且上端固定连接有横轴,所述横轴的前端套有线缆分类盘,所述横轴的后端固定安装有用于卡装线缆的弹性总锁扣,所述线缆分类盘环向设置有若干用于卡装线缆的弹性分锁扣。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所述支撑杆为竖直安装在所述底座上的液压升降杆。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所述液压升降杆的升降端与所述横轴的中部焊接,所述弹性总锁扣与所述横轴的后端焊接。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所述线缆分类盘套在所述横轴的前端并可转动,所述横轴的前端通过螺纹连接有用于防止所述线缆分类盘滑脱的环形挡板。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所述弹性分锁扣焊接有与所述线缆分类盘固定连接的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所述线缆分类盘之间通过螺栓固定。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所述连接板为与所述线缆分类盘的外环面相匹配的弧形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在对线缆进行安装或检修时,利用该支架能够将线缆支离地面,从而工作人员或路人不易因未发现地面的线缆而出现绊脚的情况;线缆被支离地面后,减少了线缆表皮受到摩擦的情况,线缆表皮不易损坏;弹性总锁扣用于将所有的线缆卡住,线缆分类盘上的若干弹性分锁扣用于分类卡住各线缆,从而能够对更方便的对线缆进行检查,且不会出现分不清已检测线缆和未检测线缆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电力线缆支架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电力线缆支架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电力线缆支架的后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支撑杆,3-挡板,4-横轴,5-线缆分类盘,6-连接板,7-螺栓,8-弹性分锁扣,9-弹性总锁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结合图1、图2和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竖直安装的支撑杆(2),支撑杆(2)的下端支撑在一底座(1)上且上端固定连接有横轴(4),横轴(4)的前端套有线缆分类盘(5),横轴(4)的后端固定安装有用于卡装线缆的弹性总锁扣(9),线缆分类盘(5)环向设置有若干用于卡装线缆的弹性分锁扣(8)。弹性总锁扣(9)相对于弹性分锁扣(8)要大许多,弹性总锁扣(9)用于同时卡住所有待处理的线缆,而每个弹性分锁扣(8)用于卡住其中一根或者少数几根的线缆。

在使用该支架时,将所有待处理的线缆卡在线缆总锁扣内,然后可对各线缆进行分类并分别卡在各弹性分锁扣(8)中,此时便可对线缆进行检查。弹性总锁扣弹性总锁扣(9)和弹性分锁扣(8)的设计,能够牢牢将线缆卡住,且不会滑脱。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支撑杆(2)为竖直安装在底座(1)上的液压升降杆,该结构能够匹配不同高度的线缆分布,通过液压升降杆的伸缩实现线缆支撑高度的调节。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液压升降杆的升降端与横轴(4)的中部焊接,弹性总锁扣(9)与横轴(4)的后端焊接。弹性总锁扣(9)的操作使用频率相对于弹性分锁扣(8)较低,一般无需拆装更换,因此焊接固定即可。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线缆分类盘(5)套在横轴(4)的前端并可转动,横轴(4)的前端通过螺纹连接有用于防止线缆分类盘(5)滑脱的环形挡板(3)。线缆分类卡在弹性分锁扣(8)中后,线缆分类盘(5)相对于横轴(4)能够进行小角度转动,便于反复查看不同弹性分锁扣(8)中的线缆。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弹性分锁扣(8)焊接有与线缆分类盘(5)固定连接的连接板(6),连接板(6)与线缆分类盘(5)之间通过螺栓(7)固定。弹性分锁扣(8)相对于弹性总锁扣(9)的操作使用频率要高很多,其损坏的可能性较大,该结构的设计,便于拆装更换弹性分锁扣(8)。

作为本专利选择的一种技术方案,连接板(6)为与线缆分类盘(5)的外环面相匹配的弧形板,该结构的连接板(6)与线缆分类盘(5)为面接触,其安装结构更稳定。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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