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耳机线材缠绕治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9181阅读:61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耳机生产技术领域,特别的涉及一种耳机线材缠绕治具。



背景技术:

耳机作为现今欣赏音乐的一种器具,不仅使用简单、方便携带、而且给人以非常舒适的音乐欣赏氛围。传统耳机多为有线耳机,耳机的线材通常较细,一旦被拉断就会造成整个耳机报废。有线耳机在收纳时通常是将耳机进行有规律的缠绕,在使用时,可以避免耳机打结造成拉扯。有线耳机在出厂时也需要将耳机进行缠绕收纳,一般由工人将耳机缠绕在手上然后用扎带捆绑。容易造成缠绕尺寸不够规范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一种便于缠绕耳机线材,缠绕尺寸规范,有利于提高耳机的出厂品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效率,适用性较好的耳机线材缠绕治具。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耳机线材缠绕治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垂直设置有两根用于缠绕耳机线材的立柱,两根所述立柱的距离与耳机线材待缠绕线圈的长轴长度相匹配。

采用上述结构,可以使每一个耳机缠绕后的规格一致,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厂品质。上述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缠绕工作的效率。

作为优化,所述立柱整体呈圆柱形。采用圆柱形的立柱,可以增大耳机线材与立柱之间的接触面积,防止线材的局部应力过大而造成耳机线的损坏。

作为优化,所述立柱的直径为10~15mm。

这样,采用上述直径可以避免耳机线材缠绕时的弯曲半径过小,造成线材的应力过大而损坏。

作为优化,所述立柱沿远离所述底板的方向直径逐渐变小,其锥度为1:10~1:20。

这样,由于立柱远离所述底板的一端直径较小,使得缠绕后的耳机线材能够更加快捷地从立柱上退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优化,所述立柱靠近所述底板的一端具有外螺纹,所述底板上设置有条形孔,两个所述立柱穿过所述条形孔并通过配合在外螺纹上的两个螺母夹装在所述底板的两侧。

这样,将两个立柱安装在条形孔内,可以方便调节两个立柱之间的距离,使该治具的适用范围更广,提高适用性。

作为优化,所述底板背离所述立柱的一侧垂直设置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夹板,两个所述夹板的间距大于工作桌面的厚度,任一所述夹板上具有螺纹孔,所述螺纹孔内沿朝向另一所述夹板方向设置的固定螺钉。

这样,通过两个夹板以及固定螺钉可以将该治具固定在工作桌面的侧部,使立柱朝向工人设置,这样,工人只需在竖向平面内缠绕,使得缠绕操作更加方便,提高缠绕的工作效率。

作为优化,所述立柱的端部呈半球形。

这样,可以防止工人在缠绕时被立柱划伤手臂。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具有便于缠绕耳机线材,缠绕尺寸规范,有利于提高耳机的出厂品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效率,适用性较好等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具体实施时:如图1所示,一种耳机线材缠绕治具,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上垂直设置有两根用于缠绕耳机线材的立柱2,所述立柱2整体呈圆柱形,两根所述立柱2的距离与耳机线材待缠绕线圈的长轴长度相匹配。

采用上述结构,可以使每一个耳机缠绕后的规格一致,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厂品质。上述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缠绕工作的效率。同时,采用圆柱形的立柱,可以增大耳机线材与立柱之间的接触面积,防止线材的局部应力过大而造成耳机线的损坏。

实施时,所述立柱2的直径为10~15mm。

这样,采用上述直径可以避免耳机线材缠绕时的弯曲半径过小,造成线材的应力过大而损坏。

实施时,所述立柱2沿远离所述底板1的方向直径逐渐变小,其锥度为1:10~1:20。

这样,由于立柱远离所述底板的一端直径较小,使得缠绕后的耳机线材能够更加快捷地从立柱上退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实施时,所述立柱2靠近所述底板1的一端具有外螺纹,所述底板1上设置有条形孔,两个所述立柱2穿过所述条形孔并通过配合在外螺纹上的两个螺母夹装在所述底板1的两侧。

这样,将两个立柱安装在条形孔内,可以方便调节两个立柱之间的距离,使该治具的适用范围更广,提高适用性。

实施时,所述底板1背离所述立柱2的一侧垂直设置有两个相互平行的夹板,两个所述夹板的间距大于工作桌面的厚度,任一所述夹板上具有螺纹孔,所述螺纹孔内沿朝向另一所述夹板方向设置的固定螺钉。

这样,通过两个夹板以及固定螺钉可以将该治具固定在工作桌面的侧部,使立柱朝向工人设置,这样,工人只需在竖向平面内缠绕,使得缠绕操作更加方便,提高缠绕的工作效率。

实施时,所述立柱2的端部呈半球形。

这样,可以防止工人在缠绕时被立柱划伤手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以本实用新型为限制,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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