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26939阅读:141来源:国知局

本申请涉及电子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移动终端。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兼顾前置拍照的全屏幕移动终端,并不能真正做到较高屏占比或者实现全面屏(即正面均为屏幕)。有些移动终端从屏幕中分离出一个区域放置前置摄像头,有些移动终端将前置摄像头安装在屏幕的下方角落,使用户不易察觉前置摄像头对屏幕完整性的破坏。然而,前者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个破坏屏幕完整性的区域,后者的拍摄位置位于用户正常手持位置的下方,拍照效果不理想。



技术实现要素:

本申请实施例提出了一种移动终端,以解决目前的移动终端不具高屏占比或者无法兼顾高屏占比和拍照效果的问题。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移动终端,包括:主体、转轴以及摄像头模组,主体设有收容空间;转轴位于收容空间,转轴包括限位部;摄像头模组包括转动部,转动部可相对转轴转动地套设于转轴,以使摄像头模组选择性的位于第一拍照位置和第二拍照位置,且在第一拍照位置和第二拍照位置分别与限位部抵靠。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转动部为弧形套筒,同轴套设在转轴。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弧形套筒的弧度为180°。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转动部为弹性转动部。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主体具有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以及连接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连接端面,限位部位于转轴的外周,并位于转轴的远离连接端面的一侧。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限位部为柱状体,与转轴固定连接,限位部偏离转轴在竖直方向上的在竖直方向上的最低点而靠近第二表面。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限位部包括多个限位单元,等间距分布在转轴的靠近摄像头模组的一侧。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转轴位于第二表面的中点。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转轴位于主体竖直放置时的顶部。

在一种实施方式中,摄像头模组包括两个横向排列的镜头模组。

本申请提供的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模组能够一次旋转到位,并在翻转临近最终位置处得到缓冲,冲击力降低,从而避免发生晃动,翻转更加平稳。

本申请的这些方面或其他方面在以下实施例的描述中会更加简明易懂。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申请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移动终端的第二表面的示意图(摄像头模组位于收容空间内)。

图2是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移动终端的第二表面的示意图(摄像头模组翻转180°的状态)。

图3是图1的iii-iii方向的部分剖面图。

图4是图2的iv-iv方向的部分剖面图。

图5是本申请实施例另一种实施方式中的限位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申请方案,下面将结合本申请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图4,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移动终端1,包括主体10、转轴20以及摄像头模组30。

主体10是移动终端的主体结构,主体10具有相互背离的第一表面11和第二表面12,以及连接第一表面11和第二表面12的连接端面13。第一表面11和第二表面12的间距为主体10的厚度,第一表面11和第二表面12均为矩形或圆角矩形。在本实施例中,第一表面11为主体10的正面,面向用户,第二表面12为主体10的背面。连接端面13是主体10竖直放置时位于顶端的端面。第一表面11设有显示屏,显示屏为主体10上的主显示屏,第二表面12无显示屏或者可以设有副显示屏。

第一表面11不必预留安装前置摄像头的孔位,因此显示屏的显示区域可以和第一表面11的轮廓(即外周线)相同,而且没有其他非显示区域占据轮廓范围内的显示区域。例如,第一表面11为平面时,显示区域的正投影面积和第一表面11的面积比值较高,具有高屏占比(屏占比是指,屏幕面积与其所处的设备表面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屏占比=屏幕面积/所处的设备表面面积),高屏占比的比例范围为85%至100%,从而实现大屏幕或者全面屏;又例如,第一表面11为曲面时,显示区域的轮廓线和第一表面11的轮廓线重合,从而实现大屏幕或者全面屏。

主体10具有收容空间15,收容空间15位于第二表面12以及连接端面13的交接处,并贯通连接端面13和第二表面12,与第一表面11无连接,这样的收容空间15保证了第一表面11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并用于收容摄像头模组30。收容空间15可以形成在连接端面13的中点位置,也可以形成在较中点偏左或者偏右的位置,具体以便于用户操作摄像头模组30而定。

转轴20位于收容空间15内,在本实施方式中,转轴20位于主体10竖直放置时的顶部且位于第二表面12的中点,使结构对称、精致。收容空间15靠近连接端面13具有相对的第一内表面151和第二内表面152,转轴20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第一内表面151和第二内表面152。转轴20呈圆柱状轴体,轴向和连接端面13的延伸方向平行。

转轴20还设有限位部21,限位部21固定在转轴20的外周,处于摄像头模组30的翻转路径上,用于和摄像头模组30相抵,从而限定摄像头模组30的旋转角度并为翻转运动提供缓冲。

在本实施例中,限位部21位于转轴20和连接端面13相异的一侧,即位于转轴20的下方、底部(图示竖直方向上的最低点),并且,限位部21数量为1个,位于第二表面12的中轴线v。限位部21为柱状体,自转轴20的外表面沿垂直于转轴20的轴线方向延伸,并位于转轴20远离连接端面13的一侧。

在其他实施方式中,限位部21还可以包括多个限位单元210,等间距分布在转轴20靠近摄像头模组30一侧(图5),亦即转轴20的底部。

摄像头模组30与主体10通过转轴20与主体10活动连接,以收容于收容空间15内或者相对主体10翻转。

摄像头模组30收容在收容空间15内时,其入光面31和第二表面12朝向相同,可以作为后置摄像头使用。绕转轴20翻转到位后,入光面31和第一表面11朝向相同,可以作为前置摄像头使用。摄像头模组30具有两个沿主体10的宽度方向(横向)排列的镜头模组,无论作为前置或者后置使用,都可以达到优质的拍摄效果。

摄像头模组30包括转动部32,转动部32相对转轴20转动,并在转动中与限位部21相抵,以使摄像头模组30收容于收容空间15或者翻转到位,即与第一表面11具有相同朝向。

转动部32的一段为弧形套筒,便于套设在转轴20的筒状外周。转动部2的其他部分可以完整地套设在转轴20的外周,稳固摄像头模组30。即,转动部32可以仅在和限位部21发生相抵的位置形成弧形套筒,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形成圆形套筒。

由于转动部32和限位部21的存在,摄像头模组30的位置有两种,第一,完全收容于收容空间15内,相对主体10的角度为0°;第二,一步翻转到确定的角度。翻转的角度大小和转动部32的尺寸、限位部21的位置相关。

在本实施例中,弧形套筒的弧度为180°,限位部21位于转轴20的底部附近但略向第二表面12偏离,即靠近第二表面12,而没有和转轴20在竖直方向上的直径正好对齐,以使摄像头模组30(从完全收容于收容空间15的状态开始算起)绕转轴20翻转180°正好翻转到连接端面13的上方,与第一表面11朝向相同,此时,限位部21与转动部32的第一端部321相抵,以限制转动部32继续转动,且由于转动部32的弹性,与限位部21弹性相抵可以避免发生晃动,翻转更加平稳。同样地,当摄像头模组30回到收容空间15时,因为转动部32具有弹性,在限位部21处发生一定程度的形变,虽然限位部21偏向第二表面12设置,也可以保证摄像头模组30完全地收容在收容空间15内,而不会被限位部21挤出。整个翻转过程具有良好的流畅感。

在其他实施方式中,也可以将限位部21和转轴20的图示竖直方向的直径对齐,而在限位部21的两侧设置避空区,以对转动部32进行避让,保证摄像头模组30无论是打开还是闭合,都能翻转到位。

转动部32为弹性材料制造的转动部,弹性材料可以选自硅胶、天然橡胶等,以更好地提供缓冲力。

本实施例提供的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模组30能够一次旋转到位,并在翻转临近最终位置处得到缓冲,冲击力降低,从而避免发生晃动,翻转更加平稳。

该移动终端可以是平板电脑等各种手持设备。作为在本文中使用的“通信终端”(或简称为“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被设置成经由有线线路连接(如经由公共交换电话网络(pstn)、数字用户线路(dsl)、数字电缆、直接电缆连接,以及/或另一数据连接/网络)和/或经由(例如,针对蜂窝网络、无线局域网(wlan)、诸如dvb-h网络的数字电视网络、卫星网络、am-fm广播发送器,以及/或另一通信终端的)无线接口接收/发送通信信号的装置。被设置成通过无线接口通信的通信终端可以被称为“无线通信终端”、“无线终端”以及/或“移动终端”。移动终端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卫星或蜂窝电话;可以组合蜂窝无线电电话与数据处理、传真以及数据通信能力的个人通信系统(pcs)终端;可以包括无线电电话、寻呼机、因特网/内联网接入、web浏览器、记事簿、日历以及/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的pda;以及常规膝上型和/或掌上型接收器或包括无线电电话收发器的其它电子装置。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申请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申请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申请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因此,本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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