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92688阅读:561来源:国知局
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镭射效果的纸张或者制品,特别是指一种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



背景技术:

传统包装材料表面仅有装饰及包装功能,产品使用完之后,其包装壳一般就被丢弃了,包装壳为一次性用品,其利用率低,造成材料的浪费。另外,包装壳表面通常印制有装饰图案,而同一款产品的包装壳图案都是统一的,制作包装壳的纸张表面多覆盖有防水膜层,常见的笔很难在包装壳表面着色,画出的图案也很容易被擦除,为此,包装壳通常不具备个性化特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以克服传统包装纸张制作的包装壳存在的难以具备个性化特点、重复利用率低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背涂层和原纸,还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复写层和透明镀介质层,透明镀介质层为透明全息镭射膜。复写层与该原纸叠合连接,复写层由含显色剂的胶层和含微胶囊油墨的胶层叠合连接构成。

进一步地:上述复写层的结构排布为:其一,上述含显色剂的胶层与上述原纸叠合连接,上述含微胶囊油墨的胶层与上述透明镀介质层叠合连接。其二,上述含微胶囊油墨的胶层与上述原纸叠合连接,上述含显色剂的胶层与上述透明镀介质层叠合连接。

另外,该可涂鸦纸张还包括离型层和PET膜,PET膜覆盖于上述离型层的表面上,离型层与上述透明镀介质层叠合连接。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的可涂鸦的纸张在纸张表面印刷图文后,用硬的物体在一定的压力下可以涂画其它图案,可以根据自己的想象,天马行空般的进行再创作,制作个性化的包装壳,使之成为独一无二的包装壳,便于收藏;也可以在批量生产的包装壳中进一步根据需求制作个性化包装壳,或者用来给小孩子进行涂鸦;从而更好地利用了包装材料,提高纸张的利用率,降低个性化产品制作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方式一的可涂鸦纸张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方式二的可涂鸦纸张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方式一

参照图1,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背涂层1和原纸2,还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复写层、透明镀介质层5、离型层6和PET膜7,PET膜7覆盖于该离型层6的表面上,该透明镀介质层5为透明全息镭射膜。复写层由含显色剂31的胶层3和含微胶囊油墨41的胶层4叠合连接构成;含显色剂31的胶层3与该原纸2叠合连接,含微胶囊油墨41的胶层4与该透明镀介质层5叠合连接。

本实施方式的可涂鸦纸张的制作方式为:参照图1,先用传统工艺进行转移膜的制作,转移膜由离型层6和PET膜7构成;在转移膜的背面涂布一层胶层,该胶层为水性丙烯酸材料,水性丙烯酸材料内添加有微胶囊包裹的显色油墨材料;在制作转移纸时在转移膜的背面涂布水性转移胶水,胶水里面有添加一种隐性的显色剂,即含显色剂的胶层3;然后转移纸与原纸2复合即制得本实施方式的可涂鸦纸张。该纸张后续印刷使用和正常纸张完全相似,正常印刷压力下胶囊不会破裂所以不会显色。当用硬物局部施压后胶囊破裂与胶水中的显色剂反应显色。

本实用新型的可涂鸦的纸张在纸张表面印刷图文后,用硬的物体在一定的压力下可以涂画其它图案,可以根据自己的想象,天马行空般的进行再创作,制作个性化的包装壳,使之成为独一无二的包装壳,便于收藏;也可以在批量生产的包装壳中进一步根据需求制作个性化包装壳,或者用来给小孩子进行涂鸦;从而更好地利用了包装材料,提高纸张的利用率,降低个性化产品制作成本。

实施方式二

参照图2,带全息镭射效果的可涂鸦纸张,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背涂层1和原纸2,还包括由下向上依次叠合连接的复写层、透明镀介质层5、离型层6和PET膜7,PET膜7覆盖于该离型层6的表面上。复写层由含显色剂31的胶层3和含微胶囊油墨41的胶层4叠合连接构成;含微胶囊油墨41的胶层4与该原纸2叠合连接,含显色剂31的胶层3与该透明镀介质层5叠合连接。

本实施方式的可涂鸦纸张的制作方式为:参照图2,先用传统工艺进行转移膜的制作;在转移膜的背面涂布一层水性转移胶水,胶水里面有添加一种隐性的显色剂,即含显色剂的胶层3;在制作转移纸时在转移膜的背面涂布胶层,该胶层为水性丙烯酸材料,水性丙烯酸材料内添加有微胶囊包裹的显色油墨材料;然后转移纸与原纸2复合即制得本实施方式的可涂鸦纸张。该纸张后续印刷使用和正常纸张完全相似,正常印刷压力下胶囊不会破裂所以不会显色。当用硬物局部施压后胶囊破裂与胶水中的显色剂反应显色。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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