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以重量份计,所述复配除草剂的活性组分为:
高效吡氟氯禾灵35~90份,
精吡氟禾草灵16~25份,
氯氟吡氧乙酸7~25份,
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28~32份;
所述高效吡氟氯禾灵与所述精吡氟禾草灵的重量份之和是所述氯氟吡氧乙酸与所述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的重量份之和的1~2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吡氟氯禾灵与所述精吡氟禾草灵的重量份之和是所述氯氟吡氧乙酸与所述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的重量份之和的1.5倍。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效吡氟氯禾灵40份,
所述精吡氟禾草灵20份,
所述氯氟吡氧乙酸10份,
所述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30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吡氟氯禾灵与所述精吡氟禾草灵的重量份之和是所述氯氟吡氧乙酸与所述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的重量份之和的2倍。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效吡氟氯禾灵80份,
所述精吡氟禾草灵20份,
所述氯氟吡氧乙酸20份,
所述2-甲基-4-氯苯氧乙酸钠30份。
6.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溶剂和助溶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为双蒸水和丙酮;所述助溶剂为吐温20、吐温40、吐温60、吐温80、低级脂肪醇中的一种或多种。
8.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以所述复配除草剂的总重量计,所述活性组分的重量占1~70%。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复配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组分的重量占5~40%。
10.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复配除草剂用于防治芦笋田杂草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