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吸收骨螺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12454阅读:5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骨科手术器械领域,具体涉及可吸收骨螺钉。



背景技术:

传统技术中,可吸收骨螺钉的颈部为单纯的无螺杆段,其与周围骨存在一定的间隙,不能在术后起到稳固周围骨的作用。

相关技术中,发明了能够立即固定周围骨的全螺纹螺钉,然而这种全螺纹螺钉存在刚性连接,使用中可能在螺钉-骨界面上产生增大应力,其载荷将从骨传导到全螺纹螺钉而使全螺纹螺钉吸收和承载大部分应力,产生应力遮挡,在全螺纹螺钉撤除后,有可能产生骨的二次断裂,此外,这种刚性结构固定抑制了骨折部分的微小运动,生物相容性差,不利于骨折的后期康复。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要解决问题是提供一种初期稳固性好、后期生物相容性好的可吸收骨螺钉,解决传统可吸收骨螺钉刚性差而全螺纹螺钉抑制骨折部分微运动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可吸收骨螺钉,包括依次连接的螺钉头、聚乳酸杆段和纳米碳酸钙杆段,所述螺钉头和聚乳酸杆段的内部设有连通的螺旋形凹槽,所述螺旋形凹槽的一端在聚乳酸杆段内封闭,另一端与螺钉头的外周面连通;所述聚乳酸杆段的外围圆周面上设有纳米碳酸钙螺纹,所述纳米碳酸钙杆段的外围圆周面上设有聚乳酸螺纹。

进一步地,所述可吸收骨螺钉还包括连接头,所述连接头的外表面可拆卸地与所述螺旋形凹槽匹配连接。通过连接头的设置,使用者可不必介入骨骼周围的组合即可螺入或取出可吸收骨螺钉。

进一步地,所述纳米碳酸钙杆段由纳米碳酸钙和聚乳酸混合制成,优选地,纳米碳酸钙和聚乳酸的含量比为6:4。

进一步地,所述聚乳酸杆段的内部设有多个微型孔,所述微型孔内填充有羟基磷灰石材料或者壳聚糖材料。由于聚乳酸降解后期低分子量的聚合物碎片结晶不易被吸收,聚乳酸在体内吸收后期(4~5年)很有可能存在无菌性炎症反应,在聚乳酸杆段内加入羟基磷灰石材料或者壳聚糖材料,羟基磷灰石材料或者壳聚糖材料的碱性可以促进聚乳酸低聚物进一步水解,从而加快后期聚乳酸的吸收,且几乎不影响聚乳酸早期力学强度 的衰减规律,此外,羟基磷灰石还同时具有促进成骨的效果。

优选地,所述聚乳酸螺纹的外径大于纳米碳酸钙螺纹的外径。

优选地,所述聚乳酸杆段的长度大于纳米碳酸钙杆段的长度。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在于:

1、初期稳固性好、后期生物相容性好,通过设置带纳米碳酸钙螺纹的聚乳酸杆段和带聚乳酸螺纹的纳米碳酸钙杆段,既能在手术后初期立即起到稳固其周围骨的作用,而又随着聚乳酸杆段和聚乳酸螺纹的降解,强度逐渐减小,同时骨折处微小运动逐渐增加,促进愈合;

2、通过在聚乳酸杆段的内部设置多个填充有羟基磷灰石材料或者壳聚糖材料的微型孔,可在几乎不影响聚乳酸早期力学强度的衰减规律的前提下促进聚乳酸的吸收,减少无菌性炎症反应的发生;

3、使用便捷,通过连接头的设置,使用者可不必介入骨骼周围的组合即可螺入或取出可吸收骨螺钉。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螺钉头1、聚乳酸杆段2、纳米碳酸钙杆段3、螺旋形凹槽4、纳米碳酸钙螺纹5、微型孔6、聚乳酸螺纹7。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结构作进一步说明。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的可吸收骨螺钉,包括依次连接的螺钉头1、聚乳酸杆段2和纳米碳酸钙杆段3,所述螺钉头1和聚乳酸杆段2的内部设有连通的螺旋形凹槽4,所述螺旋形凹槽4的一端在聚乳酸杆段2内封闭,另一端与螺钉头1的外周面连通;所述聚乳酸杆段2的外围圆周面上设有纳米碳酸钙螺纹5,所述纳米碳酸钙杆段3的外围圆周面上设有聚乳酸螺纹7。

进一步地,所述可吸收骨螺钉还包括连接头,所述连接头的外表面可拆卸地与所述螺旋形凹槽4匹配连接。通过连接头的设置,使用者可不必介入骨骼周围的组合即可螺入或取出可吸收骨螺钉。

进一步地,所述纳米碳酸钙杆段3由纳米碳酸钙和聚乳酸混合制成,其中纳米碳酸钙和聚乳酸的含量比为6:4。

进一步地,所述聚乳酸杆段2的内部设有多个微型孔6,所述微型孔6内填充有羟基磷灰石材料。由于聚乳酸降解后期低分子量的聚合物碎片结晶不易被吸收,聚乳酸在 体内吸收后期(4~5年)很有可能存在无菌性炎症反应,在聚乳酸杆段2内加入羟基磷灰石材料,羟基磷灰石材料的碱性可以促进聚乳酸低聚物进一步水解,从而加快后期聚乳酸的吸收,且几乎不影响聚乳酸早期力学强度的衰减规律,此外,羟基磷灰石还同时具有促进成骨的效果。

进一步地,所述聚乳酸螺纹7的外径大于纳米碳酸钙螺纹5的外径。

进一步地,所述聚乳酸杆段2的长度大于纳米碳酸钙杆段3的长度。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创造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者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发明创造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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