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体信息处理系统及生物体信息处理系统的控制方法_4

文档序号:9478544阅读:来源:国知局
状态并非期待通过通常的起床时的闹铃而向清醒状态过渡。这里的“通常的起床时的闹铃”是指用于在开始一天的活动的时刻起床的闹铃,对于一般用户而言的早晨动作的闹铃。也就是说,作为结果,即使存在向以短时间结束的睡眠状态的过渡,设定闹铃也是不适当的。如果是平时不假寐的用户,则这种假寐可能是由于生活节奏向与平时不同的状态的变化,这样一来,还不如不进行闹铃的设定更为恰当。
[0133]有关这点,如果也以睡眠状态已经持续给定的时间为条件,则在检测出这种比较短的时间的睡眠状态、即与至预先设定的时刻附近为止的连续的睡眠状态不同的睡眠状态的情况下,由于不设定闹铃,因此能够进行更适当的闹铃的设定控制。这里的给定的时间可以为比一般的睡眠时间(如果是通常用户则为从夜晚到早晨的睡眠时间,即6?9小时等)短的时间,例如,考虑上述的假寐,可以设定为1?2小时左右。并且,有关该“给定的时间”,与闹铃解除的实施方式同样地,能够进行使用用户的睡眠状态的历史信息等而决定值等的变形实施。
[0134]此外,在本实施方式中,可以根据是否进行了基于上述的向清醒状态的过渡的闹铃解除,来变更是否进行基于向睡眠状态的过渡的自动的闹铃的设定。
[0135]具体而言,处理部120可以在基于脉波信息判定用户从睡眠状态过渡至清醒状态且清醒状态已经持续给定的时间,并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解除闹铃的情况下,解除闹铃后,即使在基于脉波信息判定为用户从清醒状态过渡至睡眠状态的情况下,也不指示设定闹铃。
[0136]如上所述,如果从睡眠状态过渡至清醒状态并且清醒状态已经持续给定的时间,则可以认为,此时,用户的头脑已经一定程度地清醒,成为具有充分的思考力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在基于这种判定解除了闹铃之后,用户再次过渡至睡眠状态,可以推定这是用户有意地进行睡眠。例如,虽然在通常为工作日的星期几取得休假,但由于生活节奏的关系二在工作日的闹铃动作时刻之前醒来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用户希望利用休假通过睡眠到比较迟的时间(至少到比上班日的闹铃动作时刻晚的时间)以达到休养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用户一次成为清醒状态之后,积极地进行睡眠,因此,通过设定闹铃而促使向清醒状态的过渡是不优选的。
[0137]有关这点,由于通过采用上述的构成能够不进行闹铃的设定,因此,能够进行适当的闹铃设定、解除的控制。
[0138]但是,本实施方式的方法不限于此,即使在进行了基于向清醒状态的过渡的自动的闹铃解除之后,也可以如往常一样,进行基于向睡眠状态的过渡的自动的闹铃设定。
[0139]具体而言,处理部120可以在基于脉波信息判定用户从睡眠状态过渡至清醒状态且清醒状态已经持续给定的时间,并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解除闹铃的情况下,解除闹铃后,在基于脉波信息判定为用户从清醒状态过渡至睡眠状态的情况下,指示设定闹铃。
[0140]原因在于,用户在清醒后多长时间能够进行明白的思考,因人而异。因此,即使清醒状态已经持续给定的时间,也存在头脑不充分清醒,用户有时没有明确的意志而再次入睡(回笼觉)的可能性。由于非有意的回笼觉的睡眠状态,并非继续至经过了原本的闹铃通知时刻也好,因此,与本实施方式的基本的方法相同,优选通过检测出睡眠状态而设定闹
Τ^ζ ο
[0141]如以上所说明的,有关闹铃的设定、解除,确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用户的通用的方法是困难的。因此,在满足给定的判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于第一用户指示第一闹铃控制,对于第二用户指示与第一闹铃控制不同的第二闹铃控制。
[0142]例如,上述的示例中,如果用户不爱睡懒觉,非有意地睡回笼觉的可能性非常低,则能够判定为向睡眠状态的过渡不必在原本的闹铃通知时刻起床的状况。这种情况下,最好不指示设定闹铃。
[0143]另一方面,如果用户反复睡回笼觉、爱睡懒觉,则能够判定为向睡眠状态的过渡不伴随着明确的意图、需要在原本的闹铃通知时刻起床的状况。这种情况下,最好指示设定闹
Τ^ζ ο
[0144]因此,在本实施方式中,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判定用户的类型,基于分类的结果变更对于闹铃控制部130的指示。用户类型,既可以用户自己输入,也可以使用有关对象用户的睡眠的历史信息由生物体信息处理系统100的处理部120判定,能够进行各种变形实施。
[0145]3.3通知方式指示
[0146]近年来,有关睡眠的研究不断进展,怎样做能够使人舒适地醒来也被逐渐弄清。例如,如图9所示,已知人从入睡至醒来期间,睡眠的深度随着时间周期性变化。具体而言,处于比较深的睡眠状态的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和处于比较浅的睡眠状态的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以1个半小时左右的周期交替出现。并且,即便在非快速眼动睡眠中也定义有睡眠的深度不同的多个状态(阶段1?阶段4),在睡眠的前半段,出现阶段3或阶段4这种深睡眠,在睡眠的后半段(接近清醒的时间),非快速眼动睡眠如阶段1或阶段2那样,只现比较浅的睡眠。
[0147]在这种睡眠状态的变化中,已知以比较浅的睡眠状态醒来会舒适地清醒。例如,已知通过在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使闹铃动作而促使舒适的醒来的方法。但是,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即使在1次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之中,也存在适于醒来的时刻和不适于醒来的时刻。具体而言,在1次快速眼动睡眠中,在主要做梦的前半部分清醒时不会舒适地醒来,另一方面,在做完梦的后半部分或快速眼动睡眠结束的时刻(向非快速眼动睡眠过渡的时刻)前后清醒时会舒适地醒来。
[0148]在图6等中,如上所述,近年的闹铃,能够通过光、声音、振动等各种方式进行闹铃通知。并且,通过控制光量或音量、声音的种类、或者振动的强度,能够在通过光进行的闹铃通知、在通过声音进行的闹铃通知、在通过振动进行的闹铃通知等各种通知中付与变化。
[0149]鉴于以上各点,在进行至少能够识别快速眼动睡眠和非快速眼动睡眠的睡眠状态判定的基础上,根据判定结果从各种方式之中选择适当的方式而进行闹铃通知,从而能够实现对用户而言优选的叫醒。具体而言,如上所述,生物体信息处理系统100的处理部120可以基于脉波信息判定用户的睡眠状态,对闹铃控制部指示通过对应于睡眠状态的通知方式进行的闹铃通知。
[0150]进一步具体而言,处理部120可以判定用户的睡眠状态是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还是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在判定为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通过第一通知方式进行的闹铃通知,在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通过与第一通知方式不同的第二通知方式进行的闹铃通知。
[0151]在此,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是指除了刚入睡之外从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过渡至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执行闹铃通知的时刻,处理部120在判定为从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切换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可以指示通过第二通知方式进行的闹铃通知。
[0152]进一步而言,如图9所示,在睡眠状态中重复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和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循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循环中,由于睡眠时间为1.5小时?3小时左右,因此,设想通常在这种状况下不会醒来。因此,处理部120如果在判定为重复了给定次数的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和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循环的情况下,对闹铃控制部330指示闹铃通知,则能够进行在适当的时刻的闹铃通知。
[0153]如此,能够根据是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还是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变更闹铃的通知方式。是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还是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这种分类,如上所述,与醒来的舒适度直接关联,因此,通过进行基于该分类的通知方式的控制,能够进行适当的闹铃通知。
[0154]在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如果以清醒效果高的方式进行了闹铃通知,则会被激烈地强加向清醒状态的过渡,用户的清醒不会舒适。此外,如果是在判定为过渡至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立刻开始闹铃通知的情形,如果进行以清醒效果高的方式的闹铃通知,则用户也有可能在不适合清醒的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前半段清醒。鉴于以上情况,可以在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下选择清醒效果比较低的通知方式。
[0155]另一方面,这里设想的非快速眼动睡眠,如上所述,是在进行了通过第一通知方式进行的闹铃通知之后出现的睡眠状态。因此,这里的非快速眼动睡眠为适于用户清醒的时亥IJ,因此,可以进行基于清醒效果比较高的通知方式的通知。
[0156]例如,已知在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下对于光的刺激的反应迟钝,因此,可以考虑如上所述使用光作为第一通知方式。与此对比,已知即使在睡眠状态中对听觉的刺激也较为过于敏感地反应,因此,如上所述,可以使用声音作为第二通知方式。
[0157]但是,在快速眼动睡眠状态下,也可以事先设定为清醒效果低的方式,之后再变更为清醒效果高的方式,因此,第一、第二通知方式不限于此。例如,作为第一通知方式可以进行基于微弱的振动的闹铃通知。或者,作为第一、第二通知方式,双方均使用声音,通过变更声音的种类而使清醒效果具有差异。也就是说,第一通知方式可以为基于第一种类的声音的闹铃通知,第二通知方式可以为基于第二种类的声音的闹铃通知,狭义而言,第一种类的声音是与第二种类的声音相比清醒效果低的声音。具体而言,由于鸟的鸣叫声等自然声音的清醒效果低而作为第一种类的声音使用,人的声音或铃声等声音清醒效果高而作为第二种类的声音使用。此外,有关第一、第二通知方式的具体例能够进行各种变形实施。
[0158]在此,在判定为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采用第一通知方式,在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采用第二通知方式。因此,作为具体的通知时刻的示例,可以考虑图10的A所示的情形。在图10的A中,从判定为处于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时刻开始进行基于第一通知方式(在图10的示例中为光)的通知,将该通知一直持续到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时刻为止。然后,从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时刻开始进行基于第二通知方式(在图10的示例中为声音)的通知。此外,在图10中没有明确记载通过第二通知方式进行通知的终点,例如,至用户清醒而进行停止操作的时刻为止。
[0159]但是,通知时刻不限于此而能够进行各种变形实施。例如,处理部120从判定为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开始至经过第一给定时间tl为止,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基于第一通知方式的闹铃通知,从判定为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开始经过第一给定时间tl之后,或者在判定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情况下,对闹铃控制部130指示基于与第一通知方式不同的第二通知方式的闹铃通知。
[0160]将上述情形图示的图为图10的B。如上所述,尽管快速眼动睡眠的前半段不适于清醒,但如果为做梦结束程度的时刻的快速眼动睡眠状态的后半段,则即使过渡至清醒状态也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从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开始经过一定程度的时间,也可以不等到过渡至非快速眼动睡眠状态而以清醒效果高的第二通知方式进行闹铃通知。这里,第一给定时间tl的长度,可以设定为能够期待在从一般的快速眼动睡眠开始起算经过tl之后,临近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后半段(做梦一定程度上结束)的值。例如,将一般的快速眼动睡眠的长度设为τ的情况下,可以为tl = TXx,此时的X例如为约0.7?0.8。此外,根据用户的睡眠状态,从判定为快速眼动睡眠状态开始在经过tl之前也有可能过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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