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82264阅读:440来源:国知局
一种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纺织染色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



背景技术:

在纺织行业中,对布料染色成为必要的程序,对布料染色后为了便于对其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一般会对布料进行烘干处理,经过烘干处理后的布料接触外界空气后,其表面会沾有部分水汽,此时如果不将布料在空气中撑开、晒开一段时间,对布料的收藏会造成一定影响。一般是由人工将烘干后的布料敲打布料表面,使其充分与大气接触后,在收藏在收料箱内,这样费事费力,有时会出现部分来不及敲打、撑开布料的现象,降低了对布料处理的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可自动实现对布料撑开晒干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布料晒干均匀度的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尤其适合用于对布料染色后的烘干处理中。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包括支撑架、撑开机构和固定机构,所述的支撑架上设有支撑板,所述的撑开机构和固定机构固定在支撑板上,在支撑架的最上端设有第一引导辊、第二引导辊,所述的撑开机构设于固定机构的上方,所述的撑开机构包括第一气缸、底板和撑开件,所述的第一气缸通过连接板设在支撑板上,所述的第一气缸的活塞杆与底板的一侧相连,所述的底板的另一侧设有多个撑开件,所述的撑开件包括底柱,在底柱上设有支撑球,所述的支撑球上设有多个弹性杆,每个所述的弹性杆连接有弹球,所述的弹球设于第二引导辊的斜下方,所述的固定机构包括第二气缸、第三气缸、第一弧形托和第二弧形托,所述的第二气缸、第三气缸对称设在支撑板上,所述的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第一弧形托的外侧相连,所述的第三气缸的活塞杆与第二弧形托的外侧相连。

进一步,所述的第一引导辊、第二引导辊分别通过第一轴、第二轴设在支撑板的最上端。

进一步,所述的第一弧形托、第二弧形托的凹陷方向相反,且垂直设置。

进一步,所述的第一弧形托和第二弧形托的凹陷方向相同,且第一弧形托的开口长度大于第二弧形托的开口长度。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设置的撑开机构、固定机构,可自动实现对布料撑开晒干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布料晒干均匀度,更加方便;具有结构简单,维修方便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撑开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第一弧形托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支撑架 2、支撑板 3、第一引导辊

4、第二引导辊 5、第一气缸 6、底板

7、撑开件 8、连接板 9、底柱

10、支撑球 11、弹性杆 12、弹球

13、第二气缸 14、第三气缸 15、第一弧形托

16、第二弧形托 17、收料筒 18、布料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染色布料的晒干装置,包括支撑架1、撑开机构和固定机构,所述的支撑架1上设有支撑板2,所述的撑开机构和固定机构固定在支撑板2上,在支撑架1的最上端设有第一引导辊3、第二引导辊4,所述的撑开机构设于固定机构的上方,所述的撑开机构包括第一气缸5、底板6和撑开件7,所述的第一气缸5通过连接板8设在支撑板2上,所述的第一气缸5的活塞杆与底板6的一侧相连,所述的底板6的另一侧设有多个撑开件7,所述的撑开件7包括底柱9,在底柱9上设有支撑球10,所述的支撑球10上设有多个弹性杆11,每个所述的弹性杆11连接有弹球12,所述的弹球12设于第二引导辊4的斜下方,所述的固定机构包括第二气缸13、第三气缸14、第一弧形托15和第二弧形托16,所述的第二气缸13、第三气缸14对称设在支撑板2上,所述的第二气缸13的活塞杆与第一弧形托15的外侧相连,所述的第三气缸14的活塞杆与第二弧形托16的外侧相连。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第一引导辊3、第二引导辊4分别通过第一轴、第二轴设在支撑板1的最上端。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第一弧形托15、第二弧形托16的凹陷方向相反,且垂直设置。

实施例2

所述的第一弧形托15和第二弧形托16的凹陷方向相同,且第一弧形托15的开口长度大于第二弧形托16的开口长度,其余技术内容与实施例1一致。

本实例的工作过程:工作时,将烘干后的布料18依次经过第一导向辊3、第二导向辊4,然后经过底板6的弹球12外侧,然后经过第一弧形托15和第二弧形托16之间,最后进入到收料筒17内,启动第一气缸5、第二气缸13和第三气缸14,然后第一气缸5带动底板6连同弹球12实现对布料撑开、晒干的作用;同时第一弧形托15和第二弧形托16起到对布料固定的作用,即在固定布料的下端的同时实现对布料的拍打、晒干的作用。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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