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压烤箱门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41770阅读:954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压烤箱门结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烤箱结构,具体涉及一种高压烤箱门结构。



背景技术:

烤箱是一种密封的用来烤食物或烘干产品的电器,分为家用电器和工业烤箱。家用烤箱可以用来加工一些面食、面包、披萨、蛋挞、小饼干之类的。现有的烤箱一般包括箱体、安装在箱体内的内胆、安装在箱体侧边的烤箱门,为保证烤箱内部的密封性,避免蒸汽从烤箱门与内胆之间的缝隙漏出,需要通过锁紧机构将烤箱门锁紧,使烤箱门与内胆之间实现密封。所述锁紧机构包括安装在烤箱门上的拉钩、安装在箱体内的活动卡槽、带动活动卡槽卡紧拉钩的手柄拉杆,该锁紧机构虽然能够实现烤箱门与内胆之间的密封,但是烤箱门框较为脆弱,锁紧拉钩安装在烤箱门框上,结构强度不够,长期使用后,密封效果不佳,容易产生漏气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强度高、锁紧效果好的高压烤箱门结构。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高压烤箱门结构,包括烤箱主体和烤箱门框,所述烤箱主体和烤箱门框之间设有预锁装置和锁紧装置,所述预锁装置包括设置在烤箱门框上可伸入烤箱主体内的挂钩和设置在烤箱主体内可被挂钩挂住的卡槽,所述锁紧装置包括安装在烤箱主体上的活动钩、驱动活动钩做伸缩运动的凸轮、驱动凸轮旋转的手柄以及位于烤箱门框上与活动钩对应的锁紧孔。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挂钩设置在一可上下移动的活动架上,所述活动架上连接有复位弹簧Ⅰ。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挂钩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活动架的上下方。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烤箱门框上设有可打开预锁装置的门开关,所述门开关包括活动推杆、连接在活动推杆上的按钮、连接在活动推杆上的复位弹簧Ⅱ,所述活动推杆的前端与活动架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活动钩安装在一可上下左右移动的支架上,所述支架上连接有连杆,所述连杆顶在凸轮上顶部或下部,所述支架的侧边顶在凸轮的侧边。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支架上连接竖直方向设置的复位弹簧Ⅲ和倾斜于竖直方向设置的复位弹簧Ⅳ。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活动钩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支架的上下方,支架的上下方分别连接复位弹簧Ⅲ和复位弹簧Ⅳ。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在烤箱主体和烤箱门框之间设有预锁装置和锁紧装置,通过预锁装置可以先将烤箱门与烤箱主体连接,使用方便,进一步,烤箱门框不存在锁紧连接件,锁紧装置的活动钩从烤箱主体内伸出并钩在烤箱门框上,转动手柄后,将烤箱门框锁紧,锁紧强度高,密封效果更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烤箱打开外壳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右视图;

图5为图3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5,本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高压烤箱门结构,包括烤箱主体1和烤箱门框2,所述烤箱主体1和烤箱门框2之间设有预锁装置和锁紧装置。所述预锁装置包括设置在烤箱门框2上可伸入烤箱主体1内的挂钩3和设置在烤箱主体1内可被挂钩3挂住的卡槽4,所述挂钩3设置在一可上下移动的活动架9上,该活动架9安装在烤箱门框2内,所述挂钩3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活动架9的上下方,上下方同时连接,结构强度较高,所述活动架9上连接有复位弹簧Ⅰ10,挂钩3的钩子朝上,当挂钩3插入卡槽4后,在复位弹簧Ⅰ10的弹力作用下挂钩3的上部勾住卡槽4。同时,所述烤箱门框2上设有可打开预锁装置的门开关,所述门开关包括活动推杆11、连接在活动推杆11上的按钮12、连接在活动推杆11上的复位弹簧Ⅱ13,所述活动推杆11的前端与活动架9连接,所述活动推杆11的前端为楔形,活动架9上设有与该楔形对应的接触面,按下按钮12往前推动活动推杆11时,活动架9在活动推杆11的作用下往下移动,接着往外拉动烤箱门框2使挂钩3脱离卡槽4,打开门后,活动推杆11和按钮12在复位弹簧Ⅱ13的作用下复位。

进一步,所述锁紧装置包括安装在烤箱主体1上的活动钩5、驱动活动钩5做伸缩运动的凸轮6、驱动凸轮6旋转的手柄7以及位于烤箱门框2上与活动钩5对应的锁紧孔8,所述活动钩5安装在一可上下左右移动的支架14上,所述活动钩5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支架14的上下方,所述支架14上连接有连杆15,所述连杆15顶在凸轮6上顶部,凸轮6转动时带动支架14往上移动,所述支架14的侧边顶在凸轮6的侧边,凸轮6转动时带动支架14往侧边移动,当需要锁紧烤箱门时,往下拉动手柄7,支架14带动活动钩5往上移动勾住烤箱门框2,接着带动活动钩5往内移动,使烤箱门框2锁紧。进一步,为保证连杆15和支架14侧边时刻顶在凸轮6上,所述支架14上连接竖直方向设置的复位弹簧Ⅲ16和倾斜于竖直方向设置的复位弹簧Ⅳ17,复位弹簧Ⅲ16和复位弹簧Ⅳ17均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支架14的四个角。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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