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66193发布日期:2019-02-26 17:38阅读:229来源:国知局
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学生用品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



背景技术:

课桌是为学生所用课桌,从最早的学堂里的八方桌开始,用于学校,学堂学习的桌子应该统一为课桌现有的课桌结构固定,不能伸缩,导致其占用空间大,不方便运输和搬运,运输和搬运的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课桌运输和搬运成本高的缺陷,提供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以下技术方案: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包括第一课桌和第二课桌,所述第一课桌与第二课桌的上侧面铰接连接,第一课桌与第二课桌的下侧面外侧边铰接支撑柱,所述支撑柱的上端外侧垂直设置第一螺杆,所述第一课桌和第二课桌的下侧面边侧贯穿开设与第一螺杆位置对应的通孔,第一螺杆穿过通孔与螺母旋紧固定,所述第一课桌与第二课桌的相对侧边开设第一槽腔,第二课桌开设与第一槽腔连通的第二槽腔,所述第二课桌的下侧面贯穿开设连通第二槽腔的移动长槽,所述第二槽腔内设置挡板,所述挡板的本体上部位于第二槽腔内,挡板的下部位于移动长槽内,所述挡板的左侧上部垂直设置中空板,挡板的上部贯穿开设与中空板连通的通口,所述第二槽腔的右侧垂直设置导向杆,导向杆穿过挡板进入中空板内,所述导向杆位于挡板右侧的杆体上套设弹簧,第一槽腔的左侧垂直设置锁板,锁板插入中空板的左端。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柱设为内螺纹柱,支撑柱内安装第二螺杆,第二螺杆的下端设有垫脚。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柱的下部开设凹槽,支撑柱位于第二课桌所在侧。

进一步的,所述挡板的下部垂直设置推板,推板与第二课桌的底部贴合,推板与凹槽位置相对应。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结构合理,使用方便,主要是改进课桌的整体结构,使之可以折叠、伸缩,缩小课桌运输的占用空间,便于运输和搬运,节省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折叠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展开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图2中A的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凹槽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为:1-第一课桌;2-第二课桌;3-支撑柱;4-第一螺杆;5-通孔;6-螺母;7-第一槽腔;8-第二槽腔;9-移动长槽;10-挡板;11-中空板;12-导向杆;13-弹簧;14-锁板;15-第二螺杆;16-垫脚;17-凹槽;18-推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照图1至图4可知:一种折叠式中学生用课桌,包括第一课桌1和第二课桌2,所述第一课桌1与第二课桌2的上侧面铰接连接,第一课桌1与第二课桌2的下侧面外侧边铰接支撑柱3,所述支撑柱3的上端外侧垂直设置第一螺杆4,所述第一课桌1和第二课桌2的下侧面边侧贯穿开设与第一螺杆4位置对应的通孔5,第一螺杆4穿过通孔5与螺母6旋紧固定,所述第一课桌1与第二课桌2的相对侧边开设第一槽腔7,第二课桌2开设与第一槽腔7连通的第二槽腔8,所述第二课桌2的下侧面贯穿开设连通第二槽腔8的移动长槽9,所述第二槽腔8内设置挡板10,所述挡板10的本体上部位于第二槽腔8内,挡板10的下部位于移动长槽9内,所述挡板10的左侧上部垂直设置中空板11,挡板10的上部贯穿开设与中空板11连通的通口,所述第二槽腔8的右侧垂直设置导向杆12,导向杆12穿过挡板10进入中空板11内,所述导向杆12位于挡板10右侧的杆体上套设弹簧13,第一槽腔7的左侧垂直设置锁板14,锁板14插入中空板11的左端。

所述支撑柱3设为内螺纹柱,支撑柱3内安装第二螺杆15,第二螺杆15的下端设有垫脚16,便于压缩课桌;所述支撑柱3的下部开设凹槽17,支撑柱3位于第二课桌2所在侧,便于对接容纳推板18;所述挡板10的下部垂直设置推板18,推板18与第二课桌2的底部贴合,推板18与凹槽17位置相对应,便于移动。

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优点:收缩时,向右拉动推板18,中空板11与锁板14脱开,第一课桌1和第二课桌2可以向上翻转折叠,然后向支撑柱3内旋入第二螺杆15,缩短桌腿的长度,然后旋开螺母6,向下翻转折叠支撑柱3,实现课桌的折叠收缩,打开时,先右拉推板18,中空板11后缩,然后中空板11对准锁板14松开,弹簧13挤压固定中空板11,推板18受移动长槽9长度的影响可以被限位,然后第一螺杆4穿过通孔5与螺母6旋紧固定,旋出第二螺杆15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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