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坑支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85798阅读:381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坑支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土木工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坑支护装置。



背景技术:

基坑是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所开挖的土坑。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开挖不深者可用放边坡的办法,使土坡稳定,其坡度大小按有关施工程规定确定。开挖较深及邻近有建筑物者,可用基坑壁支护方法,喷射混凝土护壁方法,大型基坑甚至采用地下连续墙和柱列式钻孔灌注桩连锁等方法,防护外侧土层坍塌;在附近建筑无影响者,可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采用放坡明挖;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天然冷气冻结法开挖等等。

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必然引起周围土体的变形,对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影响。严重的将危及其正常使用或安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深基设计和坑施工中会增加支护系统来稳定基坑安全。

传统的基坑支护包括底板、支撑底座、支撑杆、支撑架、矩形管和护板,由于护板及矩形管的位置不定,为保证支撑的稳定性,故由支撑杆连接的支撑底座和支撑架通情况下需要现场将钢板一片一片焊接,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坑支护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基坑支护装置,包括护板和支座,所述支座上设有千斤顶,所述千斤顶与支座转动连接,所述千斤顶上设有摇臂,所述千斤顶内设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内设有凹槽,所述伸缩杆外侧设有杆套,所述杆套上方设有锁紧螺钉,所述护板右侧设有第一矩形块,所述第一矩形块右侧设有固定架,所述第一矩形块与固定架固定连接,所述伸缩杆上方与固定架转动连接,所述第一矩形块下方设有第二矩形块,所述第二矩形块右侧设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右侧设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一端与第二矩形块转动连接,所述支撑杆另一端与杆套转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第一矩形块和第二矩形块在护板上下对称分布。

优选的,所述凹槽截面呈正方形。

优选的,所述护板的角度调节范围为60-120度。

优选的,所述杆套为不锈钢套。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基坑支护装置,通过支撑杆与伸缩杆的设计,使得支撑杆、伸缩杆与护板之间形成三角形,更加稳定支撑;通过杆套的设计,使得杆套在伸缩杆上能够自由移动,进而控制护板的角度,在不同的工作条件下能够很好的适应;通过锁紧螺钉的设计,使得在调节好角度后,能够将杆套固定在伸缩杆上,避免工作时来回滑动;该基坑支护装置,具有结构合理、易于组装,操作简单等优点,适合普遍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伸缩杆的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矩形块、2杆套、3护板、4支撑杆、5凹槽、6第二矩形块、7固定架、8伸缩杆、9锁紧螺钉、10摇臂、11千斤顶、12支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2所示的一种基坑支护装置,包括护板3和支座12,所述护板3的角度调节范围为60-120度,所述支座12上设有千斤顶11,所述千斤顶11与支座12转动连接,所述千斤顶11上设有摇臂10,所述千斤顶11内设有伸缩杆8,所述伸缩杆8内设有凹槽5,所述凹槽5截面呈正方形,所述伸缩杆8外侧设有杆套2,所述杆套2为不锈钢套,所述杆套2上方设有锁紧螺钉9,所述护板3右侧设有第一矩形块1,所述第一矩形块1右侧设有固定架7,所述第一矩形块1与固定架7固定连接,所述伸缩杆8上方与固定架7转动连接,所述第一矩形块1下方设有第二矩形块6,所述第一矩形块1和第二矩形块6在护板3上下对称分布,所述第二矩形块6右侧设有固定架7,所述固定架7右侧设有支撑杆4,所述支撑杆4一端与第二矩形块6转动连接,所述支撑杆4另一端与杆套2转动连接。

工作原理:该基坑支护装置使用时,先将护板3下方与基坑接触,将支座12固定,通过杆套2在伸缩杆8上滑动调整角度,使护板3正对基坑表面,将锁紧螺钉9旋紧在伸缩杆8内的凹槽5中,通过摇动摇臂10使伸缩杆8伸长,并将护板3与基坑表面紧密贴合,进而控制护板3的角度,在不同的工作条件下都能够很好的适应。该基坑支护装置,具有结构合理、易于组装,操作简单等优点,适合普遍推广使用。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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