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沥青搅拌设备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指一种用于沥青拌合设备的改进型热料仓/计量斗。
背景技术:
沥青混合料是以沥青材料将天然或人工矿物骨料、填充料及各种掺加料等胶结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人工合成材料。目前,沥青混合料被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机场和桥梁等路面施工。沥青拌和设备是生产沥青混合料的成套设备,主要是在搅拌缸内将经过加热计算的砂石料、矿粉以及沥青进行搅拌形成沥青混合料。
沥青拌合设备主要包括加热滚筒、提升机、振动筛、热料仓、计量斗、搅拌缸以及成品仓等,其中,砂石料先通过加热滚筒加热后,再通过提升机提升至振动筛进行筛分,筛分后存入热料仓,最后称量加入至搅拌缸内;而矿粉则经过计量斗称量后也加入至搅拌缸内。然而,由于热料仓或计量斗的形状通常是锥形结构,而砂石料或矿粉等骨料一般都是垂直下料,故骨料落在热料仓或计量斗内壁,并与内壁紧密接触并相对移动,产生摩擦,使热料仓或计量斗极易受到磨损,严重影响热料仓或计量斗的使用寿命。为解决热料仓或计量斗的磨损问题,现有的做法是热料暂存仓或计量斗采用高锰钢或进口高耐磨合金钢板制造,但是这些技术手段存在以下缺陷:1、高锰钢作为搅拌筒,其耐磨性能有限,影响整机的使用寿命;2、采用进口高耐磨合金钢板作为搅拌筒时其硬度较高,可满足耐磨损要求,但其材料价格昂贵,加工成本高,经济性不佳,实用性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沥青拌合设备的改进型热料仓/计量斗,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热料仓/计量斗容易磨损、使用寿命短等缺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沥青拌合设备的改进型热料仓/计量斗,包括一由不锈钢板制成的锥形料斗本体,所述锥形料斗本体的内表面上固定一耐磨陶瓷衬板层,该耐磨陶瓷衬板层由复数个弧度与锥形料斗本体相匹配的陶瓷衬板单体拼合而成。
进一步地,所述耐磨陶瓷衬板层通过强力胶粘合或螺栓锁固在所述锥形料斗本体的内表面。
进一步地,所述陶瓷衬板单体为工程陶瓷。
进一步地,所述陶瓷衬板单体为块片状或沿轴向的条片状。
进一步地,所述锥形料斗本体内表面与耐磨陶瓷衬板层之间还设有一泡沫层,该泡沫层的厚度在1-3cm之间。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在锥形料斗本体的内表面即工作面上固定耐磨陶瓷衬板层,克服传统热料仓和计量斗采用高锰钢所带来的耐磨性弱,影响热料仓和计量斗及整机的使用寿命等缺陷,或采用进口高耐磨合金钢板所带来的价格昂贵,造成成本高、经济性差等缺陷。故实用新型的热料仓和计量斗,具有结构简单、强度高、耐磨性强等优点,延长使用寿命,可有效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造价低,可有效降低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显著的实用性能。
2、锥形料斗本体与耐磨陶瓷衬板层还设有一泡沫层,一方面可使耐磨陶瓷衬板层与锥形料斗本体(不锈钢板)之间具有缓冲空间,另一方面还可提高热料仓和计量斗的保温性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的放大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B的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为了全面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描述到许多细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这些细节也可实现本实用新型。对于公知的组件、方法及过程,以下不再详细描述。
实施例一
一种用于沥青拌合设备的改进型热料仓,参照图1和图2,包括一由不锈钢板制成的锥形料斗本体10,该锥形料斗本体10的内表面上覆设有一耐磨陶瓷衬板层20,耐磨陶瓷衬板层20优先采用工程陶瓷。该耐磨陶瓷衬板层20通过强力胶21粘合或螺栓锁固在所述锥形料斗本体10的内表面,本实施例的附图中仅示出采用强力胶粘合,而当采用螺栓锁固时,耐磨陶瓷衬板层上开设有安装孔。
上述耐磨陶瓷衬板层20由复数个弧度与锥形料斗本体相匹配的陶瓷衬板单体拼合而成。陶瓷衬板单体为块片状或沿轴向的条片状。
实施例二
一种用于沥青拌合设备的改进型计量斗,参照图3和图4,包括一由不锈钢板制成的锥形料斗本体10,该锥形料斗本体10的内表面上覆设有一耐磨陶瓷衬板层20,锥形料斗本体10内表面与耐磨陶瓷衬板层20之间还设有一泡沫层30,该泡沫层30的厚度在1-3cm之间。泡沫层30与锥形料斗本体10内表面与耐磨陶瓷衬板层20之间采用强力胶31固定粘合,当然也可以采用螺栓固定连接。
上述耐磨陶瓷衬板层20由复数个弧度与锥形料斗本体10相匹配的陶瓷衬板单体拼合而成。陶瓷衬板单体为块片状或沿轴向的条片状。
该实施例在锥形料斗本体10与耐磨陶瓷衬板层20之间增设一泡沫层30,一方面可使耐磨陶瓷衬板层20与锥形料斗本体10(不锈钢板)之间具有缓冲空间,另一方面还可提高计量斗的保温性能。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