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37650阅读:65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公路护栏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



背景技术:

高速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高速公路上的车祸也始终困扰着人们。由于高速公路行车速度快、密度大,一旦发生车祸,不仅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时常发生伤亡事故,因此高速公路上必须设置防护设施,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上的防护设置主要是半刚性防护栏,主要由插入地下的立柱和设置在立柱上端的波形护栏板构成,波形护栏板将相邻的多个立柱连成整体,当发生车辆撞击波形护栏板时,由波形护栏板对车辆进行消能并尽量阻止车辆冲出护栏外。由于波形护栏板强度有限,有些车辆会冲断波形护栏板飞出路面,进而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此,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半刚性公路护栏存在的上述不足,进而提供一种具有多级消能缓冲、拦挡效果较好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其包括立柱,所述立柱沿公路两侧均匀间隔插入到地面内,相邻若干个所述立柱的上端靠近车道的一侧通过波形护栏板连接,相邻若干个所述立柱的上端远离车道的一侧通过波浪形缓冲管连接;所述立柱上固定连接有斜向下延伸的缓冲支腿,所述缓冲支腿与所述立柱呈夹角设置。

优选的,所述缓冲支腿的下端距离地面10-20厘米。

优选的,所述缓冲支腿与所述立柱呈30-45度夹角设置。

优选的,所述缓冲支腿的下端焊接有底座板,所述底座板与地面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所述底座板的板面面积大于所述缓冲支腿下端面的面积。

优选的,所述波浪形缓冲管的波峰和波谷沿竖直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上的波浪形缓冲管可作为第一季缓冲消能,波浪形缓冲管可作为第二级缓冲消能,缓冲支腿则可作为第三级缓冲消能,当车辆发生异常,碰撞到本实用新型的护栏时,会根据冲击力度的大小顺次触发各级缓冲,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具有较好的缓冲性能,能够有效阻挡异常车辆冲出路面,而波浪形缓冲管达到缓冲极限后,会与波浪形护栏板一起阻挡汽车继续向外冲,大大提高了阻挡力度;采用多级缓冲的方式能够根据冲击力度逐级触发缓冲,以最大限度保证车乘人员的人参安全。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表示为:

1-立柱;2-波形护栏板;3-波浪形缓冲管;4-缓冲支腿;5-底座板。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一种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其包括立柱1,所述立柱1沿公路两侧均匀间隔插入到地面内,相邻若干个所述立柱1的上端靠近车道的一侧通过波形护栏板2连接,相邻若干个所述立柱1的上端远离车道的一侧通过波浪形缓冲管3连接,所述波浪形缓冲管3的波峰和波谷沿竖直设置(也即波谷和波峰在同一竖直平面上),这种设置方式能够避免波峰对车辆有冲击作用;所述立柱1上固定连接有斜向下延伸的缓冲支腿4,所述缓冲支腿4与所述立柱1呈30-45度夹角设置,每一个所述立柱上设置有两个缓冲支腿(由于高速公路是单向行车,每个立柱上也可以仅设置一个缓冲支腿,设置在与行车方向相反的一侧),每一个缓冲支腿的水平投影与行车道的延伸方向呈约30度夹角,缓冲支腿的下端向行车道外侧倾斜。本实用新型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上的波浪形缓冲管可作为第一季缓冲消能,波浪形缓冲管3可作为第二级缓冲消能,缓冲支腿4则可作为第三级缓冲消能(若缓冲支腿4接触地面早于波浪形缓冲管变形,则缓冲支腿4为第二级缓冲消能,波浪形缓冲管3为第三季缓冲消能),当车辆发生异常,碰撞到本实用新型的护栏时,会根据冲击力度的大小顺次触发各级缓冲,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新型半刚性公路护栏具有较好的缓冲性能,能够有效阻挡异常车辆冲出路面,而波浪形缓冲管达到缓冲极限后,会与波浪形护栏板一起阻挡汽车继续向外冲,大大提高了阻挡力度;采用多级缓冲的方式能够根据冲击力度逐级触发缓冲,以最大限度保证车乘人员的人参安全。

本实施例中,所述缓冲支腿的下端距离地面10-20厘米,所述缓冲支腿与所述立柱呈30-45度夹角设置。将缓冲支腿距离地面设置10-20厘米的间隔,目的在于触发波浪形缓冲管后缓冲支腿才会接触地面,此时立柱已被冲弯,当缓冲支腿着地后会对立柱由一个侧向支撑,阻碍立柱进一步倾倒,与此同时起到三级缓冲的作用。

本实施例中,所述缓冲支腿4的下端焊接有底座板5,所述底座板5与地面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所述底座板5的板面面积大于所述缓冲支腿4下端面的面积,通过设置底座板5来增大缓冲支腿4的接地面积,并减小缓冲支腿对地面的局部压强,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整个护栏的倾倒长度。

上述具体实施方式只是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只仅仅局限于上述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明白,凡是依据上述原理及精神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的改进、替代,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