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复合纱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83682阅读:145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一种纺织物,尤其涉及一种复合纱线。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纺织品大多由纱线编织而成,传统的纱线仅有一种或两种纤维编织而成,其性能单一,不具有多种功用。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复合纱线,其具有多种复合性能。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0%-15%的锦纶纱、15%-17%的腈纶纱、14%-20%的甲克素纱、25%-31%的牛奶蛋白纱、20%-30%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优选地,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以S向呈螺旋状交捻。优选地,所述复合纱线由预处理→清花→梳棉→并条→粗纱→细纱→络筒制成。优选地,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相同。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复合纱线,其具有多种复合性能。具体实施方式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本发明的细节。但是,在此描述的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解释本发明的目的,而不能以任何方式理解成是对本发明的限制。在本发明的教导下,技术人员可以构想基于本发明的任意可能的变形,这些都应被视为属于本发明的范围。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0%-15%的锦纶纱、15%-17%的腈纶纱、14%-20%的甲克素纱、25%-30%的牛奶蛋白纱、20%-30%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优选地,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以S向呈螺旋状交捻。优选地,所述复合纱线由预处理→清花→梳棉→并条→粗纱→细纱→络筒制成。优选地,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相同。实施例一、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0%的锦纶纱、15%的腈纶纱、14%的甲克素纱、31%的牛奶蛋白纱、30%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为一。实施例二、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2%的锦纶纱、16%的腈纶纱、18%的甲克素纱、27%的牛奶蛋白纱、27%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为一。实施例三、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4%的锦纶纱、17%的腈纶纱、20%的甲克素纱、26%的牛奶蛋白纱、23%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为二。实施例四、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5%的锦纶纱、17%的腈纶纱、18%的甲克素纱、25%的牛奶蛋白纱、25%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为二。实施例五、一种复合纱线,其特征在于,按重量分数计,它包括由交捻形成的15%的锦纶纱、17%的腈纶纱、20%的甲克素纱、30%的牛奶蛋白纱、20%的HEPE纱,所述锦纶纱、腈纶纱、甲克素纱、牛奶蛋白纱、HEPE纱的直径分别为0.008mm,0.010mm,0.008mm,0.012mm,0.012mm。所述锦纶纱、所述腈纶纱、所述甲克素纱、所述牛奶蛋白纱以及所述HEPE纱的股数为二。本说明书中的各个实施例均采用递进的方式描述,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的部分互相参见即可。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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