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传送带、碎料机、两组导料组件和传动组件;
所述传送带具有一出料端;
所述碎料机的进料口对应所述传送带的出料端设置,所述碎料机具有一驱动件;
两组所述导料组件对称布置于所述传送带的两侧,所述导料组件包括支架、转轴和叶轮,所述转轴与所述支架转动连接,所述叶轮设于所述转轴上,所述叶轮的部分位于所述传送带的输送面上方,所述叶轮的转动方向与所述传送带的送料方向相同,两个所述叶轮之间形成一导料间隙,以供经过所述导料间隙的板皮的长度方向与所述传送带的送料方向相同;
所述传动组件的一端与所述碎料机的驱动件连接,所述传动组件的另一端分别与两个所述转轴连接,以供所述碎料机的驱动件带动两个所述转轴转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间隙的大小大于所述板皮的宽度,所述导料间隙的大小小于所述板皮的长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组件均包括一防护板,所述防护板为弧形板,所述防护板与所述支架固定连接,所述叶轮远离所述传送带一侧内嵌于所述防护板的内凹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组件包括传动轴、锥齿轮组和皮带,所述传动轴的两端分别与两个所述支架转动连接,所述传动轴经由所述锥齿轮组分别与两个转轴传动连接,所述碎料机的驱动件经由所述皮带与所述传动轴传动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带包括一滚轴,所述传动组件还包括一直齿轮组,所述滚轴经由所述直齿轮组与所述传动轴传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锥齿轮组包括两组所述锥齿轮,两组所述锥齿轮与两个所述转轴一一对应,每组所述锥齿轮均包括两个所述锥齿轮,每组所述锥齿轮中的两个所述锥齿轮分别套设于对应的所述转轴与所述传动轴上,每组所述锥齿轮中的两个所述锥齿轮相互啮合。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皮碎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的转速与所述传送带的送料速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