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CD液晶显示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15979阅读:626来源:国知局
一种LCD液晶显示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显示器,具体是涉及一种LCD液晶显示器。



背景技术:

FPC(柔性线路板)连接类产品普遍采用涂硅胶起保护作用,但是硅胶本身材质较柔软,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主要是防止FPC与玻璃的连接处受潮,防腐蚀的作用,本发明中的LCD液晶显示器用在水平尺上,因为水平尺本身的尺寸上的限制,液晶屏上的连接端子FPC(柔性线路板)必须弯折使用,导致FPC(柔性线路板)受到一定的拉力作用;这在所有运用FPC连接的产品上没有遇到过,因为FPC本身比较柔软,且是由热压连接在屏的台阶上,再涂上硅胶以保护,并没有很好的抗拉力性能,普遍使用的硅胶保护FPC只有大概3—5N的水平抗拉力水平,因此传统的硅胶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LCD液晶显示器,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柔性线路板抗拉力弱的特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发明公开了一种LCD液晶显示器,包括:长ITO玻璃、短ITO玻璃、液晶孔、偏光片、柔性线路板、UV胶,所述的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粘贴在一起,且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之间设有密封的空隙,所述的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的底部和左右面对齐,所述的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之间的空隙开设一个液晶孔,且液晶孔设在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的右侧面相交处的中间位置,所述的长ITO玻璃的后平面安装有偏光片,所述的短ITO玻璃的前平面安装有偏光片,所述的长ITO玻璃与短ITO玻璃交错处在长ITO玻璃的前平面设置有柔性线路板,所述的柔性线路板与长ITO玻璃相交处在柔性线路板上粘贴有UV胶,且UV胶与短ITO玻璃上平面粘连,且长ITO玻璃与柔性线路板相交处设有磨边。

通过使用UV胶使得柔性线路板与长ITO玻璃相接处的更叫牢固,承受的拉力更大,不易被拉扯掉。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LCD液晶显示器的主视图。

图2是本发明一种LCD液晶显示器的右视图。

其中:1-长ITO玻璃;2-短ITO玻璃;3-液晶孔;4-偏光片;5-柔性线路板;6-UV胶。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LCD液晶显示器,包括:长ITO玻璃1、短ITO玻璃2、液晶孔3、偏光片4、柔性线路板5、UV胶6,所述的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2粘贴在一起,且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2之间设有密封的空隙,所述的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2的底部和左右面对齐,所述的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2之间的空隙开设一个液晶孔3,且液晶孔3设在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2的右侧面相交处的中间位置,所述的长ITO玻璃1的后平面安装有偏光片4,所述的短ITO玻璃2的前平面安装有偏光片4,所述的长ITO玻璃1与短ITO玻璃1交错处在长ITO玻璃1的前平面设置有柔性线路板5,所述的柔性线路板5与长ITO玻璃1相交处在柔性线路板5上粘贴有UV胶6,且UV胶6与短ITO玻璃2上平面粘连,且长ITO玻璃1与柔性线路板5相交处设有磨边。

本发明是这样实施的:在使用的过程中,向液晶孔3中填充液晶,然后将液晶孔3封住,通过使用UV胶6使得柔性线路板能够承受更大的拉力与上下撕扯力。

测试实验数据:

UV胶产品拉力测试

由以上数据可以证明,UV胶产品在牢固性方面比硅胶有大幅的提升,可以满足客户产品的使用在拉力方面的要求。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而并非限制本发明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发明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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