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在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中测量hd5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患者获得样品;和
测量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和hd5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
2.一种治疗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根据权利要求1在所述患者中测量hd5的方法;和
对所述患者进行干预以治疗克罗恩氏病。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与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克罗恩氏病。
4.权利要求2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与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克罗恩氏病。
5.权利要求1-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超过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
6.权利要求1-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来自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的至少约31倍。
7.权利要求1-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来自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的至少约118倍。
8.权利要求1-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每10ngrna大于约106个hd5mrna转录物。
9.权利要求1-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并且包括通过以下方法测量hd5的浓度:用抗hd5免疫染色剂对所述样品进行免疫染色;和测量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其中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为至少20%。
10.权利要求2-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对于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无效。
11.权利要求2-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药物,不包括手术。
12.权利要求2-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维生素补充剂、抗炎药、皮质类固醇、5-氨基水杨酸盐、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巯嘌呤、抗tnf-α抗体、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聚乙二醇结合赛妥珠单抗、甲氨蝶呤、抗α4-整联蛋白抗体、那他珠单抗、维多珠单抗、抗白介素抗体、尤特克单抗、抗菌抗生素、环丙沙星和甲硝唑。
13.权利要求2-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维生素b12、维生素d、钙、聚乙二醇结合赛妥珠单抗、甲氨蝶呤和那他珠单抗。
14.权利要求2-4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将所述受试者置于低脂饮食。
15.一种治疗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根据权利要求1在所述患者中测量hd5的方法;和
对所述患者进行干预以治疗溃疡性结肠炎。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与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并且如果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未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
17.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低于患有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
18.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浓度被测量为明显低于来自患有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
19.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不高于来自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中测量的hd5表达的约1/31。
20.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不高于来自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中测量的hd5表达的约1/118。
21.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每10ngrna低于106个hd5mrna转录物。
22.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hd5的表达被测量为每10ngrna低于107个hd5mrna转录物。
23.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并且包括通过以下方法测量hd5的浓度:用抗hd5免疫染色剂对所述样品进行免疫染色;和测量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其中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为少于10%。
24.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对于治疗克罗恩氏病无效。
25.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选自以下的手术:直肠结肠切除术和回肠贮袋肛门吻合术。
26.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铁补充剂、抗炎药、皮质类固醇、5-氨基水杨酸盐、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巯嘌呤、环孢菌素、抗tnf-α抗体、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戈利木单抗、甲氨蝶呤、抗α4-整联蛋白抗体、维多珠单抗、抗菌抗生素、环丙沙星和甲硝唑。
27.权利要求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环孢菌素和戈利木单抗。
28.权利要求1-4和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
29.权利要求1-4和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离体测量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
30.权利要求1-4和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患有ibd。
31.权利要求1-4和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表现出严重腹泻、腹痛、疲劳和体重减轻。
32.权利要求1-4和15-1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测量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和mmp-7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
33.一种在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中测量mmp-7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患者获得样品,和
测量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和mmp-7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
34.一种治疗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根据权利要求33在所述患者中测量mmp-7的方法;和
对所述患者进行干预以治疗克罗恩氏病。
35.权利要求33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与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未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克罗恩氏病。
36.权利要求34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与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未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克罗恩氏病。
37.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低于患有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
38.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被测量为明显低于来自患有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
39.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被测量为来自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中测量的mmp-7表达的至多约1/10。
40.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并且包括通过以下方法测量mmp-7的浓度:用抗mmp-7免疫染色剂对所述样品进行免疫染色,和测量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
41.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对于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无效。
42.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药物,不包括手术。
43.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维生素补充剂、维生素b12、维生素d、矿物质补充剂、钙、抗炎药、皮质类固醇、5-氨基水杨酸盐、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巯嘌呤、抗tnf-α抗体、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聚乙二醇结合赛妥珠单抗、甲氨蝶呤、抗α4-整联蛋白抗体、那他珠单抗、维多珠单抗、抗白介素抗体、尤特克单抗、抗菌抗生素、环丙沙星和甲硝唑。
44.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维生素b12、维生素d、钙、聚乙二醇结合赛妥珠单抗、甲氨蝶呤和那他珠单抗。
45.权利要求33-36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将所述受试者置于低脂饮食。
46.一种治疗患有炎性肠病(ibd)或处于其风险下的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进行根据权利要求33在所述患者中测量mmp-7的方法;和
对所述患者进行干预以治疗溃疡性结肠炎。
47.权利要求33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与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
48.权利要求46的方法,包括:将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与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和如果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
49.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高于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
50.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浓度被测量为明显高于来自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
51.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测量的mmp-7的表达为来自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中测量的mmp-7表达的至少约5倍。
52.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中测量的mmp-7的表达为来自未患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的对照样品中测量的mmp-7表达的至少约10倍。
53.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并且包括通过以下方法测量mmp-7的浓度:用抗mmp-7免疫染色剂对所述样品进行免疫染色;和测量所述样品中染色阳性的细胞百分比。
54.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对于治疗克罗恩氏病无效。
55.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选自以下的手术:直肠结肠切除术和回肠贮袋肛门吻合术。
56.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铁补充剂、抗炎药、皮质类固醇、5-氨基水杨酸盐、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巯嘌呤、环孢菌素、抗tnf-α抗体、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戈利木单抗、甲氨蝶呤、抗α4-整联蛋白抗体、维多珠单抗、抗菌抗生素、环丙沙星和甲硝唑。
57.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干预为给予选自以下的药物:环孢菌素和戈利木单抗。
58.权利要求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离体测量所述样品中mmp-7的表达或mmp-7的浓度。
59.权利要求33-36和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患有ibd。
60.权利要求33-36和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表现出严重腹泻、腹痛、疲劳和体重减轻。
61.权利要求33-36和46-48中任何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样品为肠组织。
62.一种用于测量样品中的hd5和mmp-7的试剂盒,所述试剂盒包含:用于测量样品中的人类hd5的表达和人类hd5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一测定;和用于测量样品中的人类mmp-7的表达和人类mmp-7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的第二测定。
63.权利要求62的试剂盒,其中所述试剂盒用于诊断炎性肠病。
64.权利要求62的试剂盒,其中第一测定包含识别人类hd5的抗体;和其中第二测定包含识别人类mmp-7的抗体。
65.权利要求62的试剂盒,其中第一测定包含与人类hd5cdna结合的寡核苷酸探针;和其中第二测定包含与人类mmp-7cdna结合的寡核苷酸探针。
66.权利要求62的试剂盒,其中第一测定包含一对与人类hd5cdna的区域互补的引物;和其中第二测定包含一对与人类mmp-7cdna的区域互补的引物。
67.权利要求62的试剂盒,其中第一测定包括用于检测hd5蛋白的手段;和第二测定包括用于检测mmp-7蛋白的手段。
68.一种在患有炎性肠病的受试者中诊断和治疗克罗恩氏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患者获得样品;
测量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和hd5的浓度中的至少一种;
将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与未患克罗恩氏病的受试者典型的基准值进行比较;
如果所述样品中hd5的表达或hd5的浓度明显超过基准值,则诊断为克罗恩氏病;和
通过非手术干预治疗所述受试者的克罗恩氏病。
69.本文公开的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实施方案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