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配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变截面密封条。
背景技术:
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密封条一般是两种不同硬度的胶料复合而成,传统做法是将主体和上端密封条分别挤出,然后通过接角模具模压对接而成,但由于要求软硬复合,导致接角模具非常复杂,代价高昂,达不到厂家成本控制要求;要么采用单一的挤出只能实现软硬复合共挤,角部无法实现两种硬度;无论采取这两种方法的哪一种,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密封条性价比不高、外观不美观,从而对整车的使用体验打了折扣。
另外,一般的密封条在挤出方向上的横截面统一不变,但目前有些汽车挡风玻璃和车体之间配合面情况较之前复杂,这种密封条的局部侧壁不能给挡风玻璃足够的密封性,密封条在车门与车体之间的变形不规则。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变截面密封条,该变截面密封条可解决现有技术中密封条在前挡风玻璃与车体之间变形不规则、不能提供足够密封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变截面密封条,包括主体和上端密封条,该主体一侧设有用于安装前挡风玻璃的凹槽,主体上端与上端密封条连接,另外,主体在挤出方向的横截面竖向厚度随着挤出方向发生交替增减,凹槽一侧的主体随着挤出方向交替出现二次凹槽。
进一步地,主体和上端密封条材质分别为不同硬度的聚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类或橡胶类胶料中的一种。
进一步地,主体内的挤出方向上设有用于防止主体收缩的铜丝,保证变截面密封条的耐高温性能。
进一步地,凹槽内侧的主体上设有压敏性胶带,该压敏性胶带与主体为一体式结构,有利于变截面密封条与前挡风玻璃的粘接。
进一步地,上端密封条的远离主体一端为自由端密封条,可粘接前挡风玻璃或车体,使变截面密封条的密封性更好。
再进一步地,变截面密封条的竖向厚度最薄区域、最厚区域和厚度变化区域的在挤出方向上的长度与厚度可根据实际应用调整。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变截面密封条,在挤出方向的横截面形状随挤出方向发生改变,可有效适配各种形状复杂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相较于传统的密封条,密封性更好、适用性更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变截面密封条示意图;
图2是变截面密封条A-A横截面示意图;
图3是变截面密封条B-B横截面示意图;
图4就变截面密封条C-C横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变截面密封条1示意图,变截面密封条1的横截面竖向厚度随着挤出方向2交替增减,我们截取变截面密封条1的竖向厚度最薄区域3中的A-A面、竖向厚度变化区域4中的B-B面、竖向厚度最厚区域5中的C-C面。
图2为变截面密封条1横截面竖向厚度最薄区域3中的A-A面,主体6的左侧设有U 型凹槽7,U型凹槽7右边的主体6上设有压敏性胶带8,该压敏性胶带8和主体6连接并成一体,用于粘接置于U型凹槽7内的前挡风玻璃;主体6的右上角内设有铜丝9,该铜丝9可以防止变截面密封条1在夏天高温时软化而导致变截面密封条1与前挡风玻璃出现缝隙,保证变截面密封条1的耐高温性能;主体6的上端与上端密封条10一侧连接,上端密封条10的另一侧为悬空设置的、可自由摆动的自由端密封条11,形状类似于钩形,可粘接前挡风玻璃或车体,使变截面密封条1的密封性更好;其中,主体6和上端密封条10 的材质分别为不同硬度的聚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类或橡胶类胶料中的一种。
图3为变截面密封条1横截面竖向厚度变化区域4中的B-B面,相较于A-A面,B-B 面的变截面密封条1横截面竖向厚度变大,U型凹槽7一侧的主体6上出现二次凹槽12,主体6内的铜丝9位置下移到主体6右侧,主体6与上端密封条10的界限模糊,可自由摆动的自由端密封条11形状发生轻微改变。其中,B-B面作为横截面竖向厚度变化区域4,主体6内铜丝9位置、主体6与上端密封条10界限并非固定,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具体可根据需求定制,更能保证变截面密封条1在具体应用中的稳定性与实用性。
图4为变截面密封条1横截面竖向厚度最厚区域5中的C-C面,相较于A-A、B-B面, C-C面的变截面密封条1横截面竖向厚度为最大,U型凹槽7一侧的主体6上出现较为明显的二次凹槽12,主体6内的铜丝9位置回归到A-A面中的主体6右上角,主体6与上端密封条10界限清晰,可自由摆动的自由端密封条11形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本实用新型中的主体6形状,U型凹槽7位置和形状、二次凹槽12位置和形状、压敏性胶带8位置、铜丝9位置、主体6与上端密封条10连接方式、自由端密封条11的形状、不同竖向厚度变截面密封条1的长度和厚度等并非固定,它可根据具体应用而变化。
本实用新型中描述的上下左右方位以附图为标准,并可以等同置换其它各个方位;另外,以上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本实用新型不仅限于以上实施例还允许有其它结构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权利范围内的变化,均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