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式助推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21358阅读:646来源:国知局
一种移动式助推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推进装置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工业用移动式助推器。



背景技术: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在一些工作环境如生产加工、维修、保养的环境中,都有一些重型物体需要移动,传统的移动方式是通过叉车或者人工来移动,由于叉车车辆体积大,在车间行驶也不安全,噪音大,成本高;而长时间依靠工人移动一些重型的物体,会对工人造成腰肌劳损,增加劳动强度,增加工伤事故,影响到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生产运营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灵活的移动式助推器。

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移动式助推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把手支架、气动控制盒、气动马达和驱动滚轮组,所述把手支架连接气动控制盒,所述气动马达通过马达支架与所述气动控制盒连接,所述驱动滚轮组由两个底部驱动轮和一个顶部驱动轮组成,且成“品”字形排列,所述顶部驱动轮连接所述气动马达的输出端,所述气动控制盒内设有用于控制气动马达的气动控制阀,所述气动控制盒的两个侧面上各设有一个径向行走滚轮,气动控制盒上位于气动马达两侧还各设有一个横向行走滚轮。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两个底部驱动轮和一个顶部驱动轮由滚轮组连接支架固定连接,所述滚轮组连接支架通过连接轴与马达支架固定连接。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把手支架为“T”形把手支架,增强了移动式助推器的平衡性,即使推动重型物体,也能使移动式助推器能够平稳的移动。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T”形把手支架包括操作把手和辅助把手,所述操作把手上设有气动按钮开关和转向开关,所述辅助把手上设有保护套,方便操作工人操作,增强了移动式助推器的灵活性。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气动控制盒还设有上盖,所述上盖与气动控制盒活动连接。

有益效果

本发明装置体积小,操作灵活,仅需要一个操作工人,就可以在有限的较小的空间内完成物体的移动,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降低了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为企业节约了劳动成本和运行成本。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案例进一步说明本发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

100、把手支架 110、操作把手

120、辅助把手 200、气动控制盒

210、上盖 220、径向行走滚轮

230、横向行走滚轮 300、气动马达

310、马达支架 400、驱动滚轮组

410、顶部驱动滚轮 420、底部驱动滚轮

430、滚轮组连接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对本发明的结构特征及所达成的功效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用以较佳的实施例及附图配合详细的说明,说明如下:

参看图1所示,一种移动式助推器,包括把手支架100、气动控制盒200、气动马达300和驱动滚轮组400,把手支架100连接气动控制盒200,气动马达300通过马达支架310与气动控制盒200连接,驱动滚轮组400由两个底部驱动轮420和一个顶部驱动轮410组成,且成“品”字形排列,顶部驱动410轮连接气动马达300的输出端,通过气动马达300转动产生推力,使顶部驱动轮410与被推动物体的表面产生摩擦,同时与底部驱动轮420接触并转动,使被推动物体移动。气动控制盒200内设有用于控制气动马达的气动控制阀(图中未示出)。为了能使移动式助推器移动灵活,气动控制盒200的两个侧面上各设有一个径向行走滚轮220,气动控制盒200上位于气动马达300两侧还各设有一个横向行走滚轮230,带动气动控制盒200径向或者横向移动。

为了能使移动式助推器,结构牢固,能承受重型物体,将两个底部驱动轮420和一个顶部驱动轮410由滚轮组连接支架430固定连接,滚轮组连接支架430通过连接轴与马达支架310固定连接。

为了增强了移动式助推器的平衡性,即使推动重型物体,也能使移动式助推器能够平稳的移动,因此将把手支架100设为“T”形把手支架。“T”形把手支架包括操作把手110和辅助把手120,操作把手110上设有气动按钮开关和转向开关(图中未示出),辅助把手120上设有保护套,方便操作工人操作,增强了移动式助推器的灵活性。

为了能方便控制气动控制阀,气动控制盒200设有上盖210,上盖210与气 动控制盒200活动连接。

使用时,将移动式助推器与压缩气体接通,当需要把固定的物体顺时针推动到指定地点时,需要操作工人选择移动式助推器顺时针转向开关,方向确认完毕后,启动移动式助推器气动按钮开关,通过气动控制阀开启,气动马达300开始转动,并带动输出端连接的顶部驱动轮410开始顺时针旋转,同时两个底部驱动轮420也开始转动,顶部驱动轮410通过和需要推动的物体产生摩擦力,底部驱动轮420转动与地面产生摩擦力,从而使物体顺时针移动。如果需要将物体逆时针移动时,只需要需要移动式助推器逆时针转换开关即可完成。

综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发明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发明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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